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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分论坛三(农业知识产权研讨会)
作者: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供稿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12/4 21:22:50

时间:2011年11月19日下午14:00—17:30
地点:世纪金源大饭店三楼长沙厅
主题:分论坛三(农业知识产权研讨会)
 
第一节:植物新品种实务研讨(14:00—15:40)
主持人:曾旻辉(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点评人:姚建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朱金虎(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题演讲:
1、朱敏(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2、陈红(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高级审查员)
3、蔺艳军(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4、龙三群(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处长)
 
宋敏:谢谢主持人,各位专家、各位律师、各位领导,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有这样一个机会,来做一个抛砖引玉的发言。今天下午主要是讲植物新品种,但是我想稍微拓展一点,把农业知识产权简单地介绍一下,包括国内的一些宏观情况。现在我们研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当然主要是借这样一个机会分享一些信息,另外也想借这样一个机会,把我们的困惑,和值得思考的问题提出来。希望将来的司法界和律师界能够引起关注,大家共同来推动这个事业的发展。
    现在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农业支持产权本身简单做一个介绍;二是我们国内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三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一些思考。
    农业知识产权,提到这个概念,大家对这块可能现在还不是非常清楚。实际上农业本身是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农业和其他工业比较,它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的类型,应该说是更多,也就是说在其他产业部门当中有的知识产权在农业当中都涉及到,比如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等,在农业当中都有。除了这些传统意义上的工业知识产权以外,在农业当中其他部门没有的知识产权在农业当中也涉及到,这个主要是像植物新品种权。另外像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在工业中也有一些,但是主要是农业产品标志。另外现在在国际上讨论比较多的,像遗产资源的问题,这个也是农业领域当中比较特殊的领域。当然还有传统知识,传统农耕文化等等这些方面也涉及到。从农业知识产权的外延是非常广泛的,可以说涉及到现有的所有的知识产权类型,我们都可以把它涉及到农业知识产权中。
    随着现在生物技术发展以后,农业知识产权又出来一些特征,尤其转基因技术,在农业领域应用以后,像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就从最先的基因的分类,到基因克隆到基因修饰、基因转化,最后培育出新品种。这样一个过程,把农业技术也跟其他工业技术一样,形成了一个由许多人参与的一个综合的技术体系。在这样一个综合技术体系当中,最后培育出来的新品种,实际上包含着非常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例如这个里面在基因分类当中,首先涉及到遗产资源的问题,要利用一些遗产资源,因为生物技术的发展,生物技术是一种资源依赖型的技术,技术再先进没有资源是搞不出品种的。所以遗产资源问题,从遗产资源里面分出来的功能基因,还有对这些基因的装饰,可以申请基因专利,当分类的技术、装饰的技术本身也可以申请专利,当然到了转化体以后,用功能基因转化以后,在有些国家也是可以申请专利的。最后转化体到了新品种,培育出的新品种,这个新品种本身也可以单独申请形成一个知识产权品种权,在品种权里面实际上又包含着专利的问题,遗产资源的问题。这个可能是农业知识产权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也就是说知识产权里面的包含关系,是非常明显的。
    从知识产权的类型来看,特征和对象是有所区别的,比如说专利。按照国内的专利法主要保护的像基因、基因克隆、装饰技术、育种技术、制种方法等,专利的品种主要是性状的,用性状的特征作为授权的依据。当然另外还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所有的都希都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另外就是商标。像涉及到的一些品种的名称等等,有的也可以申请商标保护。当然还有合同,合同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突破法律制度的界限,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因为国际商现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等等,国家有实施的法律版本,有些在规定的保护程度上是不一样的。地理标志主要是保护地域特性,某些品种在某些特定区域,可以产生一些地域性的特性、特征。这是农业知识产权简单地跟大家分享的一些情况。
    从我国现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以及申请的现状情况来看,我们主要从专利和新品种。农业专利年均增长是20.84%,比“十五”高出2.43平均点。在新品种的申请量和授权量上来看,“十一五”期间增长速度也是非常快的,呈现出一种加速增长的态势。
    (PPT)这个是分行业的农业发明专利申请情况,这个里面大家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生物技术,农业生物技术在这些年呈现出加速增长的态势。这个是品种权的变动趋势,从整体来看呈现一个快速增长的态势。
    在国外的专利申请当中,我们现在在转基因生物技术领域大概占2.5%,通过PCT申请的转基因技术的国际专利这里面,我国大概占1.5%这样一个趋势。这也就是说在农业生物技术领域,我们国内技术创新的大致的水平。
    这个是品种权,这个数字是08年的,新的数字我们现在还没有,从这个来看,在这个数字当中,我们国内现在到国外去申请的,从这个数字来看,中国在国外申请的大概是17件,占我们总的申请量的2%,这个和其他的一些国家比较,这里面尤其突出的像瑞士,他在国外申请的大概占了他总申请量的96%,也就是说他的技术成果走出去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我们现在在植物新品种申请当中主要是在国内申请,当然这个有其他制度方面的一些原因。
    从质量方面,我们现在发明专利当中,维持有效的,在授权专利的45%。在植物新品种当中,推广面积来看,从质量上来看,授权品种占的比例在玉米当中冬小麦、常规稻当中授权品种占的比例是这样一个比例(PPT)。另外在抗虫基因当中,和国外的比较来看,我们现在在抗虫基因当中,我们大致占9%,国外基因的申请当中。除草基因当中中国占了20%左右。
    这个是我前面提到的转换事件当中,转换事件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现在主要的商业化的转化体是由国外的跨国公司掌握的比较多。
    从地域分布上来看,大家可以看出,品种权的申请分布和农业里,这个主要是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西部地区申请量相对比较弱,这个也是跟我们经济发展水平和研发实力是相一致的。
    从这个图(PPT)我们可以看出,前面讲了生物技术近年来增量是比较快的,从生物技术来看,国外的申请在这个领域占的相对比率是最高的。国外进入中国的数量是相对比较大。从农业专利的企业排名来看,农业专利申请当中的企业主要是国外的一些企业,这个我们后面还要看到。从科研但是来看,中科院、农科院一些大的在这一块申请也是比较多的。新品种申请来看,现在像一些企业,像山东登海等等企业是比较多的。从科研单位来看,像农科院,黑龙江农科院、中国农科院等等他们的品种权申请数量比较多。国内的大概申请就专利来看,最多的中科院差不多800多件,品种权,国内单位100—200件最多的。这样一个融入水平跟国外的跨国公司比较差距是很大的。像孟山都专利拥有量大概是4000多件,杜邦先锋也是4000多件,国内任何一家单位都没办法跟国际知识产权进行比较。
    这个是大致的一些印象,对我们国内农业知识产权专利品种权当中占有量的情况,下面我想简单地谈一下,我们国内农业知识产权包括当中,现在主要存在一些什么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从创造主体的问题,二是知识产权的质量问题,三是权利保护问题。
    创造主体当中,前面也有一些表曾经反应出来,这一张表是专利的申请情况,这个里面当然企业在这个里面占的比例相对比较多。另外,品种权这一块,大家都可以看到,这两个表综合起来,在农业知识产权创造当中,科研单位是占据相对比较优势的地位,而农业企业还没有完全成为农业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
    简单地深入看一下,在整个农业知识产权创造当中各个行业来看,最主要的,富有创造力的应该是种业行业,注册资本相对都比较小,这些企业加起来还抵不上孟山都一家公司,在所有的这些种业企业当中真正有创造力的,具有科研能力的只有1.5%。大部分的企业是没有科研能力的。在品种权申请当中企业的申请量占33.2%,从种业企业当中,除了200多家比较大的种业企业,发明专利的只有75件,从企业这方面来看,创造力是很弱的。现在的基本格局,我们的基本判断也是,在农业知识产权创造当中,科研单位仍然是主力,企业相对还没有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主力军。现在一个主要的问题,怎样把科研单位创造的知识成果转移到企业当中,怎样构建一个桥梁机制,这个里面主要有一个问题,我想谈的一个,也是我们比较关注的问题,就是关注公共投资的知识产权的归宿问题,这个在农业当中大家反应的也比较多。这里面可能涉及到一个“Bayh—Dole法”公共投资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除了涉及国外利益以外,都归完成单位所有。这就是接见了“Bayh—Dole法”的规定,但是我们科技进步法的规定,有了这条规定以后,跟“Bayh—Dole法”比较,我们科技进步法里面还是有几个不同的地方,第一个就是“Bayh—Dole法”里面规定了项目执行单位对完成的科研成果,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是公布成果,他有审查权。但是国内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的成果,向单位进行报告,这块的技术是缺位的。第二个就是“Bayh—Dole法”对公共部门融入职权产权是保留了的,但是在国内对政府融入知识产权是没有的,所有的成果全部都由完成单位所有,这样也是一个不同。第三个是“Bayh—Dole法”里面规定了公共财政投资的成果必须优先在美国使用,在我们国内没有明确的要求限制,这样一来在农业领域出现了一个问题,首先就是知识产权的浪费和流失的问题,现在更多的是为了完成项目,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转化,积极性并不高。而且管理上也是随意地让知识产权让它终止,或者没人负责,或者任意转移给国外公司的情况是比较多的,这里我们有一个例子,像“华恢1号”当时是华中农大搞的,也是我们研发标志性的一个成果,但是这个成果授权以后,这个成果被终止了,这是有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由于产权界定的不清楚问题,这里面还存在一个恶性竞争的问题。公共科研单位和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的问题,因为研发成本不平等,科研单位自己办种子公司,生产种子在市场销售,和公司公司自己研发出成果的市场销售,这也是导致种子公司为什么侵权,拿着国家公共财政搞的收入在市场上来卖,当然是侵权的,这也是很有道理的。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一是申请的结构,在品种权申请当中,前面主持人也提到,我们的品种权申请现在80%以上都集中在大片作物,像花卉、蔬菜、水果等等这些国外现在主攻的一些高附加值的领域,我们的品种权申请量相对很少。另外一个方面在品种权申请当中,现在商业装饰性的品多,原创性的品种比较少,这个待会儿陈博士专门研究这个问题,会具体地讲。在专利申请当中也是一样,发明专利的申请相对很少,主要是由外观设计这些申请比较多。
    用一个具体例子来看,我们在发明专利申请当中,我们申请的权利保护也是有限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和专利申请上面差异很大。像权利要求MON810是17项,NK603是11项,华恢1号是7项,我们现在的申请只限在中国国内,从申请的质量上来看是有很大的差异。
    其他的专利方面的一些问题,我就不说了。从植物新品种保护来看,为什么会出现装饰性的品种很多。这里面制度上的一些根源主要在哪,这里面我们大致归纳了一下。例如《条例》中对品种权的保护的水平相对偏低。另外在生物技术领域当中,现在使用新的技术领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还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主要像遗产资源的问题。另外一个方面,后面涉及到品种权侵权的问题,对加工品还有其他的利用新品种生产的材料进行加工以后,产生加工品的衍生保护的问题,这些在制度当中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三个主要的问题就是侵权的问题。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比其他行业显得更为严重。可能有它的特殊性,因为农业开阔的空间进行生产,它的侵权是很容易的,在很多地方发动农民偷材料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不像工厂有相对密闭的空间进行保护,农业当中侵权相对比较容易,另外一方面农业当中知识产权意识在广大农村相对比较单薄,从行政执法这一块来看,在2008年以前,当时各个地方的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当时共查处了品种权案件1123件,从2009年开始主要采取了“种子执法年”和“双打”去年查了100多件案子,金额达到3000余万元,实际上的数据远远比这个大。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反应了农业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严峻。
    导致这种情况从制度上我们来分析,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侵权查处的措施相对比较单一,处理的力度比较轻。例如这里面关于举证的问题,在农业知识产权当中有一些品种权侵权当中举证的难度非常困难,另外它的实效性很强,因为种子生产就是那个季节,一旦那几天生产期过了以后,再举证就很困难。所以举证也很困难,这些东西都需要从制度上进行一些创新。另外一方面因为品种权保护现在是一个条例,条例里面现在没有关于侵犯品种权的行刑事责任规定,在刑法中也没有对侵犯品种权纳入刑事处罚,这也导致侵权成本低的重要原因。
    我们在实际当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也想在这里抛砖引玉把这些问题提出来,希望引起大家共同思考,研究这些问题,谢谢大家!
   
