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8月9日电 投资人创办企业后委托他人管理,企业亏损后向管理人索赔。今天,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钱蒙莉的诉讼请求。
2009年3月,钱蒙莉与孙亮合伙投资创办了一家皮具厂,总投入40.8万元,其中钱蒙莉出资38.8万元,孙亮投入现金2万元。因钱蒙莉无法脱身原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就委托孙亮为厂长,全权管理皮具厂的一切事务,其报酬除月薪以外,按厂纯收入的25%提成。
今年5月,钱蒙莉到皮具厂装运产品时,该厂员工集体要求其发放今年3月至4月的工资,钱蒙莉查询该厂账本后,发现已出现较大亏损,且账面上已没有资金可取,于是就在自己的银行卡中取出现金,给员工发放工资。钱蒙莉认为,孙亮在任职期间工作不负责任、广揽私活、煽动员工消极怠工,导致皮具厂濒临倒闭,造成其巨额经济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孙亮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钱蒙莉投入大部分资金与被告孙亮共同创办的皮具厂,为工商登记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被告孙亮受原告钱蒙莉委托,担任皮具厂厂长,全权管理该厂事务,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厂承担。原告以被告任职期间工作不负责任、广揽私活、煽动员工消极怠工而导致企业亏损,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这一行为,且该厂的盈亏与否与被告切身利益也有关联,故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肖是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