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是指因为发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承包人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不能实现和取得,承包人向发包人单方面提起的赔偿损失主张。应该看到,预期可得利益索赔在我国工程索赔领域还是一个并不常见的概念。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来认识它?实践中又应该如何把握?
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原《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预期可得利益本来是被排除在可以进行工程索赔的费用之外的。但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合同法》改变了这种状况,其第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规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内经济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可以索赔,为承包人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奠定了法律基础。
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几种情况
一种是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新版示范文本)的,根据通用条款第44条,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发包人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经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退场费用、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外,还可索赔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并且一般主要是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