    主持人曾旻辉:刚才宋主任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一个整体现状给大家做了一个介绍,也提出了一些现在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一个解决的思路,我们对宋主任刚才的精彩演讲,建议再给一个热烈地掌声。因为我们后面还有一个环节,后面演讲嘉宾适当控制一下时间,在20分钟左右,下一个演讲的嘉宾是陈红博士,是高级审查员,有请陈红博士。
   
    陈红: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代表,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和学习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一些问题,本来这次演讲是由我们吕波处长过来的,吕波处长这几天在开一个重要的会议,我代表他主要从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给大家做一个演讲,刚才宋主任说是抛砖引玉,我只对工作的进展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植物新品种保护整个的法律体系应该是逐步的建立和完善起来,包括在农业部从1999年开始制订的实施细则,07年进行了修订,农业部针对条例还制订了复审委员审理规定等等,农业部也制订了十一五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规划等等,整个来看整个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地建立了。另外从技术支撑体系来看,农业部组建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和其他的有关事物。
    这次成立了种子管理局,现在品种保护办公室是挂在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具体是由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管理处,由我们具体负责审查,由科技发展中心测试处负责农业技术新品种的测试工作。另外在全国建立了14个测试分中心,根据生态类型分布建立了14个测试分中心。江苏农科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科研单位,对科研单位的职权产换管理办公室,四川省种业界率先成立了“四川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协会”从国家和行业都有植物新品种的相应的机构成立。整个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建立的有些虽然有些缺陷,但是还是比较完善的。总部发布8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具体的名录不再给大家介绍。
    同时农业部还很注重对品种权执法,特别近两年有一个专项行动。通过在全国建立了22个省市开展农业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现在整个执法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同时对玉米、水稻还建立了DNA快速鉴定技术标准,为快速查处品种侵权案件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
    总结会上谈到了农业部通过抓市场准入,加大对企业的清理力度,两年间种子企业由8700多家已减少到7500多家。在农业管理局成立之后今后对企业和品种多、乱、杂的问题进行一个清理。
    通过抓质量监督加大种子筹建力度,全年部级监督抽查范围扩大到24个省、30多种作物,抽查样品1200多个。通过抓执法检查加大案件产出力度,各地依法查处案件6800多起,没收假劣种子179万公斤。同时我们在全国各个省包括甘肃、张掖、酒泉作为重点汲取进行的,因为全国的60%以上的玉米杂交都在甘肃进行生产,所以我们把甘肃作为执法重点。全国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清理情况,现在全国注册的企业有10%起,合格企业60%。同时农业部大力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升公众品种权意识。我们在培训班每年都有4—5次,通过植物新品种和行政执法专门培训,另外还跟国家知识产权联合局还联合制作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在中国宣传片得到了赞誉。另外我们还进行了一些宣传资料,特别是对水稻的新品种进村入户开展了几次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提升了公共植物新品种权的意识。(PPT)这是我们在全国开展的植物新品种展示会,目前我们已经办了4届,同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公众对植物新品种权的认识有了比较好的反应。
    同时,农业部积极参加国际交流,特别是每年科技发言中心还派人出席国际会议,参与国际新品种的指南的测定,通过这些承办会议和参与国际会议,增强了我国在国际组织的话语权。通过上述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机构的建设,对农业新品种制度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一是不断完善的机制激励大量社会资本投入新品种选育。这个都有深入的研究,特别是企业和个人的自筹经费所占的比例逐年提升。从这几年的品种权申请数量来看,企业和个人比较快速的得到了增加。
    金色农华前两年的统计数据,近8年新品种研发投资里面超过了1个多亿,企业日益成为新品种培育的主体,品种权申请的数量占到主体,但是从它发展的趋势来看,企业日益成为主体,特别今年的数据企业的增长幅度比较大。我国涌现了一批在国际有一定的竞争力的企业。
    二是不断增加的优良新品种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特别是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前和实施后,整个品种选育的数量有了明显的提升。我们的授权品种,以玉米为例,十大玉米授权品种占到全国玉米品种的32%,这应该也可以看出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的效果,小麦也是一样。
    (TTP)这是我们表现比较好的,扬两优六号水稻,推广都在600多万亩。特别我们现在农业部,超级稻计划选择的都是100%均为授权品种。授权品种成为了粮食增长的主要力量,在保障粮食安全、带动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是不断改善的社会环境促进了国外优良品种的引进。特别是近几年,特别是美国荷兰优良品种开始逐渐进入中国市场。
    2011年的申请是800多件,去年的申请是1200多件,整个的农业植物新品种量是逐年上升,现在目前年申请量已经到第二位,整个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国际上已经有一定的地位,但是刚才宋先生也谈到了,我们从数量上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从品种的质量,特别是派生品种,我在近期也在写一些派生品种的文章,我就发觉我们现在目前的派生品种的问题比较严重。
    在申请过程中,大田作物占绝对优势,和国外其他国家有明显的区别,国外主要是蔬菜、花卉、果树等经济附加值比较高的农作物申请量比较大,但是我们现在不一样,特别是水稻、玉米、小麦,特别是水稻和玉米占到我们申请量的相当部分。结构是很不均衡的。国外的申请量,我们看前几年国外对我们整个植物新品种保护一个法治环境还不太信任,这几年上升速度比较快。
    年度间申请量,2010年是1200多件,趋势在逐步增长,但是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刚才宋主任也谈到了,主要是农业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这里面也涉及到农业新品种保护里面存在的问题,首先是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不完善,特别是《条例》我们经过这几年的实施我们发现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审查没法进一步突破,条例没有进一步修订是相关的,包括以前我们试图想通过修订细则改善整个审查,包括执法的情况,但是都没能如愿,主要是《条例》没有修订。今年农业部已经对《条例》修订,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考虑要进行修订。另外法律法规配套,我们的行政执法有些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不强,还有很多问题。
    另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比较落后,目前已经完成的测试已经是120多个,正在研制的是80多个,尽管我们对200多个测试指南进行过研究,但是总体上不能满足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迫切愿望。还有我们DNA快速鉴定的标准,包括目前已经出台的标准,我对900多个样品进行过检测,发现现在的标准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标准整个的法律法规都还存在一些问题,测试分中心的检测我们目前是14个分中心,基本满足对现在目前主要品种进行DNA测试的要求,但是我们应该还有很多品种,没法在现有的测试分中心中完成。
    行政执法能力亟待加强。特别执法水平、执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各个地方执行我们这次进行了调研,行政执法中执法的尺度不统一,标准不统一,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很大的差异,行政执法能力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
    参与国际事务能力有待提高。虽然我们目前在参加很多会议,但是我们国际话语权还不是那么深厚。总体来看,参与国际的事务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我们在跟国外讨论国际植物新品种DNA测试指南这个技术标准的时候,由于我们在前期可能没有很好的调研或者是缺乏对国内的了解和研究,在国际上的话语权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品种权保护意识薄弱还没有根本扭转。
    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对植物新品种有个专项。
    制定、修订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审查测试管理等等。加强研制和修订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其他我们提了一些下一步开展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等这个由于时间关系就不详细介绍了。谢谢大家!
   
