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人身损害  
被人追债人身受到威胁怎样保护自己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0/31 10:50:00

     事情的经过时这样的:数天前我老公不知去向,然后就有人打电话找我要钱,说我老公欠他们钱,后来到了晚上他们来到我工作的地方向我讨债,还打了我,说是我不还钱就让我没法上班,现在弄的我工作也丢了,还要抚养两个小孩,我该怎么办,怎么保护自己!他们还对家里的老人恐吓说是不还钱就找我和孩子的麻烦!家里老人也气病了,已经影响了家里和孩子的正常生活,我说去报案,那里的人说要找到我丈夫说出前因后果才能立案!真的不知道怎么办了,只能想你们求救了!

石家庄赵丽娜律师解答:

一、 具体解析:
虽然你欠对方债务应当偿还,但是对方追债也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这种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追究对方的责任,打人属于对于他人人身权的侵犯,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话甚至会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受到人身伤害的人来说,有权要求对方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另外可以报警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对方的行政责任。
二、 法条依据: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涉外律师赵丽娜
下一篇:出租车司机被害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受害人在诉讼期间农业户口转城镇居...
· 被人追债人身受到威胁怎样保护自己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
·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计算方...
· 农村大学生命丧返程路 要求按城镇...
· 与人发生口角对方倒地死亡怎样定罪...
· 单位也不能随意拷贝个人信息
· 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
· 故意伤害案不当医疗行为介入的因果...
· 饮酒人突然死亡 共饮人担责赔偿
· 被辞退女工发传单诋毁老板 构成名...
· 性骚扰向单位投诉不如重罚
· 学生课间发生伤害事件该如何处理?
· 旋转木马致人受伤
· 最高人民法院对保监会关于新的人身...
· 医院被判赔偿卫生间内滑倒摔伤者损...
· 窗台高度不达标致醉客坠楼 宾馆赔...
· 利用QQ相约自杀腾讯公司不担责
· “养宠物貂咬伤手 起诉宠物公司索...
· 十岁女生被撞折断门牙 学校未尽管...
· 邻里打架咬断手指 法官调解当庭支...
· 提示牌不是免责牌商场自动扶梯夹伤...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