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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税向何去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4/6 18:52:12

律师税向何去
作者:记者 唐姗姗/文 日期:2012/03/26 来源:方圆律政杂志2012年3月刊

 

我近期要在天津开个分所。因为对年收入在300万以上的律所来说,天津的税率比北京平均低5%,通过天津走账,更划算一些。”日前,北京知名律所主任韩为(化名)对《方圆律政》记者如是说。
    “南深圳,北天津”,近几年来,由于各地对律所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同,去年按照核定征收、计征税款综合负担率为9.25%和10%的深圳市与天津市,成为南北两地律所寻找节税空间的黄金地段。
    “各地律所到天津市来开分所,在业务上对天津律师并没有很大的影响,但是从纳税的角度上看则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关于律师税负的问题已经争论了十年了。”天津律协副会长李海波说。

    十年征税各不同
    根据国家税收征管的规定,我国律师行业税收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和核定征收(由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或者收入额、所得率等,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两种。我国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之前一直是实行核定征税,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现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我国对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制度长时间内没有统一的规定,2001年财政部颁发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在印发通知时提到“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执行”。但实际上这一核算办法参照价值不大。
    因此,各地税局在落实律所征税时也比较头痛。为保证税收,同时降低地税局的工作难度,十年来,各地大多还是以核定征税为主,只是经过当地司法局、律协与地税局的协调,税率各有不同。这种税率的确定和当地经济情况并不挂钩,在律师业最为发达的北京市和上海市,律所合伙人应交税额也不尽相同。
    北京市在2011年规定,律所收入的25%为应税所得率,再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应纳税额为收入总额的25%,除以合伙人数,乘以适用税率额再减掉速算扣除数。当然,合伙人也需同时缴纳5%的营业税。
    上海市则采用合并征收的方式,即律所合伙人要共同缴纳5%的营业税与9.5%的个人所得税,计征税款综合负担率为14.5%。
    对于两地大所来说,两种征收方式的综合负担率其实都在全所收入的15%左右。虽然在全国范围内,这个税率可以站在三甲之列,多数律所主任在接受《方圆律政》记者采访时,也都表示可以接受。
    而就上海市来说,这个税率的取得,更是一个长期博弈的结果。在2009年以前,上海市呈现的是“一税两征”的局面,即部分律所核定征税,部分律所查账征税,由于没有全市性的统一规定,虽然有区县对部分律所从“招商引资”的角度采用所得税核定征收,但经核定的征收比例也各不相同。
    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在2008年做过统计,称核定征税的律所,其税额基本在其经营收入的10%以上。而被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律所,其整体税负比例(含营业税及其附加)占到其经营收入的25%以上。
    上海律所税收征收政策的不规范不统一,客观上一度成为上海律师事业发展受限的重要因素之一。“与北京律师业相比,上海律师业务收入自2005年到2008年一直是其收入的一半。北京律师2008年人数已达1.6万人,其2006年业务收入为62亿元,2007年近80亿元。而广东律师业近年也增长很快,2008年也拥有1.5万名律师,其2006年业务收入为35亿元,2007年超过45亿元。”吕红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经过上海市的内部调整,现在我们和北京同行相比,在同等业务量下,收入差距不大。所以这两年我们在吸纳人才、扩大规模上发展很快。现在,我们虽然在深圳市也开设了分所,但走账的时候会考虑开设分所前在上海纳税的额度,不能差距太大,影响我们在上海的声誉。”上海市一家年收入在700万的律所的主任张贺(化名)说。

