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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坛一:版权法实务研讨会
作者: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供稿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12/4 21:18:22

时间:2011年11月19日下午14:00-17:30
地点:世纪金源大酒店三楼国际会议厅
主题:分论坛一:版权法实务研讨会
 
 
第一节:版权法修改研讨(14:00-15:40)
主持人:陈先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点评人:孙海龙(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专题演讲:
1、王自强(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
2、汪  涌(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3、张  利(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
4、李德成(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
 
 
陈先锋:大家下午好,那么下午版权实务论坛现在开始。我是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陈先锋律师,今天我先简单介绍一下,我们今天主讲的四位专家,一位是国家版权局法规司的司长王自强司长;第二位是汪涌律师,第三位是张利执委,第四位是德成执委。我们现在有请王自强司长,讲一下此次注册权法当中的一些难点和热点一些问题有请王司长谢谢。
 
王自强: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在我发言之前,我做个声明,非常抱歉。这次主办方通知我,通知的内容是让我做一次发言,参加两个活动。我对这个事情还是比较重视的,我准备了一个发言。但是今天上午已经发完了,后来我看了一下议程,等于是给我安排了三个活动,一个主旨发言,一个专题发言还有一个对话。所以今天下午的发言我就没有书面材料,不是对大家的不尊重。确实是我接到的通知,就是做一个发言。还有我看了一下,今天的发言应该说从这次的论坛来讲,这个分类论坛谈的主题就是修法,而且是授权修法,我觉得这个议题正好是我最关注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刚才主持人讲了,希望我谈一谈这次注册权法热点和重点问题,用20分钟恪守时间讲到20分钟。这里边我想到的,现在不讲难点,我讲的是我认为重点的和热点问题。
    这次修法,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讲,我认为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构架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次接到这个任务以后,如何来修法,确实是非常重视。我们大概是在上个月底的时候,我们开了一个关门会,这个关门会只请了10名专家,这10名专家基本上都是原来的版权局的老同志。外面的专家只请了景川(同音)、东川(同音)还有朱斌(同音)。为什么请的人少?实际上我们不需要把这个问题铺的太大,给大家确定一个工作思路,其中就谈到这个立法的框架结构问题。现在我们做的修法已经修了两次,一个是被动性再一个就是局部性。这次是主动性,某种意义上就是全局性,机会难得。那么如何把握好这次机会,这是我们修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那么现在我讲的,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主要还是一法六条例,那么这个关系打破这种格局,还是保留这个格局。我说为什么打破这种格局?就说现在特别是律师,认为法里规定的东西太原则,很多东西放在条例里边去规定,而且这些东西又带着主权法一些根本性问题,应该提高法律的层级。那么这里边也说到,对我们原来的法律体系就有一个颠覆性的,当然这个东西不是我们想往上升就能升得了的。对于这个问题形成一个什么样的体例?我看到了这次修法工作得到了很大的支持。我们即使是一法六条例加起来也就四万字左右,美国的法律十几万字,比我们总和还多,就是规定既原则又具有操作性。我们能不能做到人家这样?利用这次修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这里面就起一个构架的作用,这个是我们必须要面临的问题,是一个法律来替代所有的内容,还是保持一法几条例这样的法律构架。这也是我们必须要回答的问题,而且这里边也是包括律师也是很关心的问题。从讨论情况来看,要突破这个构架,确实是比较困难的,这是立法体系不是谁说动就能动得了的,可能这一法六条例总体这个格局还会存在,但是这种完全是“一法六条例”的状况也要改变。实际上这个法规是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时候,这个公约出来以后,结果是什么?就是我们国家规定法律,这个实际上是2001年修法的时候就应该废除,但是这个没有废除,我认为这个随着法律的修改会慢慢消失的。
    再有一个《软件条例》,《软件条例》实际上这个条例的存在,基本上是属于授权法的规定,实际上再没有必要再专门搞一个《软件条例》,《软件条例》的精神,实际上《注权法》都有体现。同样,《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也有这个问题,实际上纳在法律体系里边去的,可能是多一个章节,多几条的表述,就把这个问题解决了。不像集体管理,集体管理制度有很严厉的制度,主体、客体适用范围,垄断性和非垄断性等等,所以这些问题可能都会带来这次修法对于体例的一些调整和变动。当然这种结果是怎么样的?今天我们讲是开展立法集思广益,不预测前提,怎么管用怎么能解决问题,就怎么来推动。这是我讲的法律体系是遇到的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就是新技术对《制作权法》,对《制作权法》的挑战,当然这个既是热点问题又是难点问题又是重点问题。这个挑战首先是存在的,但是另外一方面也不要过分的夸大这种挑战,为什么这样讲?第一个不管BT也好,还是云计算也好,还是数字的计算也好,本身不是制作权问题,是信息网络技术,信息网络技术不涉及权利主体,也不涉及到权利内容,但是这些技术的发展,对作品创造的方式发生变化,作品传播的方式带来了不利,授权方式发生了转换。没有改变制作权根本制度,制作权根本制度是什么?创造使用权利,损害权利要承担责任,这是制作权法基本的法律要素。它带来核心问题的挑战是什么?首先是一个权利的授权渠道不畅,因为在数字化和网络技术之前,制作权的授权大权利是可以把握的,那么在数字和网络环境中,是海量授权,面对点的授权和点对面的授权,这是阻碍互联网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大量的网上传播的东西,都是没有经过授权,渠道不畅带来极大的问题,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侵权盗版的严重,这也是数字网络技术产生的结果,原来我讲过这个观点。我们的传统版权业、电影业、出版业这些是属于被侵权,当出一个电影,出一本图书的时候是别人去盗这个权利,当然这些使用者、产品者是“再侵权”,在互联网的领域谁敢拍着胸脯说我传播的作品全都是通过授权的,谷歌都做不到。法律救助,不是讲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非常清楚,只要是你侵权就应该承担责任,刚才讲的是,现在在网络数字环境是一个侵权猖獗严重,大量都出现侵权行为,怎么来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当然像欧美国家,以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实际上我认为核心的是要解决授权机制,对渠道不畅和侵权盗版严重的问题,当然大家可能还要讲到,关于第三方责任问题。所谓第三方责任就是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避风港。我就讲互联网的问题,互联网对技术的挑战,这是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也是当下修法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重点问题。这个话好讲,但是要把这个法律修改好,解决好发展好版权保护关系,使版权保护不成为科学技术的障碍,又使科学技术保证作品的合法传播,保证作品的权利,之所以这个问题是属于第二个突出问题。
    第三个问题,就是权利的限制。实际上这个问题,也和数字网络技术发展有关系,那么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今天上午我在发言的时候,我讲到,就说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方针,是鼓励创造,有效运用,创造是前提,保护和管理是手段,运用是目的,只要是运用就是多方的。再讲制作权,就是战略里边的四项专项中的最后一条,一个要保护作者的权利,另一个要保障在科学技术发展情况下的信息的传播,那么这里边就涉及到利益平衡,利益平衡这里边就涉及到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民众。那么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说合理的使用制作权的一个原则,就是限制例外。限制到什么程度?例外到什么程度?怎么既符合国际公约的问题,又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当然这个问题,西方国家也在发生新的变化,比如说英国,英国是知识产权的鼻祖,1709年产生立法,它是两大法系代表之一,但是前年开始他们就开始做反思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里边讲的就是说利益平衡问题。
    第四个问题,是集体管理问题。集体管理制度的好与坏,是衡量一个国家版权保护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集体管理制度,大家注意不仅仅是保护作者权益,同样是保证作品的合法传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际上集体管理产生就是对小权利,小权利是作者不可控制的权利,不可控制的权利那么就大量被这些使用者使用,使用了带来极大的附加值和财富。这套制度搞得好,那么实际上是一个很人性化的一套制度,既尊重了权利人的权利,又满足了老百姓的精神文化需求。如果搞不好,很简单的道理,一个卡拉OK都对集体管理有意见,一个房间收12块钱上线,那么这个卡拉OK有意见,但是告诉大家一个现实在2004年的春节,500多家的经营者云集北京就在九华山庄,强烈要是国家版权局,加快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为什么?因为在2001年到2004年期间,形成了一部诉讼声讨。就算按照一个曲库1万首歌下来,如果以这样来授权的话,他要用的话1个亿都不够。但是集体管理制度,让他使用合法化,价格合理化,这样保证了制作权的利益。那么实际上在美国、德国、日本,就是关于音乐的表演权的集体管理的收入,都是在10个亿以上,你想想这个产业带来多少?那么它带来是种和谐的这种社会机制。所以集体管理也是核心问题,集体管理核心问题解决什么问题?集体管理的地位问题。我们以后是采取延伸的还是会员制,是垄断性的还是竞争性的,还有一个它的定义是什么?能不能一边是授权,一边是维权。我刚才讲定位问题,诉讼问题是垄断的还是非垄断的,是延伸的还是会员制的,这是集体管理问题。我的时间已经到了,我不超过时间,还有一分钟。
    第五个问题,就是作品登记问题。作品登记问题,可能跟大家一个观念,作品登记美国就是作品登记的国家,美国把这套制度保留下来了,而且进入新世纪以后,在全世界范围内来推动作品登记。作品登记意义在哪个地方?是无形财产行使的一种制度保障,制作权自动产生,既带来法律风险也带来市场风险,如果说大家知道作品创作以后别人都可以拿,但是大家知道一个道理,当我这个作品发表以后,谁都可以说是他的,但是我没发表的时候,别人都是不知道,如果我一发表一登记的话,而且这个带来的问题是确权,再就是一个第三方责任降低了。大量的使用者,当我使用一个作者作品的时候,我跟他签完协议,第三方说是侵权作品,在法律上也是承担法律责任,要进行有效举证。之所以这套制度的建立,是无形财产行使的制度保障,是避免法律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确定权利来源的重要手段。
 
