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针对因网恋引发的离婚案件,厦门市翔安区法院法官张春雷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分析了此类案件的三个特点。
一是当事人70%以上是“80后”,且结婚时间不长,以两年左右居多,很多存在着“闪婚闪离”的情况。这类群体的价值观、婚姻观与传统价值观念存在较大冲突,传统婚姻观念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制约已淡化或失灵,夫妻双方发生感情问题时,单靠原有的道德教化和当事人的自律已无法维系婚姻关系的存续。
二是网络空间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当事人普遍存在举证障碍,21件案件当事人均未能提供网络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支持其诉求。这些网聊的内容属于电子证据,这些内容都是是瞬息万变、稍纵即逝的,尤其是婚外情中的私聊信息,当事人出于不被发现的目的,非常容易进行篡改且不留任何痕迹。夫妻受害一方也很难选择公证来对这些证据进行保存。
三是网恋与现实中的婚外情有所区别,审理中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大多是因为寻找刺激与满足好奇,甚至因无聊打发时间而产生了网恋,其主观目的并非破坏现有的婚姻,只是沉溺于网络中的那种感觉,他们都将网线另一端的那一位,设计成自己想象中的人,属于虚拟状态,在被丈夫或妻子发现后,演变成了婚姻大战,从理性分析,这些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对于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张春雷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一方面,适当加重过错方的举证责任,一方若能提供具有网络婚外情嫌疑方当事人QQ号码、MSN及网游用户名,法庭可要求嫌疑方提供密码并查看相关时段的聊天记录,以确定其是否存在网络婚外情行为;另一方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如查明一方确实存在网络婚外情的,可视为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判决或调解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