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购置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我国历史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主体曾不仅局限于农村内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失效)第26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在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本条规定,当时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仅可以是农村的村民,还可以是城镇的居民,但是条例发布后,出现了大量的城镇居民在农村建房的现象,一时使得真正需要建房的农村村民却申请不到宅基地,同时由于大量的集体土地用于建造住房,各地出现了很多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因此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确实保护耕地,199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即把该规定删除了,从而也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的村民。
2004年国家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该通知中第(十)条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中,明确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2002年12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会议初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并没有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在2005年6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才在物权法草案中增加这一内容。增加的理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为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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