陈先锋:感谢王司长热情的演讲,从他的演讲中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此次修法大的背景。
 
汪涌:谢谢会议给我这样的时间,因为王司长说了他没有任何的准备,他也高屋建瓴讲了很多的问题,将修法过程中关注的几个热点、难点,大的问题都点出来了,而且在点出这些问题的问题,也说了一些他对这个问题的思考,表现了立法工作的考量。因为修法的事情,我们也是很关注的,我本人在今年修法以后,在我们所开了一次会。我在那个会议上,我大概讲了很多问题,但是我今天来不是讲这些问题,因为那些问题讲一天也讲不完,所以我大概会讲一下,对律师和实务的角度来看一看,对完善知识产权的一些思考。
    我想讲的其实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版权法?其实版权法跟我们每个人生活多息息相关,而且大家看得到,修改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时候,其实并没有那么多人去关注,但恰恰是修改版权法引起了非常多人的关注。大家都觉得版权法跟自己有关,都有对版权法的一些认识和想法。刚才王司长也讲了一个背景的问题,我们是一个主动性的修改。在相对宽松修法的环境下,我们想回答什么问题?有的人说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版权来解决问题。对于法官来说也很实际,那么多案子到法院要由他们来处理,他们遇到新问题对版权产生的冲击,他们在案件中会做出回应。如果说以解决的版权法作为我们未来修法的宗旨的话,这是一个典型的实用,这肯定是实用主义立法的形象。那我们就要有一个前提,我们要从解决问题的版权法去修法的话首先是收集问题,到底是哪些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对现在的版权法形成问题,我们要进行修改来解决这些迫在眉睫需要我们去解决的问题。这是一个思路。
    第二个思路,现在我们的法律环境很宽松了,我们感觉现在有胆量有能力去制定一部结构很严谨,体力很完整的版权法,这是一个很大的要求和愿望。我在多次修法会上听到,很多的学者对这次的版权法寄予厚望。他希望通过这次修法,得到一个什么结果?得到的是一个结果上很严谨,体例很完整的版权法。包括刚才讲的“一法六条例”,《软件条例》的问题,都要纳入进去,制定一个逻辑上行严谨的,结构上很完备的法律。这是大部分学者是有这个期望。
    第三个是更大的问题,我已经在另外一个会上,因为我在过去的两年里面,我也听到了很多各方面利益主体,他们对版权法的说法也寄予厚望,也有很多的问题需要在这个新的法律里面去反馈,比如说作家问题。大量版权的使用者,我们对版权,我们也是有诉求,还有版权的传播机构,尤其是现在新技术条件下,网络传播机构,他也希望在未来的版权法里面,能够平衡好利益,能够使得这些好的创作作品,能够通过他们去传播,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当然也给自己的企业带来更大的价值。所以你看看,如果我们要去面对这样问题的时候,我们对未来的修法,相信有三个完全不同的选择:一个是我们解决问题的选择;二个是学者通过这次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我们要制定一个法律的典范,一个很美的版权法,美在什么地方?就是立法的技术,反应了经过十几年来,知识产权研究理论的结果,要在这部法里面,要把两代人版权的理论和实务好的东西,科学的东西凝聚在这里面,还有就是在版权的关系里边,因为版权里面是唯一一个能够触发国民主体诉求的,所以希望能够在这部法里面,平衡各方利益。
    回到这三个方面,其实就有一个现实的选择。其实我们在版权法修订的时候我们就有一个路径的选择。第一个是政策性考量,其实政策性考量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什么样东西是需要保护?是否要保护?第二个保护哪些权利、哪些课题?第三个是保护到什么程度?其实这三个理论是正在考量,就是政府认不认识在新的版权法里面,或者即将修订的版权法里面,要保护什么,保护哪些,保护到什么程度?比如说很简单,大家都说保护的期限50年,国家上有压力,说我们短了,50年不够是不是要延长?其实这个不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这是一个政策考量的问题。保护哪些权利?比如说音像制品这个要保护到什么程度?这个都是政策性的考量,这个考量是需要立法部门,要非常大的智慧,要凝聚到各方共识。现在发生真迹是很难的,但是凝聚共识,如果做好充分的调研,是能做到的。所以这些政策性的考量,将是版权法修订路径是很重要的。第二个就是技术上的完善,如果我们回答了哪些要保护,什么要保护和保护到什么程度之后?我们要用立法上的技术,立法上的语言,来把它写成条文,如何去保护?如何去平衡好?如果理论上或者是,我们对这个政策上考量的东西,我们没有大概清醒认识的话,技术上做不到完善,其实大家都是做法律实务的,大家都是一个同样的法律职业,其实可能都在一个法律院,接受同样一种法律体系的教育,大家都很清楚一个道理。如果我们对一个问题,在理论上总是纠缠不清,总是有各种各样的争议,总是有不同的想法,你很难在制度层面上,在立法制度上形成一致的条文出来。所以理论上搞不清楚的问题,想在条文上写清楚,让大家觉得这个条文该留下,该这么写,其实也是蛮难的。所以刚才提到的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版权法》?值得大家去思考,我也没有很明确的答案,下面是我的一些基本的情况,因为也是律协委托我来做简短的发言,所以我也把具体的几个想法说一说。
    第一个,如果真的是要修法的话,传播权利体系。我们有这样一个权利体系,这个权利体系其实无法对应到现在注册权法实际权下,在未来如何去安排,去形成一个比较严谨的体系,我觉得是要考量的事情。要通过权利体系,要重新确定一个新的利益。现在大家都知道,相当的作品,已经没有利用所谓固定的载体,对现在版权的意义已经不那么重要,现在大家看到的,就包括作品的创作开始,到传播,其实很多东西都涉及到另外一个概念就是数字的复制。那么这样一个复制的概率,有必要在新的修法过程中,怎么去把它给以一个科学的定义。
    另外就是发行权,其实我们现在发行权是非常大的,从音像制品发行,就是把这个作品固定在载体上,就是复制品的发行还是数字的发行,我们现在讲的数字,已经没有载体了,但是作品还是通过提供者到使用者的过程,这样一个数字发行还有网络的发行。这几个概率其实都有交叉的,而且从法律的属性来说,我们不讲渠道的这种物理上的特性,讲法律上的特性,其实这个发行权都可以归纳到一个大的发行权里面去。而且解决这个问题,对我们实务有一个什么样的影响?我们现在接触到大的版权的合同,版权的官司,其实都是在解释,都是在重新定义,通过大家五花八门的合同定义来定义这个发行权。现在等于是在当事人用自己的智慧,保护自己的利益,用各种各样的语言,各样各式的概念来解释他的发行权,因为合同是一个比较新鲜的法律产权,他用法律的方式去解决。无论是授权人还是被授权人,都在尝试在这个合同里面,以自己能够理解的方式,重新诠释解读发行权,这个问题在立法的时候是要考量的。
    另外一个就是演绎权,实际上这里面有很多的问题,到底这样一个东西改编之前的权利怎么去保护?改编之后的权利谁去享有?有一次我听到别人讲,很多导演都有一个崭新的作品,为什么这个作品其实都是根据我的很畅销的一个小说去设置去改编的,我为什么不能享受权利?我的权利在哪里?而且他把里面不该增加的主角增加了,不该删掉的情节删掉了,这样的作品还是不是我的作品?到时写编剧的时候,还能不能写原来作家的名字,其实这些问题,都应该由我们重新来构建?
    另外就是刚才讲了几个任务的问题,我相信在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的情况下,未来还会出现其他像传播作品方式也就是使用作品方式,还是会不断的产生。那我们能不能够有一个,因为法律总是滞后的,当我们千辛万苦反复的博弈,拿出了一个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稿之后,可能一个新的问题又出现了。这的确是一个遗憾,但是没有办法,即便有这样的预见,即便是有这样的遗憾,但是我们都会很期望,我们的法具有一定的弹性和伸缩空间,能够涵盖和预见到未来的像公众传播作品其他的方式,把它纳入到,或者基本的规律,法律上的东西提炼出来,纳入到著作权法修改的相关规定里面去。
    另外一个是表演权的问题。还有其他的一些权利,比如像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我们处理案件中,这两个“权”,基本是混为一谈的,好像能他它特别能够处理开来的人没有几个,司法里面审判里面对这两个权利能区分好的这种案例也不多见,有没有把它进行重新的调整和定义。
    另外就是保护什么权利之后,马上就会面对这个权利是属于谁的?大家反应最多的就是作品权属问题,尤其是特殊职务作品和法律作品,这些概念一直在纠缠,一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纠缠。
    所以我个人的想法,在对作品归属上面,是有必要合并单位作品和个人作品。即便现在在电影作品归属方面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没有任何例外。我想这个也可以借鉴一下其他国家,允许当事人权利优先,存在这样的例外。大家对这样作品权利归属要有所约定,这种约定是可以让它成为一个例外,这个在未来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和投融资的创作的情况下,所以作品的权属的清晰,根本上的意义可能是促进了产业,促进了相关的主体。
    另外是关于合理使用这个是政策考量上的问题。我们现在采取这种方式,其实主要是三个,一个是个人研究,一个是执行公务,还有个一个是其他的不太明确。这个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其实现在很多的一些案子里面,也都涉及到关于合理使用的一些考量和争议,关于合理使用在修的修法过程中,能不能够制定的更完备一些,制定的更科学一些,更能够促进到作品的传播。
    另外是关于权利许可和被许可人诉权的问题,这几年关于这个问题也是比较多的,有些案例包括许可人的诉权问题,有些司法都是比较明确了,但是在法律里面还没有细节。
    另外是关于相关权。现在民营的出版在新的国家文化产业政策背景下,我想是逐步放宽的,逐步放开的过程。所以对于现在专有出版权,我们是出版出口的国家,所以把这个放到版权法里面作为一个规定还有没有必要?
    另外是相关权里面,大家都知道这几个权利范围都比较窄,要不要重新进行考量?另外还要充分考虑到网络广播所带的冲击。另外就是新技术,刚才讲到了,我们要回应一些新技术,大家都知道现在软件基本上没有什么所谓的复制,和这种有载体的销售,大家都是指导性的服务,这些在法律里面的功能和作用,还有《软件条例》刚才王司长讲的已经很好了,其实可以凝结成一两条放到新的法律里面。另外就是关于行政处罚,我觉得现在是时候去做这么一个决定了,我们一直讲,版权保护是“三轨制”,现在还有没有必要保留?在很长一段时间上,我们应用国际的压力,中国政府成为保护版权的主体,做不好的话美国人就问是政府的问题,是政府不积极不努力,不去查不去处罚,所以导致盗版愈演愈烈,所以把盗版的责任,或者法律意识欠缺的责任,或者各方面欠缺的责任,政府把它买下来,政府在国际社会上因此而承担太大的压力,所以我认为在新的注册权法里面,就这一条是有必要取消掉,不再有行政处罚。当然很多律师是很欢迎的,因为这样的案子,很多这个保护都要通过民事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律师的业务会拓展一些,因为行政一处罚了,大家也都不找我们了,找行政机关就可以了。所以这点是有我们一点私心,但是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很值得研究大的问题。我的简单的关于修法的一些简单思考和大家分享一下,谢谢大家。
 