    主持人曾旻辉:请姚建军庭长给我们做一个点评。
   
    点评人姚建军:宋主任和陈博士两位的演讲都非常精彩,既有宏观的内容,又有微观的内容,既高屋建瓴又深入浅出,对于我们这些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来讲,我们对农业知识产权,特别是陈红博士后面所的植物新品种这一块的深入的研究,应该说我们对这一块的研究和探讨,比专利、商标还有保全以及反不正当竞争这一块,相对来说在审判领域来说,客观地讲,研究的不是特别深入,今天借这样一个机会也学到了很多内容。宋主任也提到,关于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他提到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问题,对于其他方面,比如像立法、行政等等的保护,两位专家介绍的都比较详细,我想简单说一下关于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方面的问题,应该这样讲最高法院到目前为止有两个比较详尽的司法解释,一个是关于植物新品种的,还有一个是关于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司法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很详尽的法律规则,我们在实践当中,在运用这个规则方面,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座的各位有很多律师,整个植物新品种的案子,一是种类不大,二是分布不均匀,授权的单位所分布的地方也不同,例如像四川、山东以及东三省是属于农业大省,这些地方的品种权多一些,纠纷也会多一些,反应到司法层面的问题也会多一些,相对在其他的省份,包括在我们重庆植物新品种的案件、数量都是非常少的。而且很多案件,很多是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的,严格来说在司法层面所反应出来的问题,这个量还没有积累到一定程度,可以够来总结司法经验的程度,所以我们觉得,这块也是我们法院工作需要大力加强的。但是可能我们觉得,在植物新品种这块,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已经把有关的保护上升到跟专利、版权,包括商标等等基本达到相一致的高度,比如宋主任刚才谈到的,里面有些涉及到证据保全以及禁令,也就是临时保护措施,在植物新品种这块都已经有这样的规定了,但是因为案子很少,申请人来申请采取这些措施的也就更少,所以在实际运用的过程当中,还有待在今后的审判实践当中再来总结。还有一个宋主任提到,关于刑法保护的问题,据我了解人民法院就这一块确实还没有像专利、商标、版权,有专门的像侵犯商标权,有一个罪名。我们现在实践当中一般是参照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伪劣产品罪,大概是参照这种类似的罪名了进行刑事保护,所以司法关于刑事方面的保护是这样的角度,希望将来植物新品种也能上升到新的罪名,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有可能有这样一种法律的修订。
    陈红博士讲到一个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他说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问题,我觉得陈红博士讲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确实在我国来讲知识产权战略自从2008年国务院有一个纲要以来,无论是专利、商标等等,包括植物新品种,这些都就自己所涉及的领域又做了进一步的细化,比如说像商标战略,专利战略,我们国家都有所提及。现在最重要的是战略实施,有了这样一个东西,希望具体在实践当中落实,我们在实践当中,虽然我们是从事的比较具体的司法审判工作,但是可能在我们的工作经验来讲,我们也经常跟我们的法官讲,保护一个知识产权还是不保护,保护到哪种程度,可能从司法层面来讲,这个里面还是应该有一个国家战略层面的考量,也就是说,可能在座的各位律师行业的比较多一些,从你们的角度来讲,你们觉得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希望能够更加严格地保护,很多的知识产权,包括像植物新品种,包括像专利商标,而且我从上午,大家提交的论文当中也了解到,可能律师层面希望赔偿金额、法律措施越严格越好,但是这里面确实有一个,陈红博士讲的国家战略的问题。从我国来讲,究竟保护什么还是不保护什么,究竟保护到哪个程度,还是有一个国家利益在里面。也就是说我们也知道,包括前一阶段,版权法的修改,大家也已经注意到,只修改了两条,其中一条适应WTO的裁决之后,是要求我们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修改这部法律,关于进口的影视作品如果没有经过我们国家相关行政机构审查的话,可能在我们国家如果提供法律保护会有一些障碍。像美国就这个问题提交了WTO,他认为违反了一些规定,所以可能我们国家必须就这一条进行修改,但是大家也注意到,我们国家有这么多专家、学者,你说他们不知道这一条是违反了WTO的一些规定吗?可能大家也都清楚,知道,但是能够在时间上尽量做到一个给我们国家各行各业有一个充分准备的时间,这个可能是国家相关机构考虑的因素。也就是说陈红博士讲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层面。而且我国是在最后期限才做的修改,大家都注意到这个法律只修改了两条,是一种被动的修改。在农业知识产权这一块也有这样的问题,因为两个专家都讲到,我们现在的实力还不是特别强。上午讲到包括专利、商标,我们的申请数量可能已经远远超过很多发达国家,但是质量上也有很大的提升。但是像农业知识产权这块,就像宋主任和陈红博士讲的这块比较弱,包括在法院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对于植物新品种,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少从我这个层面来讲比较弱。这个里面确实有陈红博士讲的战略考量,到哪个阶段我们再来修改法律,修改到什么程度,可能作为法律工作者希望越细越好,但是从国家层面来讲要适合国家发展。
   
    主持人曾旻辉:姚主任点评非常精彩。前面我们从宏观层面和制度方面的介绍,下面第三位演讲嘉宾是蔺艳军律师,他讲的是具体案例。有请蔺律师。
   
    蔺艳军: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我从我自己带来了一个案例谈一些自己的体会和困惑,以求教于大家。内容一共分三块,一个是案件简介,再一个法律争点,再一个事实争点。
    案件简介:2002—2003年度,北京奥瑞金公司以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为对甘肃省部分种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理由是以生产连玉15为名生产蠡玉6号(林奥1号),同时,提供连玉15授权的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也在被告之列,
并被判决承担几十万元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上述背景下,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提起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列河北蠡县玉米研究所(自然人合伙企业)为被告,北京奥瑞金为第三人,诉请法院确认连玉15与蠡玉6号为同一品种,亲本组合均为89543与136—87。一审程序中,蠡县玉米研究所在当地工商局办理了注销手续,北京奥瑞金公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一审判决瓦房店玉米原种场胜诉。北京奥瑞金作为第三人上诉,蠡玉玉米研究所或其合伙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二审程序中,省高院认为,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准予蠡县玉米研究所或者其合伙人以上诉人的资格参加诉讼,并享有当事人的诉权,遭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拒绝。后经双方妥协达成协议,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同意蠡县玉米研究所或其合伙人以上诉人的身份参加二审,享有当事人诉权,省高院在查清事实后不再发回重审,直接判决。二审程序进行了约一年的时间,后发回重审。重审中,法院对连玉15与蠡玉6号是否为同一品种进行鉴定,据法院称,鉴定材料来源于国家保藏中心。但调取鉴定材料时未通知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到场,鉴定材料也未经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确认。经北京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所鉴定,连玉15与蠡玉6号为不同品种。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败诉。上诉后,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到北京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调取了鉴定档案,发现被鉴定的连玉15轴色为白色,而真正的连玉15轴色为红色,植物新品种公报上披露的关于连玉15的质量性状也描述为红色。据此事实,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申请补充鉴定,就两品种的亲本组合进行鉴定,以查明被送去鉴定的连玉15是假的,不是真的连玉15,所属的蠡玉6号的亲本组合也是89543与136—87,不是811与618。二审法院未予采纳。最终判决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败诉。在向北京农林科学院调取证据过程中,还发现玉米研究所曾就连玉15、蠡玉6号,89543、136—87进行过DNA比对,结论为两品种亲本组合都是89543与136—87。
    争议焦点—法律。作为自然人合伙企业的蠡县玉米研究所注销后,是否需要中止审理,等待新的权利义务续受人。
    不需要,应继续审理,主体具有同一性。
    在蠡县玉米研究所或其合伙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情况下,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与省高院以协议的方式同意其上诉,并享有上述权是否合法。
    不合法,程序法是公法。在调取鉴定材料时是否应该有当事人在场并经当事人确认。
    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经当事人确认。
    争议焦点——事实。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是亲本组合还是杂交品种。
    应是亲本组合。
    亲本的名称如何固定,是否可以随意命名。不可以,会破坏市场秩序。
    如在植物品种质量性状方面发生争议的,以什么方式确定其质量形状,是以育种记录为准,还是以植物新品种公报为准,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准。应以公报为准并结合育种记录确定质量形状。我的发言到此为止,谢谢大家!
   