    查账征收意难平
    然而,这种通过地方性差异寻求节税空间的做法,似乎不会再继续灵验下去了。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强调下,2010年广州市地税局没有顶住压力,开始执行全行业查账征收。据知情人士透露,北京市的查账征收在2013年也会全面铺开,虽然查账征收的口号几乎年年都在喊,但这次将不再是“狼来了”。北京市一直是全国律师业的坐标地,一旦北京市打开查账征收的先河,其他省市“也坚持不了多久”。
    虽然查账征收符合我国税务要求,其全面推行对律师行业来说是大势所趋,但缺少适应律师工作特点的成本核算的问题并未解决。律师的主要工作方式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一项智力活动,但智力成本却又不能直接体现为税前列支的可计成本。律所的可见成本费用包括人员工资费用、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办公费等,由于工作特点所决定的,律师的差旅费、招待费花销最大,但又受到收入15‰的比例限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主任孙在辰也认为,查账征收缺乏具体的核算办法,律所利润虚高,“对有发展需求的律所来说,培训费的计算更是一个问题。比如我们的人员培训,是没有发票的,但律所想要发展做大,人员培训费用会占到一个很高的比例。国外律所通常会将律所收入的15%左右预留作发展基金,根据国内所的特点,我们预计会将培训费定在全所收入的5%-10%之间,这在成本里是无法体现的。”
    由于是新近建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在2011财务年里筹备、装修、活动等成本很高,因此税额还未突破合伙人的心理承受限度,但孙在辰担心,在下一个财务年里,缺少这样的“硬性”成本,税额会有所增长,从而可能阻碍律所的稳步发展。
    一方面,律师界普遍认为,查账征收会大规模提高律所纳税额,而另一方面,在2011财务年里,广州市在律师业查账征税的形势并不乐观。
    “和核定征税相比,2011财务年里,我们在律师业中的税收少了5个亿,有67家律所甚至是零税负。”广州市地税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方圆律政》记者,“律所都在加大成本、减少开支,办法有真有假。越是规范的所,税额越高,广州市几家律所甚至出现了税额比去年增长30%的现象。而一些不规范的律所可能会出现用虚假发票抵扣成本,或是根本不给当事人开发票隐瞒收入的情况,这样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律师界的形象。”
    “相对于查账征收的抵制,律师们对待确定额度的加税可谓非常理智。”作为一名专业从事税务法律服务的律师,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天永对《方圆律政》记者说:“自今年1月起,上海市律所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也从5%调整到6%,预计从今年7月起,北京的营业税也会有相同的改变,1%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但律师们对此却极少有反对声音。”
    刘天永认为,我国律师业承担的税率,占收入的9%-15%,这一税率与被称为“暴利行业”的房地产相比,也不算低,加在律师头上的税已经很重,如果再没有适合律师行业的成本核算跟进,作为合伙企业的老板,律所合伙人将陷入承担“无限责任的高风险,过高纳税的低收入”这一怪圈中。
    “律师费是律师工作的应有回报,是律师得以保持职业的独立、尊严与价值的基本保障。律师职业风险高、劳动强度大、知识更新快、市场竞争强、工作成本高、社会义务多,看似高额的律师费,真正用于律师个人生活的,其实比例极低。政府管理律师税收,既要尊重律师职业的基本规律,也要尊重市场的基本规则。”针对这种情况,北京律协维权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吕良彪表示。

    法律人的税务意识
    律师行业到底应该遵循怎样的成本核算办法?在中国社会,这还是一个很新的课题。
2011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时任全国律协会长于宁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律师行业进行充分调研,尽快出台适应律师行业特点的成本核算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地税务机关能正确面对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和遵循律师业的发展规律,就查账征收中与现行律师法、律师管理规定相冲突的部分在听取律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及广大律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修正和调整。但至今为止,似乎并无利好的消息让律师们可以乐观以待。
    很多接受采访的律师表示,对于律师行业的成本核算办法久久未能落实的问题,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信息不对称是重要的原因,“我们还是期望司法部这个娘家,与税务部门直接对话,也希望全国律协继续呼吁,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韩为说。
    “查账征税对律师行业来讲,有其不合理的地方,但也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如果能给税务部门和律师行业3-5年的时间磨合,在时机比较成熟的时候予以全面推行,或许更好。”刘天永表示,“但是另一方面,律师行业需要从现在起就要开始接触一块比较陌生的领域——税务结构设计,这要求律师提高成本意识,设计出适合律所的节税模式,对中国律师来说,这会是一个痛苦的过程。”
与律所合伙结构极为相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十年前就已完成了全行业查账征税的进程,已经有律师开始注意到会计师事务所的节税方式,并希望在律师业内加以运用。
    张贺打算用律所下设咨询公司处理非诉业务这种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方式来降低税负,或者将律所的非诉业务部门转向香港获得优惠税率,但这些在会计领域里已被认可的节税模式,在律师界是否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同,还不能得到验证。
    新疆、深圳、重庆等地律协也曾就此问题开过律所税收设计方面的研讨,可以确定的是,律所改革原有的理财办法,重新确定与合伙所体制相适应的核算程序、核算办法基本可行。例如,合伙律师之间的分配核算,可以在确定了个人创收的提成比例和年终经营所得分配办法后,首先让每个合伙律师在创收的提成内,尽可能地报销其与收入有关的可扣除的费用,剩余的提成收入才是真正的办案收入,然后与年终经营所得分配的收入合并,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计算缴纳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而律师报销的办案费用,又是合伙所的合法费用扣除支出。
    “我们经过学习或者聘请专业人才,通过税务筹划、掌握税收政策以规划税收,最大限度地使用合法的政策技巧、计算技巧和会计处理技巧,节约税务支出。要有效地节税,不但要求合伙律师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熟练的税务及法律运用能力,甚至要掌握律师行业内部微妙的经济变化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变化。”重庆律协副会长袁小彬在研讨会上表示。
    在拥有完备的成本核算制度、全面推行查账征税的时期到来之前,律所在税收细节上的讨论与探索不会停止;律所合伙人的税务意识,也在这种拉锯战中逐步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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