陈先锋:感谢汪涌律师精彩自演讲,他从律师人的角度,提出自己相关的一些问题,以及好的一些建议。下一位是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给的张利执委。张利执委演讲的议题也是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的热点、难点以及重点问题。
 
张利:如果大家平时考虑这些问题时间也够了,如果没有考虑这些问题,现在要提也提不出来,从我个人来看,这次的修法不会做太大的调整。为什么?因为我觉得司法实践还不够充分,虽然说最近的案件数量是大幅度增加,但是其中同类型案件太多,也就是说各种作品类型,以及现在法律条款修订的资源还不够,这是我个人的看法。我现在作为律师在职业过程中,遇到最多的问题是什么?对方问你“这条法律上在哪里写的”往往我的回答是“法律里面没有”,但是从法律体系和法律理论中能够归纳出来,但是这种回答的话大家都知道,不具有说服力。所以对于这个《著作权法》修订的需求,作为律师可能是最迫切的。那么我们在今年开过一次会,把著作板权比较多的律师集中在北京开了一次会,提出了一些意见。从这个会议来看,但是我在这里拿几条出来跟大家分享下一下,相当于是做一个启发,如果其他律师能够在此范围内,或者是之外提出你们更新的想法的话,尽快向我和向我们执委会提出。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我们的修改意见是“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类,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独创性的成果”其实我们也有争议“独创性”到底是要还是不要,但是大家最后觉得还是“独创性”还是会好一点,如果要拥有版权,是不是应该有一个独创性,我们现在提出这个意见仅供参考。
    第十条,“美术作品、展览权及公开陈列法术作品、摄影作品、文字”先我们希望增加“文字手稿和工艺作品”,因为我们认为文字手稿和工艺作品,在国外都能体现独创性和商业价值,特别是工艺作品,在我们国家是很具有民族特点的,而且数量也很大的一类作品。那么这类作品在原来《著作权法》中,没有涵盖到,我们认为希望能够增加到里面去。
    第十五条,在司法实践当中有很多的问题,现在我们修改的意见是说“由制片单位享有,但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享有署名权”,以前大量的案子在电影、电视剧的归属上面有大量的纠纷,而且这种纠纷我们觉得是耗费了司法资源,也浪费我们律师的智慧。所以在这一条上,大家特别希望能够及时得到规范。
    第十八条,我们修改“视觉艺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与著作权人不一致的时候,著作权人有权获得原件拍卖人实际收入的3%-5%的版税”,这个建议是有点前卫,但是实际上大家也知道,现在艺术品的拍卖过亿的也很多了,著作权人在这么高的收益上得不到分享的话,可能这样不太符合鼓励创作的宗旨。
    还有就是电影作品,原来的保护期限是50年,我们修改意见认为应该延期到75年,这个主要是参考欧美、日本的立法,现在比较经典的影视作品,保护期50年是不是会短了一点?
    再就是关于赔偿这一块,原来人民法院酌情可以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修改是认为权利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制作成本和许可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修改理由也是现行的赔偿标准太低,有必要提高法律赔偿的数额。
    也希望大家在《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特别是在近期抽出一定的时间精力考虑这个问题,因为现在本来律师做这个领域的也不算太多,如果我们做这个领域的人,都还不来思考和不来作为的话,就更对不起这个行业了,所以近期内希望大家尽可能的提出意见。
 
陈先锋:感谢张利律师,下面有请李德成执委来进行专题演讲,李德成演讲的关键是技术措施。
 
李德成:我们关注到上海在今年,浦东区法院判决了涉及到网络游戏的外挂问题,这个案件当中上海市浦东区法院对此做出侵犯著作权罪6年,判处6年有期徒刑,同时还涉及到对于复制和传播这些外挂程序,是给予另外一个罪名明知非法还在销售。关于网络游戏的外挂程序所涉及的基本措施问题,就显得离我们越来越近,尤其是今年1月10日,全国律协作出关于知识产权行使保护程序指引,绝大部分被公安部、司法部所吸纳,在这里面也再次涉及到著作权犯罪的问题和非法经营罪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技术措施与虚拟物品的保护,和外挂问题已经发生了密切的关联,于是就有一种声音老在我们耳边去回答说要扩大关于技术措施的适用范围。在我们中国的《著作权法》,进行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以及《软件条例》当中也涉及到技术措施,大家就会感觉到,因为技术措施保护的并不是作品和制品,如果我们把这种行为按照《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和《软件条例》的规定,直接认为破坏终端和服务器端往来传输数据的技术措施认为是著作权侵权的话很显然有问题。那我们要不要修订?修订什么?扩大大使用终端和服务器端用来保护往来传输数据的,并不是指作品和制品的保护措施,所以这个思路很清晰。对于网游企业也是这样的,虚拟装备。大家都觉得虚拟装备是小事,很多虚拟装备一个月可以达到几十万元,现在还形成一个产业,大家如果喜欢玩游戏的话,你还要去上班,我就专门去组织一帮人接受你的委托,替你代练,你去上你的班,练怎么练,用外挂程序来练,这样就形成一个产业。南京有一对夫妇购买外挂程序为用户代练的行为,因此也来了官司。从各国的立法来看,《著作权法》保护技术措施,必须与保护的著作权相关,并且技术措施只能是是防御性的,不能是报复和攻击性的,如果用来保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制品,这就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权利人通过设置暴力性和攻击应的措施,这就是犯法的。我们现在讲就这个问题,发表一些我的观点,这个观点和一部分专家的意见是截然相反,也和另外一部分专家是相同的。我想在这儿用简单的去描述一下,我反对的几点貌似比较能说出口的理由。
    第一个,技术措施是版权人正当的方法,应该受到保护,如果对此不加区别,不加限定,也不加任何限制的保护,可能就会出现“防卫不当”。这种利益的平衡,大家经常讲利益平衡,我们每次听课,而且听别人去显得我们很有水平的时候,我们总需要用利益平衡这个词,来显得我们考虑的很高很远也很长。所谓利益平衡到底怎么平衡?什么情况下是利益平衡?怎么才能平衡?第一个全民的权利,如果进一步扩大作者的解释,就会出现权利不合理扩大,赋予了版权人对其作品的保护权,这就意味着根据《著作权法》版权人,有权用网络契约对其作品进行控制。技术措施也给我们现实造成了威胁,任何人要实现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也越来越的清楚破坏利益平衡状态。第三,对公众利益也进行了侵夺。对已经进入公有的领域的作品。第四,对消费者构成侵害。
    也就说技术措施本身,慢慢把西细化,细化以后才能有效去解决利益平衡的问题。对其已经采取技术措施的作品,权利人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对公众预先警告,避免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我希望大家更多的要关注一下,最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司法解释解答中,修改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控制计算机系统,意义向公众提供用于破坏的控制计算机系统工具罪等等,这些相关司法解释,既明确又细致。这种做法会使得,如果这种技术措施被用来保护的,是已经公共领域的,或者非受注的作品和制品的情况下,那么对其内容是什么?作为公众是不知道的。因为我们现在看,包括我们的行政、民事等等各个方面的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很多的问题,远远没有我们现在看到的行政执法走在前面。因为行政执法已经在很大层面上走道了行政和民事的前面。这些事情由于刑事的执法已经走在了前面,又迫使我们回过头来再看,到底该做什么。因为技术措施之所以构成侵权和《著作权法》的侵权理论是不相关系的,本身不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任由它再继续往前走的话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以盈利为目的,是指未经许可复制网络传播,会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到底关于技术措施,关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关于网络虚拟物品本身的权利和交易,和他本系统中的关联性,也给我们《著作权法》带来的一系列新的问题。我们在问题处理过程中,我们到底按照什么样的原则去处理?处理过程中应该坚固哪些方面的利益和影响?这是需要我们思考的话题,由于能力有限我只能讲小问题。
 
