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刘女士与被告刘先生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陈先生称,今年6月,妻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以低价转让给了哥哥刘先生(在房屋买卖过户登记中记载为6万余元)。陈先生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妻子名下,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和其哥哥具有明显恶意,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刘女士说,该房是自己母亲遗产,因哥哥放弃继承,而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与丈夫陈先生无关。2009年,自己发生过交通事故,为了自己和儿子的生活将该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哥哥,但购房款还没有给付,自己不存在恶意。另一被告、刘女士的哥哥刘先生辩称,妹妹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任何收入,也无法正常工作,自己才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买下,自己是善意取得。但刘先生也证实房款还未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讼争房屋系刘女士与陈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因此该房屋属于陈先生、刘女士的共同财产。刘先生作为刘女士之兄,理应知道陈先生与刘女士之间系夫妻关系,即应知道陈先生系该房屋共有人。刘女士未经陈先生同意而出卖该房屋,并且刘先生未支付相应对价即不属于有偿取得该房屋的情形,刘先生不构成善意取得。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夏旭东 贺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