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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揭开公司面纱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7/21 18:27:00

    揭开公司面纱的举证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___这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1993年旧<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债权人要主张揭开公司面纱,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对如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股东确实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而且构成了逃避债务的行为.
实际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同时就滥用了股东有限责任;滥用了股东有限责任,就等于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二\债权人利益受到的必须是严重损害,而不是一般损害!揭开公司面纱是救济债权人的最后一个手段.所谓严重损害,使指公司不能及时足额清偿全部或者大部分债务.造成严重损害的原因不仅仅在债务人公司拒绝或者怠于清偿债务,更在于债务人公司滥用公司法人资格.
     三\股东的滥权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合理因果关系.
     以上三个举证责任缺一不可:债权人承担着比较沉重的举证责任.
     之所以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毕竟有限责任公司以有限责任为一般原则,揭开公司面纱是例外情形.要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原则,势必须债权人有非常充分必要的证据支持.
     揭开公司面纱的被告范围及其它
     揭开公司面纱的后果仅应该加在控制股东身上.
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一\股权资本显著不足.
即,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筹措的债权资本之间明显不成正比的公司资本现象.包括两种情况:股东出资低于最低注册资本;股东出资虽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经营规模雇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情况.
二\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高度混同.
最常见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人格高度混同的表现形式:
1\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资产或财产方面混同;
2\财务方面混同;
3\业务方面不分;
4\机构方面混淆;
5\人员方面混淆;
6\子公司机关瘫痪,母公司直接操纵其决策;
7其它方面的混同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丽娜律师(劳动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专家律师)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

咨询电话:0311-66552576、1393013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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