陈锦川: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来参与这个课题,刚才王司长提出来,因为我也是一个小组成员,所以这种场合非常重要,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刚才四位发言人,就这个专题谈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和观点。我想谈几点,第一点,因为我参加这个小组,我是一个实务者的角度出发,王司长他们找我也是因为这个原因。今天我们讨论这个课题,都是律师和法官。作为一个版权法来说,实际上就是每天都要使用的工具,所以这个法到底好不好,这跟我们关系非常大,所以我也是非常希望律师能够在这一方面,能够有所作为,大家也都很清楚的感觉到,我们在执法的过程中,经常会因此某一个条文如何理解,律师有不同观点,专家有不同观点,法官有不同观点。所以从执法者的角度说,希望这个法更明确,越具体越好。当然在这点,就希望执法者和搞法律实务的人,能够关注法律的运用。我们这里有大量的素材,所以我们能够总结出很多素材,作为立法者来说,也会非常感兴趣的一些素材,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关于法到底怎么修改我有几点想法。
    1、不管是立法,还是修改法律也好,我都觉得应该有非常成熟的理论的准备和实践中大量素材的准备。理论的架构这个不用说,理论的基础没有一个非常深厚理论的基础和架构,那么我们很难去把一个法立的清楚,我觉得非常矛盾的一点,就是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是什么关系?我觉得可能在民法通则当时立法的时候,给我们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刚才张利律师在介绍到比如说独创性,我们作品到底要不要求有独创性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那么我们研究这个历史,那我们就发现,可能英国他们需要有独创性,哪怕跟英国是相同的英美法国家,也会要求独创性,所以这里边就希望我们从理论上面研究清楚,独创性对于一个作品,一个版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在哪里?如果说不要求独创性,或者独创性要求一定的高度,会带来什么后果?希望理论上能够把这个问题说清楚,分析清楚研究明白。当然实践中大量的准备,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搞实务也知道,可能某一个案件,从某一个案件出发,可能对法条会有这样的认识,当有10个案例摆在我面前的时候,我对这个法律的理解可能不一样。所以实践的准备,也是非常重要的。我觉得这个法修改好,必须要有理论充分的准备,和实践的基础,这是第一点。
    2、我们在提修改建议法的时候,可能还要区分一个问题,因为到底这个条文规定本身是立错了,还是我们理解错了,这可能也是我们非常要关注到的一个问题,我也经常看到说这个法立的不对,但是实际上我觉得他是理解错了。比如说现在关于时事新闻。法院判了很多相矛盾的案件,主要是照片,有人在底下拍照,假设今天放到网上去,是一个作品还是一个时事新闻,法院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结。有人认为如果今天放到网上的话一个时事新闻,只是一个单纯的消息。有的认为不是时事新闻,我们就需要立法当中时事新闻指的是什么意思?所以有时候可能不是立法的问题,可能就是如何理解法律的问题。刚才张利律师也提到,把制片者改成制片单位能解决什么问题?因为如果我们看各国法律的话,概念就是“制片者”,都是“制片者”,作为“制片者”的概念是什么?是主要投资拍摄者,但是现在我们主要实际的问题,就在于因为我们在“制片者”的署名上搞乱了,到底是制片人、制片单位、摄制者是制片者的署名,还有跟许可证上的署名是什么关系?还有权利人之间的合同跟制片者是什么关系?所以这里是不是简单的是一个制片者的立法错了,还是在实践中,在执行这个法律过程中一些问题所造成的。这是我谈的第二个意见,就是我们在对于法律修改的时候,要搞清楚哪些是立法的问题,哪些是我们理解法律,或者在执行法律过程中的问题。
    3、刚才不管是王司长也好,还是汪涌也好,还有李德成律师都讲到一个新技术,对于版权保护立法所带来的影响,确实非常大。但是我也非常赞成,王司长的观点,不管这个技术如何发展,它都不可能对于一个版权的基本制度,会带来什么挑战?当然它会对于这个版权的创作、管理、使用、保护带来新的问题,但是它一些最基本的东西是不可能改变的,要经过许可,使用要经过许可,创作产品权利等等,这些是无法改变的。但就说问题现在我们要看到的,因为版权是一个跟技术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我们在立法的时候,我们如何是跟着技术后面跑,还是怎么去规定一个权利?比如说现在随着技术的发展,有广播权,刚才汪涌律师介绍有一个观点就是权利架构的问题,我们17项权利,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表演权等等,这些权利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我们是通过一个技术手段来进行界定?而且现在包括看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带来新的问题,是指的交互式的权利,还是只要所有在网络上传播的都属于技术信息保护的范围,这就涉及到定时播放的。定时播放是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广播权还是其他的权利,还有放映权。比如现在如果说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是一种交互式的权利,那么现在卡拉O歌厅是一个局域网,他放的MTV是不是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涉及到,那么我们集体管理组织都没有权利了。因为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的是放映权。所以我们在应对这种技术发展提出挑战的时候,我们立法应该是采取一种开放式的,弹性的一种规定的形式,还是针对某一项技术来规定一项权利。还有我们国家把这个权利分为17项,当然这个我们可以探讨,17项权利规定的很清楚大家一看都能明白这非常好。一个法能够让大家很明白的理解,但是如果规定的太细了,可能这个权利界限就带来了问题,当然这里面哪一种好一些,需要我们去衡量这样一种情况。
    4、再就是集体管理,我非常赞成王司长的意见,集体管理组织好与坏是我们版权水平高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一个版权不仅仅是保护问题,这是王司长讲的,我再重复一下这句话,更重要的在于使用,在于传播,我觉得通篇这一点这是最重要的。在现代社会里边,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就非常的重要,那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可能我们把集体管理组织当成一个可能跟一般的民事主体完全一样的主体,那么就有可能会限制它的发展,所以现在就出现了关于这个集体管理组织的一些,在作品的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怪圈,产生一系列的后果和问题。这个大家可能很多律师也有案件,集体组织授权某一个卡拉OK歌厅了,但是真正的权利人出来以后,去控卡拉OK歌厅,卡拉OK歌厅一看,集体管理组织里面没有这个权利,这样一看就有问题。据我了解,法院有不同的做法,以前都判卡拉OK歌厅败诉,但是前一段据我了解,厦门就认为卡拉OK歌厅没有过错,他既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我交费了我没有过错,不承担相应责任,所以集体管理组织这一块也是非常重要的。
    5、最后一点就是李德成讲的技术措施问题,我觉得这里边他提出来,现在有人主张要扩大技术措施的保护范围,这里边又有一个实际案例的支撑,我想这里边就涉及到我们对著作权的保护的理解,著作权是什么?保护的是?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就在于使用,刚才汪涌律师讲到复制、发行是对作品的使用,权利范围在于这个,所以在我们《著作权法》里面第四十八条把这个姓名署在不是创作的作品上,这一点特别大,因为这个不是著作权的问题,可能是姓名权或者其他的问题,那么在这里边也是同样的问题。在我们的立法里面,实际上包括《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软件条例》都有这个技术措施的保护,实际上是想通过技术措施来保护作品保护著作权,而不是把技术措施当成一个单独的权利去保护这项措施,如果仅仅去破技术措施,但是跟作品没有任何关系,那就不存在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所以综上所述,可能在法的立法也好,修改也好,这里边确实需要充分的理论的探讨和准备实践的大量的素材,尤其是作为执法者来说,因为我也亲身的体会,包括很多法院一碰到什么难题的时候,就觉得法律有问题,其实有时候不是法律的问题,是我们自己对法律理解问题,或者是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怎么把法和实践中的问题相接轨的问题。
 
嘉宾1:我就是想请教一下王司长,关于在《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是否考虑过,因为《著作权法》刑事保护这块,因为我们有一个课题正好涉及到这方面,因为在美国这些国家,他们其实是把刑事保护放在《著作权法》里面,他们没有统一的刑法,绝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是把《著作权法》刑事保护,而是放在《著作权法》里面,这个有什么好处,民事解释的复制发行和刑事解释的复制发行,在刑事犯罪的可能在民事中就会有解释的不同,这样就会造成刑事和民事非常大的出入问题,包括还有行政,因为处罚的时候,到底是依据什么进行处罚?所以我们在修改过程中,据我了解,人民法院受理刑事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大赠,因为盗版在专项行动中的活动,直接就增加了,最后就会法院,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一个实践中需要解决,但是我在听了各种会议,包括《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大家都忽略这个问题,没有考虑,但是我就想请教一下王司长,关于《著作权法》的刑事保护这块,就是你们在体系构建方面,有没有考虑过提出一些新的想法?谢谢。
 