    主持人曾旻辉:最后一位演讲嘉宾是龙三群处长,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处长。
   
    龙三群: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在这里,占用大家一点时间做一个发言。根据组委会的要求,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授权还有它的一些特点和问题。今天下午我向大家介绍的题目是“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授权及执法保护情况”。
    我主要分四个部分进行汇报,一是法律法规,二是组织机构,三是授权情况,四是执法保护情况。里面有一些可能跟前面两位主任介绍也许会有重复的,我会简单说明一下。
    我们的法规刚才条例中介绍了,我们林业部分有一个实施细则,我们这个细则是1999年发布的,大家可能有点疑问,为什么这个保护会有两个部门进行审批?这是我们国家的一个特色,但是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在分工上面还是解决的非常好的。我们在细则上面觉得我们两家的受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我们国家林业局主要是负责六个方面,林业、竹子、腾木等等,农业部的情况也向大家列举了,给大家看一下,主要是粮食、棉花等等。
    除了分工以外,根据《条例》的规定,还有国际上的大多数的做法,我们对保护的品种要先分种属,提出保护名录,在保护名录中的新品种才能申请保护,现在国家林业局分四批共公布了78个种属,主要是林木和观赏植物等等。
    同时我们制订了相应的申请文件,便于申请人进行申请,包括请求书,说明书,照片,照片简要说明等等。
    刚才讲发明了保护名录,然后还要按保护名录编制发布测试指南,现在国家标准,或者以行业标准,还要以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发布,已经有几种形式已经发布了23项,这个作为测试机构进行新农措施的规范性的文件。
    下面介绍一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机构是比较健全的第一个是管理机构,2000年中编办、国家林业局批准,新成立了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他们各自的职责,新品种保护处主要是负责受理包括最后的授权,执法管理处主要是负责测试。同时根据《条例》的规定,省、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品种保护上都给它相应的职责和相应的权限。
    第二方面是代理机构。我们原来在这方面发展的速度是比较快的,指定有21家代理机构,根据现在的要求,代理机构已经放开了。一块是林业科研机构,第二个是律师事务所,三是林业大学,四是其他方面。
    第三个方面是测试机构。刚才讲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一个很大的特色,就是它要进行测试,包括DUS测试等等,林业上是比较健全的,它有测试中心,我们有五个分中心,主要是分区域建设的,同时有两个实验室,分别在北京还有一个在南京。我们还依托一些有资源优势的单位建立专业测试站,这样降低我们建机构的成本。这个是一个分布图,主要是从北到南都是有分布的。
    第二个方面介绍一下申请的情况。截至到2010年申请的数字是723件,跟农业相比我们是很小的一个小头,但是我们觉得我们现在从每年的申请数量来看,发展速度还是比较快的。这是历年的申请量。在这个里面我们有一个特色,我们观赏植物,花卉这一块申请量是比较大的,占到77.5%。第二块是林木,有96件,占到13.3%。这个是分年度还有分类别的申请数量。申请人的构成情况,从我们的统计数据来看,申请人构成还是以公司为主,第二个是科研机构。这个跟农业上有点区别,跟宋主任讲的有点不一样,林业上是以花卉占大头,而且花卉主要是企业申请的比较多,有314件,占主要的。截至到去年年底我们授权320件。这是历年申请和授权的情况,蓝色的是授权的情况(见PPT)。这是国内外品种权人的构成。国外的品种权来看,都是公司,都是以企业形式为主,从国内的情况来看,符合宋博士讲农业的整体情况,以科研院所占大头,公司这块比较小。我们的发展情况也是一样的,“十一五”期间的申请量和授权量,比“十五”增长还是非常迅速的,增长80.5%,授权增长115%。现在创造越来越多,形成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在“十一五”期间申请和授权都是大幅度的增长。在2011年我们还没有完全的统计,比以前也有很大的一个飞跃,申请量增长的非常快。这是我们一个总的汇总表,包括授权,包括原来代理机构的,有代理人资格的有350人,代理事务所21家这是一个汇总的情况。
    为了保证审批的公开、公正,我们提供信息服务,我们建了两个网站,是我们主办的,第一个是新品种保护网站,我们单独建的一个网站。第二个是我们在国家林业局的政府网站里面有一个子网站,这两个网站发布的都是我们组织建立的网站。大家有些信息可以在上面进行查询。
    刚才我介绍了,我们建了一批测试机构,下面我把我们测试机构的情况,下面有一些照片我们看一下。这是我们在云南昆明建的一个测试站,这个测试大棚里面有不同的品种种植。这是测试人员在学习、观赏。这个是建在上海的一个专业测试站,这个是建在安徽那边,我们有一个竹藤的测试站。这个是建在广西的一个测试中心,这是大棚。这个是建在江西的测试分中心。
    我们一般在考测试的时候,因为林业还有它自己的一些特点,我们不完全全部进行测试,我们对一些省长周期短的,主要是花卉进行DUS测试,对于生长周期长的,我们主要是采取现场考察,结合实验室分子测试技术进行测试。这是我们举办的培训班,我们因为这方面主要是依靠国外专家对我们进行培训,这是荷兰专家进行培训。
    第四部分我们想讲一下保护的情况。刚才前面大家都提到了,有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司法保护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四个规范的文件,一个通知、一个解释,还有若干规定,还有蒋志培、李剑他们编了比较详细的对若干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对我们来说是非常好的材料。在行政保护这一块,主要是条例规定了省级以上的林业行政部门可以调解、处理侵权案件。县级以上的林业行政部门可以查处假冒授权的品种案件。我们觉得这个条例的规定还是比较详细的,授予行政部门的权限也比较丰富,县级上没收违法所得,然后没收繁殖材料,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业行政部门在查处侵权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现在从林业部门来看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现象也时有发生,行政部门也在履行职责,通过一些专项行动,还有综合整治查处这些案件。下面我想介绍两个比较典型的林业上的两个典型。
    一个是河北省林科院培育的“美人榆”的,在十多个省区遭数百家苗木生产企业侵权。现在已经有河北、山东共4家企业承认侵权,达成了和解协议,当然他们在维权过程中也非常辛苦,也碰到了很多困惑。这4家企业承认侵权,并达成了和解协议,进行了赔偿,最后给他们确立了授权关系,成为合法的生产商。天津有一家企业现在在法院也确定侵权,还有6家也正在起诉,有的也表示愿意进行调解。这个是石家庄中院的调解书。他们的做法主要是:
    一是争取行政部门的支持。他们向河北省林业厅申请以后,厅领导召集林业综合执法处、科技处、省种苗站等开展综合执法。
    二是在新闻媒体刊登声明和维权公告。
    三是成立专门班子,聘请多家律师事务所代理提请诉讼,包括开展前期的摸底、调查、取证等工作。律师事务所负责调查取证,日常的开支他们负责,然后如果成功了,他们再进行分成。
    这是另外一个案例。红叶杨,在互联网、杂志上做了很多广告,侵权分布了很多省,尤其在河南最为严重。品种权在2010年7月向河南虞城县公安局报案,当时他们发现一家企业也在生产这个东西,后来了解到他们请的工人晚上下班的时候,把苗子带回家了,后来公安局立案,这是刚才前面点到的,公安局说刑法上面也查不到品种权的刑法问题,后来以盗窃罪拘留了半年,我们调研的时候,公安局的队长还提出了这个问题,说刑法上现在还没有。目前品种权人在北京也是聘请了一个律师事务所。他们也向我们进行了请求,我们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也出据了这样一个公告,希望大家不要侵权,维护健康的苗木市场秩序,这是我们发布的一个公告。
    为什么植物新品种侵权比较多,主要是有一些特点。一是林木新品种繁殖容易、苗木培育简单。多是靠无性反之,一片叶、一根枝、就能在短时间内、大量繁殖、大面积扩散,保护非常困难。
    二是林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单薄,社会上对新品种保护认识不足,育种者对新品种保护制度也了解不多、不深,造成保护力度不够。
    三是新品种培育投入大。培育新品种周期长,10—15年,甚至更长。
    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
    二是支持、鼓励品种权人多途径、多形式积极维权,要得到律师事务所的支持。
    三是开展技术研究,为维权提供技术支持。现在很多律师事务所,这方面有经验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专家,下一步希望多关注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的情况,参与到我们林业苗木企业维权的事业当中来,使我们新品种得到更好的保护。我的介绍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曾旻辉:最后一个环节,有请朱律师给前面的两位演讲人进行一个讲评,朱律师也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专家,请朱律师上台。
   
