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彩霞被顶替上大学案圆满调解 |
原告获赔4.5万元 与被告握手言和 |
本报长沙8月13日电 (记者 李经纲 祖先海)备受关注的“罗彩霞案”今天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案件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异地在长沙审理。经过4个多小时的庭审和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峥嵘给付原告赔偿金4.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求。
本案第一被告王佳俊没有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第二被告王峥嵘、第三被告杨荣华委托代理人出庭。据了解,自“罗彩霞事件”发生后,王佳俊一直下落不明,西青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确定不能直接送达后,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通知王佳俊。
王佳俊和罗彩霞均为2004年湖南邵东一中298班文科毕业生,且同时参加高考。罗彩霞总成绩为514分,王佳俊为335分,都未达到湖南省当年二本录取线。2004年9月初,王佳俊的父亲、时任邵东县牛马司镇党委书记后调任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的王峥嵘,为了让女儿就读本科,找到时任二人班主任的张文迪,通过他获取了罗彩霞的成绩等相关信息,并伪造罗彩霞的户口迁移证等,让女儿冒用罗彩霞之名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2008年,王佳俊以罗彩霞之名办理了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等证件。2009年3月,罗彩霞在申办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发现身份证号被冒用。至此,王佳俊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浮出水面。
2009年5月15日,时为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的罗彩霞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王佳俊、王峥嵘、杨荣华、邵东一中、县教育局、贵州师大、贵阳市教育局等7被告告上法庭。同年6月,又将时任贵州师大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追加为第8被告,请求判令王佳俊停止侵害原告姓名权、受教育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119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庭上,诉讼各方就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罗彩霞损失状况等展开激烈辩论。经过法官努力调解,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峥嵘给付原告赔偿金4.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庭后,法官走下审判台和原、被告及代理人握手,罗彩霞及其律师走到被告席与被告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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