王自强:简单上午实际上我说了一个观点,是根据中国的立法体系法律草案和法规应该由部门提出,这是第一个,不是立法机关。第二个我讲一个观点,这次修法的话是难得的机会,开放立法不是前提。但是这个法律草案,能不能被采用,包括人大和国务院,就是我们的准备情况怎么样?实际上刚才锦川法官讲了一个非常好的意见,要修改必须要足够准备和实践的积累。那么修改的时候,如果说我们还有一个问题,这个立法者的指导思想是什么?是要本着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我个人认为,把这个刑法的规定放在《著作权法》里面,不是一种选择,但是要实现要有很多障碍。这是我们惯性思维问题,再一个就说,我们能不能有足够的理由来说服立法者,不是起草者,让立法者来接受在现实里面行之有效的规定,这是关键。之所以我们在理论上有证明,在条文设计上有科学性、合理性而且有可操作性,我认为都是有可能的。
 
嘉宾2:我是广东高院我想跟王司长问一下,既然在修改《著作权法》,我建议先拿出10个-20个题目,先定下来,大家再从理论中进行论证。因为这个问题是不是太快了?马上拿上去。究竟修改哪几块,因为当年中央立法的时候,我参加过。最早我们讨论修改哪些东西,过了半年之后再讨论这个问题怎么改。
 
王自强:你这个建议非常好,在这方面应该说国家版税局做了非常多的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了将近200万字的论证报告,当然论证报告质量能不能达到立法效果是另外一回事,但是在研究这个问题。还有这次立法我讲的是开放立法,我们首先是让全国三个比较有影响力的科研机构做草案的建议稿,拿出这个稿子,等于拿出一个稿子,他们的稿子八仙过海各显其能。我们现在是什么?在这个稿子的基础上,在下个月就要开一次立法的汇报会,就让三个部门讲出现在起草这个草案的理由、依据、规定、说明,然后再由30个专家对这个建议稿进行评判,在评判的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再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个统一的对外可以征求意见的稿子,再出去然后再返回来,当然这个立法的过程,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但是我今天讲的是追求三个目标,确实是一个值得剖析的问题。我们不可能修订一个法律占用11年,当然这个也不是说现在我们想实现就能实现,关键在于准备工作做的怎么样?当然这个准备工作不取决于国家版权局的几个官员,取决于全社会的智慧,谢谢。
 
汪涌:刚才王司长其实也解释到了,在《著作权法》,国务院还没有决定要修的时候,就已经有两三年在做前期的准备,第一个是关于发现问题,在著作权实施过程中,从实际的司法案例里面来总结归纳,然后第二个课题是关于互联网产业,对版权所带来的挑战,这个研讨会是放在深圳去开的,我在前几年参加这个课题来看,征求意见的范围非常广泛,确实做了非常多的工作,可能是您没关注到,这是我补充的一点。
 
张利:您刚才起草立法三个学者,学者有他的优势,但是也有弱势,弱势在哪里?比较清高,以为他是最高的理论研究者,但实际上我去听了课,我有强烈的感受,他们讲的关于作品知识产权,不知所以。就是律师讲课和学者讲课反差太大了。
 
王自强:刚才我讲了在上个月,因为我们是受委托起草的,我跟几位学者讲的最多的问题就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我今天讲的是坚持一个理念,遵循三个原则,我在讲理念的时候,就讲到了解决实际问题。实际我也讲到,不能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科研项目,如果不善于听取业绩的一些包括权利使用者,包括立法机关,特别是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实际上我跟东川之间有个约定,这次我们做修法,司法界应该发挥他们的作用。已经形成行之有效的作用,像这样的意义是什么?还是注重实践,还是要注重司法实践,律师实务实践,对这一点,恰恰是我们作为这一次对于起草单位所遵循的理念,那么这个思路、原则最重要的。我们这个东西不是关门立法,实际上在几个组非常认真,他们就开始招兵买马,他们社科院在成立专家组的时候,我去了,当时有一位专家就说,制作权问题不要搞制作权,在当时会上他们的研究员就站出来反对这个立法不能靠一个人把所有问题解决,这是不可能的,不能搞专家立法,必须回馈到社会,回馈到实践当中,这一点恰恰是我们坚持的。为什么在启动这项工作之前,8月13日第一次开启动工作会,7月份国家版权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已经发出去了,而且当时发出去,对于《著作权法》的修改,既可以对整体也可以对局部,也可以是增加,也可以是删除,也可以修改。但是有一条,讲明理由,拿出具体办法,说明道理。我看了一下,收回来的意见大概150多条,但是这个都是很笼统的,而且都是站在一个角度。既然在这方面,同样发挥律师界在这方面的作用,我们这个门是开放的,而且现在按照国务院立法的话,实际上这个草案在提交国务院之前,全部要上网,现在是在没有形成草案之前的意见,形成草案以后还征求意见,所以希望大家发挥你们的聪明才智,为共同完善这个法律贡献你们的力量。
 
陈先锋:因为时间有限,今天第一阶段的会议就版权法修法实务的研讨到此为止。
 
第二节:版权实务研讨(16:00-17:30)
主持人:张利(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
点评人:陈锦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专题演讲:
1、李孝霖(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数字出版业版权困境解析
2、姜晓亮(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研究
3、郑  锋(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主任)
4、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利:这一段主要是由一些律师进行主题演讲,律师之间的这种交流还是很必要的。下面有请李孝霖律师上演讲。
 