    点评人朱金虎:非常高兴在近年首开有关农业的分论坛,并且是以植物新品种权非常有特点的农业知识产权为名称来开展分论坛,这个是非常具有开拓性的一次活动。由于时间关系,下面还有地理标志的实务论坛,我概括地讲几点:
    一是品种权分论坛的召开打通了律师界与司法界与农业行政品种权的管理机关,审查受理机关的会议性的交往,并且是由全国律协作为承办单位的。
    二是我们邀请的农业部的专家,和林业局的专家以及实务工作者,和具体从事新品种测试的审查员给我们做了一个非常全面、深刻并且有现实意义的,并且为我们律师想介入这个律师新业务领域提供了一个初步性、基础性的介绍。其内容大家在刚才几位专家的演讲中能够感受到,这个领域有一定的难度,需要有一些生物学基础上的一些生物技术,包括植物,主要是植物,这里还没涉及到动物的问题,这些方面的一些基础方面的知识,这个是对从事植物新品种法律事务,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刚才宋敏博士所介绍的,有大量有关生物学方面的知识,转基因的一些产品以及相关的制度都是非常有特点的。这是这几位专家给我们律师界做的报告,对我们来讲是一件非常重要、非常有开拓性的一种信息的提供。
    三是关于品种权的保护实施,刚才几位专家都提到了,尤其是宋主任和龙处长讲了我们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这两个国家机关承担的相关工作,由他们的介绍对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也有了比较深刻、比较全面的了解,或者有了初步的了解。这里面我们有好几个律师是从事,或者代理过植物新品种案件。希望以后我们工作的准备更充分一点,能够把更多的植物新品种代理的律师邀请到,或者鼓励他们参加我们的会议,使我们对植物新品种权,司法或者律师业务的状况能够全方位展示,使我们的论坛能够更深入地进行。
    关于实施的状况,品种权的执法状况,刚才陈红博士、宋主任和龙处都介绍了,侵权的现象特别严重,刚才我们提到了有一个数据,查处的违法的种子150万公斤,有这样一个数字,实际上我现在代理的两个案件,实际证据表明就有80万斤,数量都没有在具体的官方公布出来。有一个观点刚才前面的嘉宾也提到了,是国家投入用的品种权,单位用了,其他单位侵权了好像很有理由,还有国有事业单位代表国家,占有品种权,或者享有品种权,或者实施品种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私人组织,现在尤其是经过公司推行了多年以后,除了国有公司,和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形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权利归属国家,其他的都是小范围的私人性的组织,所以这是有很大区别的。另外更荒谬的观点,现在有很多好的品种,对他们的侵权发生非常广泛,理论是什么呢?谁让你姑娘长得这么漂亮?有的还有这种理论。这是关于实施情况。
    第四个方面关于展望。在这个领域刚才前面几位专家对我国两个主管机关授予品种权的状况都有了解,至于品种权现在的侵权现状比较多,这里面的律师比较多,还是不少的。刚才龙处介绍的关于林业方面的美人榆红叶杨等等,品种权的争议量比较大,由于司法法官,还有大量的律师,对这个行业有些特点并不是很熟悉,对它具体的操作自信心不强,因撤诉的案件不少。中国法院网上公布出来的法律案件有大量的是已经调解了,还有的是撤诉了。这个领域需要增加这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方面的研究。刚才前面几位嘉宾讲的比较全面了,简单点评一下,我们蔺律师所讲的情况,他所讲的案件,是中国关于品种权案件中最早的,也是最著名的,和最有影响的案件之一。历时5年,实际上经过了6审,给有关的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是这个判决的问题还是很多的,刚才蔺律师所讲的这几点,我都表示赞同。下面有几个问题,一是涉及到实体方面的问题,这里面有个农业部和林业局的专家在场,关于品种的统一性和不统一性,这个是我们确定新品种的重要依据,刚才龙处大家看红叶杨,明显的看出叶色,包括叶瓣都有区别。应该可以确定这两个不是同一品种,提交的材料是不一样的,说明里面有问题。如果是送交的材料代表的品种跟实际上保存的或者申请的如果是一致,不会产生这种情况。很遗憾审理法院对这个证据,这么明显存在问题的结论没有进行再次的重新鉴定。
    二是关于程序问题。关于上述权问题,在当事人我们讲是狭义当事人,通常指原告和被告,这里面当事人已经放弃了上诉权的情况下,能否恢复上诉权?这是一个问题,第二能否和对方当事人协商,以协议的形式恢复上诉权?第三法院能否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来赋予上诉权?我认为是不能的,为什么呢?因为关于审判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是由专门法律确定的,就像行政法确定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的权利一样。如果当事人不起诉,当事人不上诉,法院也无权进行一审的审理和二审的审理。同样,如果当事人没有诉权,法院也不能审理。这个观点能不能站住脚?简单地讲这么多,感谢大家。
   
    主持人曾旻辉:我们的第一阶段的农业知识产权的分论坛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嘉宾、谢谢在座的各位律师,谢谢!
   
  
   
    第二节:地理标志实务研讨(16:00—17:30)
    主持人:魏晓华(湖南省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
    点评人:马东晓(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
    专题演讲:
    1、徐明振(山东胶州大白菜协会秘书长)规范使用,科学运作,以地理标志促进胶州大白菜产业发展
    2、李雪宇(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3、谢冠斌(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持人魏晓华:下面我们进行第一个环节,请山东胶州大白菜协会秘书长给我们讲地理标志的实务,谢谢大家。
   
