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类似的咨询比较多,现整理如下,有相同或相近提问者可参考. 问1:我买了一套房,当时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中没有约定关于噪音等环境方面的条款。等我入住后,发现因附近毗邻立交桥,噪音非常大,我能不能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我购房款及各种购房费用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呢? 2\我买了一套房,当时开发商只告诉我临交警大队,我并不知道是事故停车场,我能否解除合同?调换呢?(第二问本文不做分析) 3\我买了一套期房,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已将房款首付付清,附近是加油站,我感觉心里很腻歪,能否向开发商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律师答:合同解除应以根本合同目的达不到为前提,如果你们签订房屋购销合同的时候,立交桥(加油站\事故停车场)已经客观存在。开发商亦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噪声(等)并非开发商违约行为所致。因此你以开发商为被告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丽娜律师(劳动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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