李孝霖:各位同仁、老师下午好,在这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来到潇湘大地,很难得有机会跟大家交流一下,这几年做关于知识产权或者是数字出版这领域一些的问题,都是自己的一点想法不一定成熟。在这之前,大会告诉我要做一个发言,感谢大会给我这次机会。
    我们做律师想创造什么理论是很难的,我们只是想在实务里边进行探讨,还希望在座的领导、老师和同仁们给予这方面的批评。
    我说的是数字出版,实际上从产业角度来说的。因为数字出版范围比较大,网游、手机都放在之内,两年举行一个数字出版博览会,我说的数字出版范围还窄一点,一般是指数据库。我主要从产业角度讲,我们的出版应该是几百年、几千年没什么太大的变化,近二十年变化特别大,我们的网络技术发展迎来了数字出版,网络传播,给出版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时微软总裁比尔盖茨寓言,在几十年之内传统出版退出市场,但是现在看来这个可能性不大,但是数字出版给传统出版带来的挑战还是非常大。我先开始从数字出版法律关系讲讲,数字出版研发产业法律关系的重组和再造,也就是原来传统上的出版界,一般有这样六个主体五层关系,一般是出版社和发行商占优势地位,作者也就是权利人都是边缘化。而数字出版关系的主体就减少了,第一个是权利人,第二个是数字出版商,第三个是客户也就是用户。这样比较下来,主体减少了,层级也减少了,因为数字出版商直接面向用户,这样利润也更集中了,产业成本降低了,门槛更低了。主体减少的情况下,权利人还是不缺位的,我们现在在想权利人位置上是不是可以中间移动一下,权利人利益能够最大化实现,但是现在情况下不是,权利人在这里边利益受损是非常严重的。我们现在看一下,数字出版三个主体,它们都是一些什么样的人?就说第一个是权利人,作者肯定是没问题的。数字出版商,现在发现数字出版商以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是主力,他们在提供发展,我们采取集中分类。第一个分类是不是原创和数字再出现再发行那种关系?就是比如我们说,起点中文网络的原创文学,这是基本上网络选手写完了这样一个模式,还有盛大网络,这样出版模式还比较好。第二个就是数字网络发行商,这个大家应该比较熟悉,这样也有很好的商业模式。第三个划分模式,是不是有单独的载体,也就是阅读器,国内也有电子书,现在还有爱国者、索尼有很多很多的电子书,另外一个载体就是手机。手机阅读现在量很大,它的产值也非常大,那么相对于单有阅读器的,其他数字出版商就是通过电脑网络,在电脑上就可以看到,像方正等,都借助于电脑可以看的,不用单独的阅读器。再就是是不是出版社办的?我们现在看几乎所有的出版社,自己都成立了数字出版中心,但是传统出版社,数字出版办的并不是太好,他们缺的是发行渠道,他们有资源但是渠道不太好。再就是用户,用户分两个第一个是个人,第二个是机构。用户对于数字出版商有什么样的影响?实际时候用户的数字出版商影响很大,涉及到的商用模式,也就是盈利模式,因为最终钱要跟用户那里拿来,以机构用户为主的,开始盈利模式都比较好。但是现在目前通过手机和通过比如说苹果也创立了很好的盈利模式,这是涉及到盈利模式这一方面。
    现在简单介绍一下数字出版的法律关系,然后再看看数字出版里面的法律冲突。
    第一个就是数字版权人与数字出版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这里第一个我们看一下作者,就是创作人作者对数字出版是什么态度?我们现在发现实际上在数字出版里面作者权利受损是最大的问题。我们韩寒是怎么说的,他当时对于谷歌出版计划当时也了一个博客“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我所有的图书积累十年所得数字版权收益不到1千元”,所以版权人跟数字出版热情不太好甚至反感,作者与数字出版商合作有很大的难度,这样也造成了数字出版商的法律风险也比较大。我刚才看了论文集里面,有一些律师写的“赔偿一路走低是中国的现实”,列举了分析了一些情况,第一个反应这个案子太多,维权案件太多法院受不了,第二个实际上我认为赔偿标准,作品定价的问题,我曾经在几年前看到有人写到“法官拍脑门比学者拍脑门要科学”,同样的案件赔偿标准不一致,但是这里面有根本原因,就包括上午刘老师讲到的,这怎么定价?按马克思主义原理,凝结在产品里面无差别劳动,所有的作品都是30块钱、50块钱、60块钱,是不是有差别?我赞成刘老师说的意见,实际上在07年他的撰文就写到了,艺术无价应该按市场来讲。但是案件到法院确实需要定价怎么定?我们再转回来说一下传统出版社,和数字出版之间,也有很大的利益冲突。因为现在传统出版社,手里掌握了大量的资源,数字出版商,把他们作为权利的承载对象,让他们把权利给我,我来发行,出版社跟杂志社一般都采取一次打包的形式就给了数字出版商,这样他们之间也会出现利益分歧。
    第一个就是针对独家垄断的数字出版商,一家买主,那么大家可能采取联合提价这样的方式。
    第二个是有雷同的,那么往往出版社跟杂志社都是独家授权的方式,这样提高价钱,但是这里面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也就是出版社跟杂志社往往不具有信息网络传播,尤其是很早很早出版的书,跟杂志会出现问题,我们后面会讲这一方面。
    第三个是利益博弈,就是数字出版商之间的法律终端,因为数字出版商大部分都没有取得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跟传统出版不一样,传统出版基本上都有专有出版权,但是数字出版商没有,基本上都是普通许可,这样就造成了数字出版商出版模式趋同,内容重复,这样竞争是必然出现的,所以数字出版商之间的竞争就会比较激烈。当时我在08年做了一个案件,当时也有人说,是不是市场竞争?实际上可以坦诚的来讲,这里几乎就是两家数字出版商在竞争市场,我觉得这种竞争已经竞争到版权模式上面的一个竞争,是一个好的现象,是一个合法的竞争。如果说是出版商都把注意力转移到解决版权授权模式上,那样也是律师价值的体现。这是数字出版商之间,他们之间很难坐下来沟通,因为竞争比较激烈。
    再就是数字出版商他们目前困境是什么?我刚才也讲到的,解决途径有五个途径,第一个是授权许可;第二个是法定许可;第三个是合理使用;第四个是责任法定许可;第五个是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我见得不太多,我觉得可能还不太好,强制给哪一家还会存在问题,准法定许可还只限定在农村扶贫,法定许可原来放过一段时间,后来收回去了,合理使用也不行,因为这是商业行为,我们现在只能看一看行政许可可不可以?第一个就是直接授权,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一对一。第二个是签订电子合同,这是很好的,因为合同法是确认电子合同的方式。第三个是自主版权,当时在北大举行了“我的版权我作主”的这种形式,但是适用于公益性制。第四个是坚决授权方式。未经授权传播作品,即使支付了报酬,也存在着侵权的嫌疑,也存在这样的风险。
    数字出版这种模式,我们现在分析是都解决不了的,哪种途径能解决?我们经过实践和在产业里面看,和在案件里面看,觉得准法定许可是拓宽。也就是说把许可权放开,现实的情况我们仍然坚守到许可权,但实际情况我们的作者没有获得权利,这样还不如把许可权放开,坚守住过程权,我认为这个比较符合产业的实际,也能实现权利人的意义。实际上准法定许可在2000年,《中国数字图书馆法律保护》也就是当时的八六三项目也就提出来了,所以我提出来这样一个建议,拓宽准法定许可使用范围,来解决数字出版困境,这样作者也可以维护权利,产业也可以卸下了集体侵权这种风险。当时江明老师对这个问题有一个说法,就是说在中国绝大部分出版商都有违法嫌疑,国家又不能把所谓的违法者绳之以法,致使法律失去了权威和尊严。这个现象仍然是存在的,所以生产力是革命性的,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我们现在进入了网络时代,数字出版对传统出版做出了挑战,所以我提出我的意见和建议。
 
姜晓亮:这篇文章这个角度是从企业角度来考虑的,企业角度主要是外资企业角度。因为现在其实外资企业,内部有沙龙的,就是说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什么意见,反馈给政府,就他所在国的政府,所在国的政府再给当地的一般都是省政府或者是市政府提出一些问题。所以角度不一样,观点也不一样。那么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这种模式,著作权其实从它的维权的角度,不管是企业也好个人也好,或者人著作权个人也好,资源如果有效的利用的话,必须要依靠组织,因为从个体的话进行维权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作为一个著作权利人,他的经济实力以及管理能力,没办法行使著作权的某些权利,那么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就是弥补个人或者企业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能力上的不足,进而产生的制度。那么这个是资源优化对此的必要条件之一。一个国家的《著作权法》,其实中间核心问题之一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那么著作权集体管理好,那么对这个国家文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看出来各个国家,欧美国家以及中国,是不一样的。
    目前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垄断型;一种是竞争型。垄断型又分为分类型的垄断型和综合型的垄断型,那么综合型的垄断模式,就是一个国家只有一个综合型的,分类型的垄断模式就是根据作品的类别,分别设置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那么还有一个就最新型的管理模式,就是全国范围内存在两个模式以上同一类作品组织,相互竞争,文化大国美国就是采用这种模式。竞争模式有利于平衡市场上各方面的利益,著作权人可以选择集体管理组织,享受这个优良待遇,这是竞争型的。那么垄断型的,有些外国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也有著作权保护,只认这个组织我不认可其他的,这个是一个竞争型的好处,但是成本比较高。
    中国现行的著作权管理模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按照作品还是按照权利运行来规定的?根据中国目前的现状,比如说四大著作权组织,从这四大协会看出来,中国是按照作品来分出来的。我国选择垄断型模式的理由是从国家层面,一个是提高管理效益,一个是降低管理成本,采用垄断的模式。为什么要用垄断模式?某一个特定的权利,只有一个组织来管理,成本比较低,管理费用也很低。
    中国现在实行垄断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一个是按照作品类型进行分别管理,那么第一个目前我国现存的著作权及其管理组织,类型难以涵盖《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类型,也就是说有些作品没有什么组织来管理?找不到组织。那么有些作品创作者数量有限,难以形成一个管理组织,就全国性的管理组织,也没有经济实力,也没有管理能力,这个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二个是权责不明,从企业角度来讲,北京奥运会音乐灯光、烟火喷泉,涉及到很多著作权,音乐又有动漫显示的灯光,然后有说明,这就涉及到文字著作权,还有这一套系统的图纸,那么这套系统效果图都是摄影作品,然后这个又是计算机软件控制的,当然现在部分发现侵权,那么就是说大家都来管北京奥运会的音乐喷泉,就是这个分类设的缺点。
    那么目前《著作权管理条例》对使用费的收取,是通过事前协商有一个著作权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然后管理组织之间协商分配。那么按照条例的规定,集体组织与作者之间是委托关系。这里面涉及到法律规定,就是债权转移以通知为生效的表现,那么当两个协会之间协商后果,只是他们之间的协议,对第三个有没有效?怎么通知?这个是法律上执行的缺陷。所以建议《条例》的修改,条例第二十六条修改称“二个或者二个以上著作权及其管理组织,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那么著作权的多元管理他要产生混乱,就要刚才我举的奥运会音乐喷泉的例子,按照国际著作权法学家,他不主张多元管理。那么按照我国的现状,目前著作权使用费收取的冲突,新类型的作品难以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容纳,这个就显示出分类型垄断管理,对我国现有著作权及其管理体制发展成为一个阻碍,所以我们的观点采用综合型垄断管理模式,也就说一个组织可以同时管好几个作品。这个是一类观点。
    按照我国现有的政治框架内,著作权管理制度,可以由分类型逐渐向综合垄断型模式推进。因为综合垄断型有更高的效力,更低的成本。从中国文化发展趋势,建议实行有限竞争的垄断模式,没有竞争的垄断模式,就关闭了竞争的大门,这个是不可取的。从中国的国情来看,可以限制著作权及其组织的数量,设立条件平等,那么相同于电信行业的改革,打破一个机构一统天下的局面,维持一定程度的竞争。
    具体的就是说,这篇文章在大会的论文集上有的,所以大家可以会后看一下,内容比较多我不详细介绍了,谢谢大家。
 
张利:集体管理组织据我所知现在还不是很成熟,是属于版权的部门,但是版权部门几乎没有懂的,所以说集体管理组织还有很长的历程要走,下面第三位演讲人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锋律师,来进行主题演讲。
 