    徐明振: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下午好!我今天的题目是规范使用,科学运作,以地理标志促进胶州大白菜产业发展。我们胶州距离青岛市的位置很近,土地面积1210平方公里,80万人口,除了黄海之滨,胶州湾畔,年均气温12摄氏度,我们孕育出了胶州大白菜,胶州大白菜历史悠久,胶州县以大白菜据成,所以我们胶州大白菜也称为“胶白”它的特点为帮嫩波、汁乳白、味鲜美、纤维细,迄今有一千多年的历史,传入日本、朝鲜。鲁迅先生曾经写到,北京的白菜运到浙江,便用红头绳系住菜根,倒挂在水果店里,尊为“胶菜”。1949年斯大林七十大寿时,毛主席亲自指定送胶州大白菜为寿礼。1956年,苏联专家到胶州考察胶州大白菜,回国之后就出版了专著《中国宝贝—山东胶州大白菜》这更大大提高了胶州大白菜的国际知名度,推动了胶州大白菜走向国际市场。
    近几年胶州市委市政府,着眼于历史文化的传承与发扬,立足于地方名产的保护与开发,在各级工商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胶州大白菜于2006年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我们以质量管理为核心,以商标保护为重点,以市场开发为手段,在确保胶州大白菜证明商标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同时,在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是我们2006年注册为商标之后,同年评为首批100个中国名牌农产品之一。2009年被评为最具竞争力的地理标志商标。现在我们胶州大白菜已经成为全国唯一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并拥有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自制的大白菜品牌。也就是说我们已经打造成了胶州大白菜进行产业开发的有利的平台,现在我们胶州大白菜产业已经到了非常红火的地步。我们的做法是
    第一以质量管理为核心,确保胶州大白菜证明商标的权威性,胶州市大白菜协会作为胶州大白菜证明商标的拥有者和管理者,在胶州大白菜证明商标的运用上,始终坚持“一个核心两条主线”的工作路线。一个核心就是以质量管理为核心,严格实行生产基地认证制,产品质量追诉制。两条主线,就是种出来、卖出去,严格生产过程监控、不断开拓市场空间。首先要说说我们基地如何认证的。我们要求整个胶州大白菜必须产自经协会认证的基地。面积要达到10亩以上、成方连片;基地提出申请,协会组织有关专家现场考察,对基地的土壤、水质、大气和周边环境等检测合格后,才能认证其为胶州大白菜生产基地。对认证合格的基地,在胶州大白菜网站和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在基地设立统一设立的生产基地标识牌,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严格生产过程监控。以“建设一流的生产设施,采用一流的生产技术,生产出一流品质大白菜”为目标。根据中央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的政策精神,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这是我们生产区的设施,(见PPT)。在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对认证基地的生产过程实行全程监控,严格执行《胶州大白菜生产技术规程》做到统一种植品种、统一生产技术、统一供肥供药、统一病虫防止“四个统一”切实保证了产品的品质。协会为指导认证基地的生产而完成的研究成果——“胶州大白菜标准化生产技术”经专家鉴定,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严格产品质量检测。这是我们检测中心,胶州大白菜检测中心。我们对产地的土壤、水质等生产指标及产品的农残、营养等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在收获期间,对每个认证基地进行检测,只有检测结果达到质量标准的才有资格使用胶州大白菜证明商标。(PPT)这个商标是我们的核心,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这个来生产的。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胶州大白菜证明商标。这个事情是个很严肃的事情,我们现在每棵白菜上都贴一个商标。我们宁愿一个商标一分钱我们不收,也要保证发出每一个商标贴在白菜上,白菜都是达标的。一旦贴了商标的白菜出现了事故,我们是承担不起责任的。所以说这个事情是个很严肃的事情。
    我们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这几个体会。
    一是胶州大白菜质量控制的总抓手。带商标的就是真的,不带商标的就是假的,因此说它是胶州大白菜质量控制的总抓手,达到质量要求的就给上商标,不达到的就不给上商标。
    二是推动了胶州大白菜生产标准化。你要想有商标,就必须严格按照我的要求,一步一步进行生产,所以就推动了胶州大白菜生产的标准化。
    三是推动了胶州大白菜生产规模化。为什么这么说?不使用商标一斤白菜几块钱,使用这个商标能卖更好的价钱。有了利益驱动,就推动了它扩大规模,就有了扩大规模的动力,反过来规模扩大了之后,产量提高了之后,竞争力就会加强,竞争力加强之后还有个产品质量竞争,产品质量一竞争,更促使你使用更高的技术标准,所以这三方面是相辅相成的。
   第二个是我们的保护。与很多的品牌产品一样,胶州大白菜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中国名牌农产品”荣誉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在带来显著增收效应的同时,也招至一部分唯利是图的出现。这是假冒产品(见PPT)。我们要求是统一品种,你要想使用这个商标,就必须使用我们这个品种,你要使用我的商标,必须使用我制定的品种,如果不使用我制定的品种,大家的品种太烂,有的是高的,有的是圆,如果品种太烂,生产出来的千差万别,就让消费者无法识别。
    为了保护好胶州大白菜,我们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胶州大白菜是胶州市的社会公共资源,是胶州全市人民的共同财富。另外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宣传牌等多种形式,强化舆论宣传、知识普及。
    我们宣传的内容是“胶州大白菜,棵棵有身份”这句话有两种意思,一种意思是胶州大白菜每一棵有一个身份证,编号都是不一样的,第二层是身份高、层次高。
    二是统一商标形象。
    为有效防止假冒伪劣等现象发生,我们设计、制作了统一的包装样式,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保护。严格包装管理,要求所有认证基地和生产企业,其产品包装袋、包装箱、基地标识牌、门牌广告、宣传材料等必须在协会备案。这是我们大的包装箱(见PPT)这是没有装箱的大白菜。我们加入全国打假网,使“315”方位标识,该标识与“胶州大白菜”证明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配合使用。
    三是强化产品监管。为形成胶州大白菜商标保护和管理的强大合力,针对证明商标的社会公共资源性质,我们积极主动地争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共同管理、保护胶州大白菜证明商标。市政府专门成立了胶州大白菜商标保护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农业部门、新闻部门,同时聘请市场监督员和专门律师,形成了政府引导、协会主体、部门联动的管理格局。
    这是我们胶州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一个调研报告。专门就胶州大白菜品牌的一个调研报告。这是工商部门跟我们基地进行监控的照片。
    三、以市场开发为手段,拓展胶州大白菜的产业。
    首先是大力宣传推介。一是媒体宣传;二是展会推介。媒体宣传,这是在中央一台报告胶州大白菜,这是胶州电视台的相关报道,这是相关报纸的报道,这是经济报,都有胶州大白菜的报道。
    (见PPT)
    我们参加了一些会议,例如全国优质农产品进超市贸易洽谈会等等,这是一些会场的场面。这个上面是我们在茶艺表演,这是现国家农业部副部长。这是2009年亚太地区地理标志国际研讨会上,我们受到邀请,在这个会上做了自主演讲,当时我们国家演讲的一共有3家,我们是其中之一。
    第二,广辟销售渠道。我们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广辟销售渠道。(见PPT)
    第三,推动产业发展。胶州大白菜商标和品牌的成功运作,有利地推动了胶州大白菜产业的发展。这是一些企业和研究所,都加入了大白菜产业中来了,刚才我介绍,全国每年需要白菜是500万斤,我们胶州每年生产大白菜是70—80万斤,这是向韩国、日本出口的泡菜。这是2008年山东省开的地理标志会议期间,在会上放了胶州大白菜的展示台。这是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率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州农业厅长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者参观我们胶州大白菜。目前胶州大白菜种植、加工、销售等产业总值达到14.6亿元。欢迎各位到胶州品尝胶州大白菜。
   
    主持人魏晓华:白菜刚才徐老师跟我们讲不是一个大白菜,一个地理标志,它其实是商标、财富的故事或者传奇。下面请李雪宇律师给我们做精彩演讲。
   
    李雪宇:在座的各位学者和律师同仁下午好,感谢组委会给我这个机会,来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农产品地理商标的使用及保护问题。刚才会长给大家介绍了胶州大白菜的成功经验,应该说是一个农产品地理商标成功管理或者使用的一个典型的成功经验。但是从全国注册,或者获取地理商标、地理标志的农产品的发展来看,并不是所有都获取了地理商标,或者地理标志的产地,都像胶州大白菜一样取得成功的经验。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更多的地理商标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和保护,甚至没有整合,最终没有达到获取地理商标以后想推动整个行业或者产业发展的状况。造成这样的局面,可能跟地理商标它本来的申请者、使用者的特殊主体是有一定的关系。因为按照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地理性的商标它不可能授予一家企业,一般是授予一个行业的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既然是授予一个组织,这个组织它严格地讲,或者是行业协会它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竞争的主体,因为商标法它也属于竞争体系法下的一个单独法律。正是由于地理性商标的持有者它本身不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所以在使用或者保护的概念和意识上,还没有达到商标保护的意识。再一个就是说,在地理性商标,地理商标的授予使用的情况下,是一个行业协会,它的管理上存在更多的混乱,它可能是由于没有一个相应的标准,只要是在这个地区内的产品。例如我们原来有一个很出名的茶叶产品叫普洱茶,普洱茶在最先的阶段,就是05、06的阶段,普洱茶的产值已经达到了很可观,这个时候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国家商标局颁布的普洱茶的地理商标,但是整个行业管理当中它并不理想,就造成了真正使用主体的时候,茶叶的加工质量,因为当时没有标准,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区域在使用的时候,只要在这一个区域内加工厂生产的茶叶都叫普洱茶,这个产品投入到市场以后,得不到终端消费者的认可,最终导致了普洱茶整个市场的经济价值或者市场的反应都下降了,所以就导致了07到08年普洱茶市场基本上达到了崩溃。最后好在普洱茶协会,当然它有政府的力量,他的会长是原来的市长,就制定了相应的普洱茶标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但以一种大叶种为原料的,在一个区域内加工生产出来的茶叶,都叫普洱茶,还要达到普洱茶的标准,比如色、香、味以及纯度才能叫普洱茶,使得这几年普洱茶慢慢得到了恢复。这个当中反应出了一个,即便是获取了地理商标,但是如果不很好地合理地利用或者整合,实际上并不能推动整个市场的发展,相反的可能由于一拥而上,还会毁掉这个产品。从云南来讲,它通过了各获取的地理性商标,包含的地理标志是28件,获取了工商局依法授予的7件地理商标。基本上都是与农产品有关的,从目前来讲使用的好或者真正发挥作用的并不多,这个不限于我们云南,在整个全国来讲,地理性标志的产品,实际上都是一样的,都没有真正得到很好的利用。另一个就是刚才说到的申请的主体和使用的主体不是一家,管理模式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欠缺。特别涉及到维权,比如说受到侵权的情况下,维权的主体究竟谁是主体,维权的动力来讲,可能并不像企业本身一样具备相应的动力,所以这样造成了维权的产品大量存在在这个市场,这个也是导致整个市场没有真正做好的一个原因。再一个是地理标志或者地理商标的申请已经真正超出了真正的意义,很多地方把地理商标的申请作为政府的功绩,例如有云南核桃,同时在云南获得地理标志的就有三家,实际上都是一个产品,只是这个产品的品种不一致,这样的话在同一个云南省就核桃这个产业就有了三个地理性标志的产品,这个是不是就可以达成一个在市场上竞争的主体?或者是同样的一个产品下,分别授予了三个地理性的标志,是不是相反的分解了实力,甚至出现了三家产业当中有互相诋毁,不可能是自己诋毁。这样就存在了我们的重点,地理性标志产品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实际上才是我们的核心。再一个中国咖啡之乡就在云南,叫做中国咖啡之乡,这个咖啡之乡的来源是因为在德宏有中国最大的咖啡种植基地,也是亚洲最大的咖啡深加工基地,年产1万3千吨的深加工的基地是亚洲最大的,之所以有这个咖啡的存在,所以它获得了中国咖啡之乡的称号,但是在这个同时,德宏的农学会,又以地理性标志获得了德宏咖啡的称号,但是实际上来讲,在一个地区就一个产业就产生了两个标志,一个是企业本身自己获取的咖啡商标,再一个是获取的地理性标志,实际上我们转过来试想,如果缺少了德宏咖啡主体的存在,中国咖啡之乡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基于这两个商标的存在,如何把两个商标组合,以及如何来很好地利用,就变成了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
    农产品地理性商标的使用和整合面临着难题,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矛盾,或者存在这样的不足,给我们律师也有一个知识产权开拓的新义务的点,就是如何整合地理标志的产业,以及如何应用这个产业,当然这个大家对这块的业务还不太感兴趣,但是这个如果做得好,可能也是一种切入点,比如说就讲到一个典型的,假设一个核桃,我们如何把这三个地理标志给它有效地整合,以及在整合过程当中,我们律师能够提供给客户或者提供给行业协会的服务的方式、模式,以及甚至律师在当中获取的应有报酬,以及律师的作用,这一块是很大的市场。这个市场做得好的话,不亚于知识产权版权当中的维权的模式。真正的保护就是合理的利用及有效的整合,就是今天的保护。真正的行业协会等等获取了地理标志,或者地理商标以后就作为一项面子工程,可能就搁置了,真正下来的实施就靠律师的推动力,所以说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使用整合,是一个律师下一步业务切入点和开拓点的重点,但是如何有效进行保护和整合这个是难点,我根据我们自身的感受,给大家就抛砖引玉谈这么多,可能有些观点并不太正确,但是这个确实是我们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谢谢大家!
   
