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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历员工窃密后跳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莫成软肋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9/29 13:45:28

高学历员工窃密后跳槽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莫成软肋
顾建兵 丁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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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两名80后研究生学历的技术人员,在高薪诱惑下,不顾与原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携带商业秘密跳槽,利用化名在新公司开展工作,给“老东家”造成了巨额损失。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法官,走进江苏如皋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对这起备受关注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神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刘方赞、李全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8万元。

  窃密后两员工化名跳槽

  神马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国际著名的输变电设备用橡胶密封件和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企业。2000年至2004年,神马公司自主研发成功空心复合绝缘子并投入生产,其产品于2005年获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设计图纸及各类资料均为神马公司重要商业秘密,于是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对该秘密加以严格保护。2007年、2008年,研究生学历的刘方赞、李全文被神马公司录用为技术人员,两人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在神马公司工作期间,两人逐渐掌握了生产空心复合绝缘子的工艺流程及相关技术信息。

  2009年4月,浙江一房地产企业成立了九天科技有限公司,并计划生产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但苦于缺少掌握该项技术的专业人员。于是九天公司以承诺给刘方赞、李全文在神马公司高出一倍的薪酬,向两人发出招聘邀请。两人经商议,分别于2009年5月和6月先后从神马公司辞职。

  离职前,两人分别将空心复合绝缘子生产的作业指导书、设计图纸等生产技术资料用U盘进行备份,并通过神马公司原总工程师朱某私自解密后带出神马公司。2009年6月和7月,九天公司录用两被告人。在九天公司工作期间,两人分别化名为“吴文”和“王清”。

  用原公司技术帮助新东家

  2009年7月至12月间,刘方赞、李全文在九天公司研制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的过程中,擅自使用在神马公司工作中掌握的技术信息以及窃取的神马公司的生产空心复合绝缘子的部分技术资料。其中,李全文参照神马公司的设计图纸、利用了神马公司的相关制造技术信息,设计了110KV空心复合绝缘子的法兰(又叫法兰盘或凸缘盘,是使管子与管子相互连接的零件,连接于管端)和与之相配套的“O”形密封圈图纸。

  同期,刘方赞、李全文共同使用掌握的神马公司空心复合绝缘子的注射工艺制造技术,为九天公司试制出了220KV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

  之后,九天公司在生产的产品还没上市时,便对外宣称其产品技术是和神马公司一样的,但价格要低于神马公司20%左右。九天公司的消息一出,不少神马公司的客户向神马提出降价、解除合同等要求,给神马公司正常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据神马公司初步估算,直接损失已达数百万元,而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量。

  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神马公司的上述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九天公司空心复合绝缘子产品中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与神马公司的上述技术信息实质相同。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刘方赞、李全文于2010年1月28日被当地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转逮捕。

  南通通州区法院旋即启动知识产权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神马公司工作期间,与神马公司签有保密合同,决定了两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但两被告人在明知九天公司将生产与神马公司同类产品时,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窃取了神马公司的诸项技术信息,并在九天公司擅自披露、使用了神马公司的技术信息,主观上具有侵犯神马公司商业秘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以惩处,遂分别判处刘方赞、李全文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8万元。

  ■法官说法

  三种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该案审判长、南通通州区法院副院长张月淑介绍,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两个必备要件,两者缺一不可。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呢?张月淑解释,以下三种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二,揭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属于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结合本案,两被告人在跳槽时,分别将属于商业秘密的空心复合绝缘子生产的作业指导书、设计图纸等生产技术资料用U盘进行备份,并通过神马公司原总工程师朱某私自解密后带出神马公司为新公司所用,给原公司造成了达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显然是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深度观察

  六招防范技术克隆

  职工跳槽、人才流动是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普遍现象。不过刘方赞、李全文并不是“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在利益的诱惑下,二人置良知和道义不顾,忘记了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忘记了公司对他们的信任和培养,最终一步步地走向犯罪深渊。

  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80%的商业秘密外泄案都发生在职工跳槽之际,此类案件已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类的20%,而跳槽者大多是企业或科研部门的业务骨干。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加快,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在商业竞争中保持绝对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甚至成为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那么,如何防止跳槽者带走商业秘密,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这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和科研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官建议,企业应该建构多层次立体法律保护空间以期达到最佳保护,具体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限制接触。即对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及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的限制;

  二是建立商业秘密登记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日后万一发生企业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时的举证需要;

  三是签署保密协议。企业要从规范管理出发,及时与有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同时,企业还应当与业务往来单位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四是签署竞业避止协议。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

  五是适当发放保密费用。企业在发放薪酬的时候,可以适当考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费用,这样保密义务就与享有保密费的权利成对等,也能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六是要增强维权意识。企业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要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可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侵权企业和个人立即停止生产,避免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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