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建筑工程  
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管理费的处理方案
作者:石家庄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5/9/22 16:22:5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管理费的处理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实际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在确认合同无效后管理费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裁判理念,本文以法律为基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精神和现实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方案:


(一)严格适用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我国《合同法》中十五种有名合同之一,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对于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基于无效合同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应当返还实际施工人。


第二,对于尚未收取的管理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中尚未履行的义务无需再履行。即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基于无效合同尚未收取的管理费,实际施工人无需再缴纳。


(二)根据公平原则对管理费进行区分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对于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基于无效合同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应当返还实际施工人。但是,如果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实际履行了管理义务,则根据公平原则,实际施工人应当支付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与其实际履行管理义务对应的劳务费用,具体数额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扣除上述劳务费用后,剩余的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应当返还实际施工人。这样既符合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又避免了实际施工人因无效合同而“超过有效合同能够获得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对与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实际履行管理义务对应的劳务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将在下文中论述。


第二,对于尚未收取的管理费。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无需再缴纳,也就不存在对管理费进行区分的问题。


(三)属于“违法所得”部分的管理费的处理方法

《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一,对于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对于“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应当理解为“实际施工人已经给付的管理费中,属于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所有”的那部分,而并非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所收取的全部管理费,否则就相当于既确认合同无效,又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内容,这与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前文论述中的“与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实际履行管理义务应获劳务费用相对应的管理费部分”,才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收缴”。剩余部分管理费,则应当返还实际施工人。


有人会提出,若法院“予以收缴”可能会导致案件结果失衡,其实并非如此。首先,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基于无效合同而应获且实际取得的部分管理费,是典型的“非法所得”,并不以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实际付出了管理性劳务而改变其“非法所得”的性质,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收缴。若人民法院收缴此部分管理费,则可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整顿建筑行业不良风气的效果。若人民法院出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矛盾的目的,则可以将此部分管理费判归实际施工人或者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所有。即该部分管理费如何处置,应有人民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达到个案平衡。


第二、对于尚未收取的管理费。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的前提条件为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管理费,对于尚未收取的管理费,因当事人没有实际取得,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收缴的范围。对这部分管理费,基于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不需要再缴纳。

结语: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妥善解决法律纠纷。并且及时制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民事违法行为,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双方过错情况,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财产关系,从而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作者:北京王春军、朱坤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下一篇: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确认无效后,管理费如何处理的最高院裁判观点汇总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确认无效...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
· 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要求工程款案件...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处罚深圳市宝安区...
· 施工企业应对“非冠疫情”法律实务...
· 建设工程施工邀请议标程序
· 建筑工程分包和转包中的管理费
· 什么叫工程分包?什么是违法的工程...
· 问施工合同约定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
· 合同中规定的索赔程序对诉讼时效是...
· 工程设计招标中,对达到招标文件规...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
· 建筑工程死亡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 什么叫工程转包?工程转包有哪些基...
· 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设计文件范围如...
·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规定,...
· 工程建设项目保修期限、返修和损害...
·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 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为哪几种?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