    主持人魏晓华:刚才李律师对地理标志的使用状况进行了分析,而且他也得出了一个结论,就是说商标是做出来的不是贴出来的,下面我们感谢李律师的精彩演讲,下面请谢主任给我们做精彩演讲,大家欢迎!
   
    谢冠斌:精彩肯定不敢说,因为是组委会临时给我派的差,我觉得挺有挑战的。地理标志这个问题,有多少的律师业务我也不知道,但是我觉得这个其实挺难的,地理标志这里头我还觉得跟大家共同学习。我之所以敢挑战这个东西,因为我们在若干年前有这么一个具体的案例,大家都觉得好是个农业知识产权,但是我们代表的是很大的跨国公司,他们发生这样一个具体案例,因为这个案例是最后双方和解的,我讲的东西可能涉及到不可以公开的东西,请各位同仁照顾一下,予以保密。
    这个案子是涉及两方当事人,一方是广西桂林,还有一个花桥食品有限公司,另一家是广州一家公司,广州这家公司是跨国公司中国的子公司,案件的背景是:桂林花桥2002年申请取得了“桂林辣椒酱”的原产地标记产品认证,(按照新规定现为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另外一家公司1997年开始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名称辣椒酱这样一个产品。
    后来这个故事是“桂林辣椒酱”主要原材料要来源于桂林,而且要适应当地的传统工艺,并且在桂林当地生产、加工、制造或者形成的辣椒酱才能称为桂林辣椒酱。他认为广州这家公司不是在桂林生产的,没有取得认证,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要赔钱、停止使用。是这样的一个案子。
   甲公司认为,桂林辣椒酱是辣椒酱当中的一种,桂林辣椒酱只代表一种口味,还有其他一些辣椒酱,他认为在调味品领域这属于一个通用名称。还有他认为桂林花桥拿到了地理标志的认证,但是只是说在客观上取得了这样的权利,并不是说享有禁止其他企业使用的权利,尤其是有没有说这个钱要赔给你,桂林花桥这家公司有没有这样的法律依据。相关的法律背景就不多说了。
    下面给大家看一下我们国家的立法背景。原产地标记是2001年生效的,后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是国家的技术监督管理局,是2005年生效的,原产地标记叫法就没有,叫地理标志了。在工商局,商标局这个系统,2003年的时候,制定了一个《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强调可以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这里头最大的问题,现在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中国现在对地理标志实行的是双重的保护体系。
    一个是专门的行政保护途径,同时还有一个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途径。产生的问题就是很明显,这里头有两个,一个是和湖南有关系的案子,就是浏阳花炮,浏阳花炮在03年的时候,先是浏阳市政府注册了一个地理标志,找国家质监总局,这是浏阳市政府做的,浏阳市政府做了之后,就禁止一些他不许可的企业不能用地理标志,“浏阳花炮”四个字不让用,到同年的12月份的时候,浏阳行业协会又注册了浏阳花炮的商标,两家都在授权,目前大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第二个是绍兴黄酒,绍兴黄酒最早的时候,是绍兴市黄酒协会,注册了绍兴黄酒加上绍兴老酒这样一个地理标志,也是证明商标,证明商标之后大概在05年的时候杭州的一家公司还有几家公司,又到质监总局注册了一个叫“绍兴酒”这样一个地理标志,目前也是处于一个比较混乱的状态,这个问题现在也都没解决。
    回到刚才的案子,到底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应该是多大。像我刚才讲到的,例如“桂林辣椒酱”这些问题首先一点,它获得了合法使用权,这是一项地域的权利,这个里面大家都知道,是不能转让的,这里面就涉及到如果说某一家企业申请了证明商标或者是地理标志,他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这个我们当时也为这个案子找到了质监总局,专门管治理标志的一个处,他们说觉得这块也是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
    这里头简单给大家说说我们根据目前法律规定的一些看法。大家可以看得到,有一些不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其中一个是已经成为普通名称或者公知公用的地理标记的东西。像刚才另外一个律师讲到的普洱茶,普洱茶是一个地理标志,还是茶叶的一种分类?现在很难去区分。后面我给大家讲到的案子可能跟这个事情会有一些关系。保护例外第一个是有些是不可以作为保护的,这个后面我会讲一个案例。
    有一个挺典型的案里,就是“金华火腿”案,大家应该有些人比较了解,浙江的食品有限公司属于在杭州,不是在金华,他在很早的时候,注册了一个“金华”注册的食品就是火腿,叫“金华牌火腿”是很早注册的。后来到2002年2003年的时候金华市又把金华火腿申请成为了一个地理标志,以前浙江的公司是采取授权的模式,只要是做金华许可,要交商标许可费,否则不能用“金华火腿”这个标,到2003年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金华当地开始用“金华火腿”,这里面需要给大家补充,这些被告虽然获得了原产地的产品商标使用权,但是使用的过程中不是很规范,注册的过程中有这样一个标志,这个标志他们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是很规范,没有完全按照要求去使用,这样原告给被告起诉上了法院。争议有两个。一个是如何界定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原告认为,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是“金华火腿”而“金华牌”则是对该注册商标的称呼。但被告认为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为“金华”两个字,并非“金华火腿”,而且商标注册证上写明原告的商标为“金华牌”。
    最高法院判决和依据,一是认为注册商标肯定要保护,因为注册在先肯定要保护的,第二个金华火腿确实在历史上已经有这个东西,作为一个历史标志也应该保护,最后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不构成侵权它的理由是怎么样区分呢?他考虑基本的公平原则,历史上的形成的一些权益,怎么样进行保护,像我刚才说到的,像桂林辣椒酱的问题,如果别人在取得地理标志之前7—8年之前他已经在使用这个名称了,你有没有权利禁止别人使用?后取得权利的时候,能不能对之前的东西禁止?这里面涉及到诸多问题。当然这个案子当中因为使用不规范,也要求使用“金华火腿”要规范使用。从我个人粗浅的经验来看,我觉得地理标志不是很简单的问题,是很复杂的法律问题,谢谢大家!
   
    主持人魏晓华:地理标志有个产品,另外地理标志也有个商标,其实中国的特色就是有个双轨制,什么都有个双轨制,原来有个计划经济,还有个市场经济,这是我们做律师的困惑,也是我们一个体制的困惑,刚才谢老师给我们做了精彩的演讲,下面留几分钟的时间,看大家有没有问题,向我们嘉宾提出来?
   
    提问:刚才谢律师讲的我补充一下,现在我们国家地理标志不仅仅是双轨制,而是三轨制,还有个农业部、国家质监总局和商标局,要统一受理、审查中间分开,最后统一标志,现在是三轨制这是我补充的。
   
    主持人魏晓华:还有吗?
   
    提问:我有一个问题,证明商标的保护,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保护,我们都很清楚但是它作为质监局认定的产品保护,和农业部把它作为地理标志的这个是怎么完成的?因为刚才谢律师讲的,这几个案例当中涉及到冲突。保护的差异性在什么地方?谢谢。
   
    主持人魏晓华:我简单说一下看对不对,这个是这样的,它都有一个申请的流程,是一样的,双方质监局刚才谢主任刚才说了,有一个法规,它自己有。证明商标也有一个流程,证明商标是这样的,一个是有普通商标的流程,另一个是证明地理标志的流程,是2010年才出台的,如果说你要了解这两个方面的不同,应该翻一下相应的法规。
   
    提问:申请不同性我了解,保护的差异性在什么地方?
   