郑  锋: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汇报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网络电视所涉及的著作权的权项分析。对这一问题,实质上这是一个满足汇报的一个小问题,这是一个新兴起的网络电视,网络电视作为作品的一种传播方式,现在已经是大有芳心为爱之势,并且要跟传统的电视要一争嘎地,对于作品在传播的过程中,所涉及的著作权哪些权项,我提交会议的一个短文中做了一些问题,以求教诸位,在此我就简单的作一下说明。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它的各个权项,都是和科技的发展是直接相联系的,随着各级发展信息技术的产生,原本以复制权著作权的重心更向着广播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转移。我首先先介绍一下,网络电视的有关情况,网络电视就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而出现的文化作品或者是产品的这样一个新的传播平台,在现在中国互联网领域典型的网络电视平台,现在有PPLIVE、沸点还有优酷等等,网络电视的提供者都是互联网的内容服务提供商,内容服务提供商利用互联网接入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为受众提供网络内容信息。网络电视平台所提供的内容服务,大致有以下三类:一是正在直播频道。对此频道所使用的名称,各个网络电视的服务商,用的名称不相同,我把它概括地统称为叫“动态直播”,但是这个频道的内容,就是网络用户如果点击这个频道就会出现正在直播的全国各大卫视正在直播的节目是这样的特点。二是网络直播频道。网络直播频道是网络用户点击该频道,会出现网络电视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正在进行的网络节目的直播。通常是正在播放的电视剧、综艺节目、电影等等,对于这种网络直播,我们的网络用户也只能选择是不是观看?如果看没有其他的选择,你也不能选择快进、后退,也不能选择在其他的时间看指定的节目、指定的内容。三是特定节目频道。各网络服务提供商名称也各不相同,但这个频道的内容是网络用户点击该频道,会出现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节目,对于该节目网络用户可以选择快进、快退,也可以选择在特定的时间里,任意的时间里来观看网络节目。那么这三种具体的形式,在我们现在的网络平台当中,一般这三种形式都有体现。所以不仅仅是一种而是把这几种集合在一起,来向受众提供信息。
    第二个我要介绍的,是网络电视平台相关著作权的权项。著作权相关的权项,有以下几项:一个是表演权;二个所涉及的是广播权。广播权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这里面的特点是无线的方式广播或者传播作品,或者以及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象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著作权人的广播权,控制其他人未经许可的广播行为,广播行为表现形式是有三点:1、无线广播;2、有线广播;3、公开转播。在此著作权基于广播权不能通过其他人,未经许可直接广播作品的行为,这里也不能未经其同意通过扩音器直接公开播放作品。再一个涉及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那么我们仔细分析,它的特点是双选式的传播,这是一个要点。基于这三项权利,我们下面也对应三种在网络电视当中,传播作品的三种方式,来分析一下,具体的某一项传播方式当中涉及著作权的权项。首先我们看一看,正在直播这种形式。正在直播这种形式,由于是网络用户提供正在直播,全国各大卫视的节目,或者是电台正在播送的节目,因此在此类频道之中,网络用户通过网络电视看到的,是正在播放的节目,对于该节目,网络用户只能选择“看”还是“不看”,而不能有其他的选择,因此它是顺时的传播,网络用户也不能储存。所以要从双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角度来看,很显然是不适合的。因此应当把信息网络传播权,排除在这种形式之外。这种传播方式是属于通过一定的设备和技术,转播正在广播的作品或者非作品的其他节目。因此就作品而言,是属于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广播的作品,这一个广播作品的转播,那么在现在的技术条件下,互联网的这种传播,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有线的方式。所以我们可以把它认为是利用网络电视受众得以观看到的广播节目,这样是一个有线转播的行为。那么它所涉及到的权项,就是一个作品的广播权,当然这里也涉及到广播组织的民间权人的转播权,所以说在这种形式下,我们认为就只有这两种权项可能产生,而不会产生其他的权项。第二种比较重要的方式,就是网络直播。网络直播频道所涉及到的网络著作权项,这里用户只能选择是否观看,而不能选择快进、快退等等都不能实现,也只能是是一个顺时的播放,这时候我们就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也不涉及是一个网络传播权,当然在这个平台上,是直接的进行播放,同时也不是一个转播的行为,所以我们现在也只能把它看作是一种有线的广播的行为。从这个传播的途径上来看,也不符合广播权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实际上这也就是我们《著作权法》里边的兜底条款,这就是其他权利来进行规制,所以它的权项也仅此而已。
    再一个特定的节目,这个特定节目情况就比较特殊了,现在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可以进行特定的选择,因此这里边也涉及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如果现在客户还能够下载的时候,那么也涉及到作品的复制,我今天我谈到的这个东西也仅仅就是以上这些内容,这些内容只不过是抛砖引玉,也就是提示大家,对于某一种新出现的某一种方式,对著作权的某种权项,会产生的一种影响,对它的细微之处,我们要进行一些细致的分析,以达到能够准确地界定权利人的权利,也同时对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涉及到侵权的时候,我们也能够准确地找出哪项法律规定来进行规制,谢谢大家。
 
张利:谢谢郑律师,下面有请翁才林律师。
 
翁才林:我今天在这里做一个简短的说明,我想把演讲的机会给天闻所的同事,因为大家也知道,从今天来的现场来看,版权论坛跟以前几届是不能相提并论,人气是明显下滑一个客观的事实是,随着法院的判赔越来越低,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究竟该怎么应对?可喜的是我们所的年轻律师他们已经非常好的成长起来,像孙律师、龙律师他们在大的环境,极为不利的情况下,他们的个人业务反而是逆势上扬,取得不错的成绩,他们的个人年业务都突破百万,向2百万挺进,都是在这样的尺寸。律师应该要不断的适应这种环境,有些时候可以去改变环境,有些时候没有办法,那也只能在环境的客观现实下去寻找新的一些机会和新的突破。两位年轻律师在这方面都还是很有心得的,接下来请孙律师介绍一下他的新类型的一些版权业务。
 
孙律师:大家好,谢谢我们主任给我这么一个机会,虽然来这个年会来了非常多年,但是一直没有说过任何话,今天完全是临时的,知道有这么一个情况来讲一下。也没有任何的讲稿,也没有任何的理论。在这两年以来,自己做了一些方面新的业务,个人认为比较赚钱的东西跟大家分享一下,跟大家简单的交流一下。第一个最近是由于整个的手机互联网的发展,在这种APP插件方面,其实有很多需要我们介入的地方,这种APP插件不是我们所常见的,在APP音乐方面的下载,可能更复杂,比如说一些类似于带有交友性质的APP软件,里边可能会涉及到的一些软件版权和背景音乐,还有一些影视片段,包括一些由于是社区交友的软件,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比如说个人信息的收集。其实大家想象不到,对于软件开发者和运营者来说,最看重的就是个人信息的收集,这个对他们来说是含金量最高的一些内容。但这里面必不可少会有很多的麻烦出现,这个是我最近有接触过这方面的事务。如果说能够跟客户对这当中,包括软件版权,包括个人信息方面的采集和使用的法律问题,做一个比较清晰的梳理,客户会非常欢迎也愿意付律师费。
    第二个也是一个插件,是一种网上中小网站引用插件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它是依托一种以APP还进步一种插件,经常性会看到一些个人的站点,指定只是用这么一个插件来提供某一个影音文件的点播,这种插件目前中国代表性的类型有三个,百度的引用插件,这种插件本身不会去做任何东西,不会在里面存任何的影音文件,只是说是借助这种非常好的传输的技术,将整个社会的不同终端的影音文件调动起来,以供消费者来享用。然后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如果说会用这种,就是开一个软件,解析软件的话,会看到视频文件的来源,是很杂的。但是另外一个标准为TCP类别的来源相对是固定的。能不能从这个角度对它的法律条文做一个剖析,和一个深度的追究。因为确实对于各大影视网站,这几个插件的开发公司,是他们的眼中钉,因为他不买版权,但是他的传播量,占的流量,一部片子上线之后,他们占的流量应该是最大的。比如说最近的一些热播的网络剧,很大一部分流量都被这些使用这种插件的个人网站给赚取过去了,流量倒到他们直接的后果就是广告分成到他们那边去了,钱让他们赚了。所以对于各大视频网站,他们都是眼中钉。假设大家对这个方面能够深入的去挖掘,找到有效的法律切入点,能够追究他们的责任,哪怕仅仅是在各方压力下,让他进行和解,这个对于我们的客户来说,也是非常及时的帮助。
    第三个可能并不是说特别新颖,去年有律师做过这方面影视公司法律方面的联盟,这一块依旧是相对比较空白的,各大影视公司在拍片子的时候,这里面的关系乱到大家无法想象的地步。那我们现在做的一个内部,就是说应该从编剧开始的法律服务,一直到杀青完了第一道的发行为止,整个过程的法律服务,我们都会去参与的。而且这个是可以按照一个项目一个项目来收律师费的。这个里边其实影视公司是非常需要的,经常有电影公司、电视剧公司因为编剧的问题,会打官司,很多的编剧编完剧之后,就结束了,但是等到这部片子如果说票房还可以的时候,有些编剧会来要分成,原来有过这种案例的。假设说你在这个时候给他做一个防范的话,他们是很欢迎的,包括中间的这些演员的合约也是很有讲究的,因为我们中国大陆的土壤很奇怪,很多演员在国外都很规矩,跑到中国来就一塌糊涂了,他们经常会拍到一半找不到人,或者拍到一半来提价,这个时候如果说合约能够给他做的相对好一点,对他们帮助是非常大的。
    第四个网络版权市场是在飞速的发展,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现在一部剧的网络版权的价格可能几千万都是少的了,在整个的交易过程当中,由于价格的上升会导致风险是增大很多了,所以在这当中还需要大家发挥自己的法律智慧,能够给客户在这方面提供及时的服务。我认为这些服务是客户非常看重的,非常感谢您的,也愿意付大把律师费的事情,我大概就是以上四方面跟大家介绍一下。因为很多东西我也是在做的过程当中慢慢在总结,我认为由于新技术的发展,新媒体平台的发展,今后的最有作为的地方,必然还是在新媒体这个领域,我知道今年的新媒体的视频网站的广告量才25个亿,但是中国电视台的广告量到了700多个亿,差距非常大的。所以这里必然是有很多很多事情要做的,我们不要单单盯着某一个个案去维权,我认为没有必要,法律是有他的自由裁量权,判的高与低都没话可说。现在版权判决标准不是说是乱了,而是逐渐走向一个理性,我认为有一定的道理,这个也是给大家一个机会,大家别老是盯着简单的个案的诉讼,多花点脑子想一点更及时的,对当事人有用的一些法律服务,我就说到这里,谢谢各位。
 
