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五)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等均规定了建设工程可有条件的分包。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倒》对违法分包行为作了界定。该条例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包行为为合法分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分包行为则为违法分包,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则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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