    主持人魏晓华:保护的差异性应该是这样的,商标的保护,就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来保护,而地理标志的保护,我认为是一个产品的保护,它是按照严格产品的质量管理进行保护的,看我说的是不是正确的?谢律师你讲一下?
   
    谢冠斌:我的理解是从证明商标,从商标权这个角度来说,强调的是一种权利,不管这种权利跟普通商标怎么区别,但是它强调的是权利,但是我觉得作为质监总局它出台这个东西,我不知道我理解对不对,我理解它是一种关系,它是一种行政的管理,这个角度上来讲,我认为在整个法规当中,或者整个流程当中是体现得出来的,我不知道我表述的是否清楚,我个人理解,一个是更强调的是管理,一种行政上的管理权、监督、执法。
   
    主持人魏晓华:还有吗?
   
    提问:地理性标志被认定以后,比如说胶州大白菜,保护的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商标叫胶州大白菜,二是原产地,必须要生产在胶州,如果生产在长沙叫胶州大白菜肯定是不合适的,在这种情况下,胶州当地其他种白菜的这些农户,在他的产品商又起了另外一个名字,原产地在胶州地区,这种情况下跟咱们保护的产品是否有冲突?是否允许他卖?
   
    徐明振:如果说不写“胶州大白菜”这五个字就可以。
   
    提问:我补充一下,刚才这位律师说的这个问题,我记得我08年的时候写了一篇论文,我论文的标题是“地理标志和地理商标的冲突调整”其实我觉得刚才您提到的,其实有几种跟地理标志冲突的,一种是含有这个地名的商标,因为这个产品所产生的,或者生产出来或者制造出来的产地,跟产地的自然环境或者人文环境,历史这些有密切的关联,这个时候我们可以把特定的商品把它申请作为一种证明商标,或者把它作为一个地理标志,成为一个地理标志产品,然后它是跟特定的地理环境,还有当地自然的因素,还有历史、文化、传统、工艺等密切相关,你可以把它申请为地理标志产品,但是地理标志产品它只是说在这个地区产品,生产的不一定所有的产品,都够成为地理标志产品,它也跟它的质量有关联,但是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你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了,但是你并不能排除在本地区生产的其他的商品,你不能限制在同一个地理位置,地理区域的其他的生产者、制造者,他们可以一样的去使用你行政区划,作为地理上用它,大概是有这样的区别,所以我认为是不能够限制的,只要你标明了产地,例如是胶州,这还是合法的,因为确实来源于胶州。当侵权的时候,像徐会长说的,在相类的产品下,使用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果你也是胶州大白菜,而且这几个字完全一样,或者胶州的大白菜,我觉得这些都可能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一样可以变成商标侵权,但是如果很明显的不是商标意义上使用,而是一种地理位置上的指明性的使用是合法的,这是我的理解。
   
    主持人魏晓华:感谢不你给我们解答。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没有?
   
    提问:如果说产于特定地方某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含有这个地方特殊的因素,不管是气侯、工艺等等,他不用你的商标,他有他自己的商标,他的效果跟你证明商标的效果一样,有了商标就要对产品的质量负责,有了产地说明你商品特定的口味、含量都差不多。例如茅台酒,茅台镇产的酒,例如工艺和产地都来自这个地方,它的价格也不差,只不过有的人更强调品牌,他就喝茅台,也有人觉得差不多,茅台酒太贵了,300块钱买一瓶这个,也差不多,这样就可能会影响证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份额。
   
    主持人魏晓华:感谢大家,下面请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给大家做点评。
   
    点评人马东晓:农业知识产权是今年第一次搞的分论坛,以往都没搞过,今年也是个尝试,不知道反响怎么样,今年人数不多,但是效果非常好,人数不多,当然有一些具体问题,今天下午有个商标的分论坛,可能会分流很多。如果不在一个时间可能会更好,但是蒸发水分剩下的都是精华,在座的各位肯定都是对这个非常有兴趣,或者非常看好的。刚才李雪宇律师也提到了业务的切入点。农业的问题现在我们面临着农业产业化问题,农产品的升级可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们农业的基础比较薄弱,都是农民个体的生产方式,如果能够让他变成产业化的一种生产方式,可能也是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一个课题。地理标志应该是主要的途径,因为大家知道商标,大家在座各位都搞过很多年的商标,商标最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来源,随着经济全球化,商标的表彰功能越来越被提到更重要的高度上,如我们的衣服、日常的各种各样的产品,商标已经完全突破了识别功能,其实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农产品也面临这个问题,比如说胶州大白菜,通常说胶州的大白菜很好吃,我是青岛人,我从小吃胶州大白菜长大的,很好吃,但是你会发现,很多人在叫胶州大白菜,胶州周边人也在叫胶州大白菜,这种情况非常多。其实这种地理标志的出现,实际把商标的识别,已经提升到表彰的高度上去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刚才徐会长说的价格也已经证明了这个问题不带这个标识8分钱,带这个标识的60块钱两棵。
    下面我就地理标志简单稍微说一下。今天三位嘉宾讲得非常好,但是都是侧重某个方面,关于地理标志基本的东西涉及的少一点,我稍微用几句话说一下,地理标志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本地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另外一个有特定的领域,这是至关重要的两个因素。我们国家刚才提到了无论双轨制、三轨制、四轨制都好,但是实际上作为法律保护,作为商标,这个大家都知道,这个里面的意义非常大。把一个标志变成一个财产,把这个财产把它法律化这个东西只能通过商标法来解决,无论是质监总局、农业部还是林业部,都没有达到法律的效率,没有办法把这个标志转化成财产权利。这就变成一个至关重要的东西了,结合现在我们国家在做的知识产权融资的事情上来看,如果想要把一个商标去到银行申请贷款,或者说你想把大白菜这个品牌到银行贷款,你如果到质监总局,到农业部都解决不了问题,但是拿到商标证可以做到。刚才我的同事董律师提了一个问题,我也再说两句。保护上有什么区别呢,一个是行政保护,一个是法律保护,再具体行政保护法律保护需要什么,大家应该都知道。
    最后,我再简单地对三位嘉宾的发言简单点评一下。徐会长首先我想点评的是他独特的乡音,我听到这个乡音我就很亲切,倍感亲切。他谈到大白菜也勾起了我很多童年的回忆,在那会儿整天吃大白菜, 一到冬天就吃大白菜,我在这不多说了,想透露给大家个小秘密,基本上青岛人在冬天都会吃一个凉菜,叫凉拌白菜心,把白菜心切碎了搞点盐放在蒜泥非常好吃,如果愿意的话放点海米都可以,当然还有一点,大白菜应该在这个季节吃,初冬大白菜最好吃,如果冬天快过去了大白菜就不好吃了。徐会长讲的这些我觉得他其实讲了一个很好的关于地理标志运用的实例,虽然在这个实例当中,我们没有看到法律的影子,但是我们知道知识产权运用是现在比较热的一个话题,商标的运用其实地理标志是一个很好的商标运用的途径,在这个商标运用当中,实际上徐会长介绍的胶州大白菜的整个的过程,很好的给我们展示了如何来运用商标的一个过程,他介绍了胶州大白菜渊源、现状、以及如何取得政府的支持,相关部门的支持,如果通过律师支持,最后制定了规则,这些规则如何在国家工商局得到认可等等,其实提供了很好的一个案例。结合我们第二位嘉宾李雪宇律师举的普洱茶的例子,这两个例子正好从一正一反说明了如何把地理标志,或者我们说的证明商标运用好,是一个非常好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到普洱茶对这些标准,对管理都缺乏一些比较成型的制度和规则,导致运用的不好。当然,李律师除了给我们分享普洱茶的案例,还讲到了咖啡的问题。最后他给我们提出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关注的问题,就是在地理标志的问题上,如何合理使用、有效整合。这是李雪宇律师给我们分享的。最后一位谢冠斌律师,给我们分享了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其实也是一个地理标志最重要的问题,我们搞了很多地理标志,干什么呢?就是要让它有作用,我们知道它作为一个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商标权,有个最主要的功能,第一个是运用的功能,第二个是保护的功能。它有个排除他人侵犯的功能。在这个问题上地理标志和其他商标有一些不同的地方,谢律师通过他们的一个案例,来关注到了这个问题,也提出了双重保护以及多重保护问题,进而他也提出了行政保护,在行政保护中不受法律的例外他都做了很好的一些介绍。我想三位演讲嘉宾把他们的经验,他们的观察,他们的心得在这做了很好的交流,使我受益匪浅,我相信在座各位也是受益匪浅。我非常感谢他们,谢谢!
   
    主持人魏晓华:地理标志是新的业务课题,今天我们想到地理标志,确实做的也少,律师做的也不多,我们今天在这里,大家进行了激情的碰撞,也有了精彩了互动,我们期待来年的知识产权论坛,和知识产权的年会能够有更多的地理标志的实务的情况。下面我提意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我们今天演讲的嘉宾和点评领导。感谢他们精彩的演讲,感谢他们辛勤的劳动,下面我们休会!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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