容律师:我补充一点,定时在线播放是什么意思?网络电视然后在24小时的轮播一部作品或者多部作品这种形式,另外这种形式的话,没有互动性,如果他是作品的话,它是不是属于广播权?因为它就像电视台一样的,按照它的选用时间,直播这些电视剧,这是属于广播权,也不属于广播权,这是有原由的。因为中国的广播权是有定义的?通过无线方式广播,通过有线方式广播,广播的作品,转播的作品,也就意味着通过有线方式必须是转播,那才是广播权。通过有线方式直接广播的话不属于广播,那么这个是有历史原由的,我当时研究这个问题是有历史原由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在广播这个领域,其实最早的是无线网络,以前家里都有一个天线,反而是有线电视这个东西是比较难界定的,即使有线电视也是通过一个锅把它定下来,接到各自的家里去,但是纯粹的有线电视是通过有线方式传输过去的反而少。那么中国的广播权是从哪儿定义的?是从国外过来的,那时候这种有线电视很少很少,是属于落后的。所以它不属于广播权是属于其他权利,那么属于其他权利会出现什么大的问题?出现法律漏洞问题,因为只有作品才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对不对?像体育比赛视频它是作品?不是,没有法官说它是作品,那怎么办?那就会出现法律漏洞,这其实是中国比较大的漏洞。当然这个是可以弥补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不是说通过有线、无线的方式。这种其实是根据国外传播权的概念引进过来的,既然没有约定互动性的话,是不是也包括非互动性的传播。这就靠我们自己去做,我只是说抛砖引玉,律师在这方面做深入研究的话,可以为当事人做出一点贡献。他们跟我说做融资,做PE方面的比较赚钱,我想到的既然是文化产业这方面,我现在目前在做文化产业方面的融资,包括那边说的艺术品的融资,我在做,我是某一个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专项法律顾问,他们资产证券化的事情是我在做。跟我们版权有关系的,比如说是网络游戏,资产证券化最大的特征是什么?这个资产必须要有一定的现金流,每年或者每个星期都会有一定现金流的,把未来的收益,做一个资产证券化是非常适宜的,关键是在于怎么把它混合化?这是最大的问题。那么在中国实行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包括信托模式坏帐,包括NVS资产证券化,银行用的都是体系内的监控模式,把知识产权专权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通过收银凭证资产证券化,版权这一块也是可以用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最大特征必须公开、透明,既然有现金流必须跟网站运营商运营好,每个星期、周、月的钱,得让投资人知道。做投资这种东西,其实有很多风险的。其他没有了,谢谢。
 
张利:下面抓紧请陈庭长来跟我们几位点评一下。
 
陈锦川:最后这一段还要点评的特别多,前面李律师和姜律师,应该放第一阶段更好一些,主要还涉及到《著作权法》修改中的一些建议,像李律师讲到的准法律许可,确定是由于网络的发展,对作品的大量使用,所提出新的问题。进入目前这种数字时代以后,对于作品的大量使用,如何去获得作者的授权,已经变成了一个问题,而且实际上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作者的权益也不能获得比较好的保障。所以我认为李律师的建议,应该说比较好的,但是确实因为按照法律尤其是《著作权法》,是一个著作权人、使用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如果去划分这样一块蛋糕,可能需要我们要做深入的研究。
    姜律师讲到目前集体管理的问题,他也提出了一些建议,目前这种集体管理是采取什么模式是分类式还是垄断式等等这些方式。提出了一些意见,目前集体管理,刚才在第一阶段的时候也稍微涉及到一些问题,集体管理在运营中存在很多问题,不仅仅是刚才姜律师所讲到的,刚才姜律师也讲到了,他自身管理的一些问题,对这两点我没有太多可要说的。
    郑律师分析目前这种网络电视传播作品中,涉及的权项,我觉得分的非常好。因为这是比较切合实际的,我们在实践中确实也遇到,就是由于我们没有搞清楚,哪一种传播行为涉及到哪一项权利,就会导致包括主张权利,包括当事人之间约定这种授权的合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所以我认为郑律师这个分析的特别好,但是从这个也确实看到了《著作权法》中的一系列问题,当时我在听的时候就在考虑这个问题。我看一个电视的时候,我还在想我是涉及到什么权利。假设我是一个看电视的人,我在想我按这个按钮的时候涉及到什么权利,到以后三网融合了,电视网、互联网等等三网融合了以后,我也得考虑我涉及到什么权利,这就是我们立法中的一个问题,虽然在第一阶段也提到这个问题。
    孙律师和容律师都讲到其他方面的问题,但他们共同提到赔偿的问题,提的非常好。这个问题我也很困扰,说实话这么多年来,也是非常困扰我的一个问题。在那么几年实践中,作为北京高院的指导,应该特别想强调说加大赔偿的力度,但是一旦落到个案的时候,就落不下去。问题在哪里?我到现在也搞不太清楚,但这个问题确实是造成了很大的问题。前两个星期的时候,接待了一个非常著名的作家,可能大家都知道在98年、99年的时候,网络方面的第一期案件,就毕淑敏那个案件,那个案件是非常经典的案例。因为当时《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新兴网络传播权,法院对这种行为予以了规范,认定了当事人有这个权利,在某种意义上说确实是一个经典案例。我们自以为包括我个,自以为法院做了很大的贡献,可能在立法方面是做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当我接待其中一位作家的时候,他谈了一个观点,他说这个案子打完了以后,他再也不想打官司了。因为这六名作家都是非常有名的作家,那么他的作品被放到网络上,虽然当时《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但是他确确实实最后赔1人也就赔了1、2千块钱,所以到底我们知识产权保护怎么去保护?我们判了这样一个结果,造成当事人不愿意再通过这种诉讼的渠道去维权,所以我认为我们都要深思,包括我们的法官都要深思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要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了解国情是什么?当然这个问题提出来以后,我一直也特别希望,就是律协这一块,能不能作为一个重点,或者作为一个课题来研究一下这个问题。然后律师和法官之间通过一个什么渠道,来就这个问题来研究一下。因为我也听到有的律师,他当原告的时候他说赔的低,当被告的时候他说判的太高法院没根据,所以也是困扰我们因素,希望能找到比较好的办法。不管怎么说都要有一些根据,怎么找到合理的根据。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张利:我利用主持人这个机会再说点,很高兴陈庭长提出这个邀约,我们是很希望对赔偿问题进行深度的探讨,我感觉在北京和上海的法官,可能是站的位置比较高,深切感受到对文化产业打击的忧患。我实际接触的这些人,无论是摄影师还是作者,他们就明确的表态,我这次不打官司,打官司我费力不讨好,还多花钱,得回来的钱还不足以赔偿我花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实际上法院现在在判决过程中,没有像陈庭长说的这种,进行一个理性的思考,实际上是对文化产业是有实际的损害的。这一点我是有深切的感受的,只是说因为律师总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所以法院也会把你看成当事人,所以你说的话,他认为可能只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但实际上对我们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真的是一个判决会影响一个时代,更不要说这么一大批的判决了。另外我们版权峰会初步的设想,我还是希望大家能向我反馈一些信息。因为今年首届律师论坛办的比较好,很多律师跟我们提出来,还是希望继续办,我们肯定会持续办的,问题是一年办一次还是两年办一次,如果是一年办一次就打算12年上半年办版权论坛,因为现在联系渠道都是比较畅通的,特别是回去以后我会助理跟每一个委员征求一下意见,你们对版权峰会工作是有哪些需求,至于论坛的话是一年一次还是两年一次,从我个人来看的话,如果大家有时间有精力,特别是愿意出点钱,因为你们自己来开会,都是自费。现在版权在现阶段法律问题比较多,而且也是律师业务增长比较快的领域,大家能够深入的探讨一些问题,因为我们在这个年会上,只能泛泛讨论一些问题,如果是版权论坛的话就会事先设计一些问题,甚至必要的时候,会拉一些赞助来调研这个课题,然后在分论坛上进行深入的探讨,看能不能摸索到一些能够推动行业和推动律师业务发展的经验。所以版权峰会的工作,很感谢大家支持,也希望在今后大家能更进一步的交流,能够把版权律师队伍更加的扩大,能够适应版权实务的需求,适应客户需求。从我现在了解的话,客户对版权业务需求是很大的,只是他不清楚,律师能给他做什么,律师能帮他达到什么目的,同样我们律师在版权业务上,做的比较深的,也确实比较少。希望大家特别是近一两年能够多交流,多开放一些,因为版权市场还是相当大的,如果没有充分的交流和互相学习的话,实际上是把我们自己的业务限制的越来越小,好,那我们今天的版权分论坛就到这个时候为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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