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领养男婴十年 收养关系被判无效
本报讯 十年前,江西省万安县居民郭某夫妇领养一男婴,十年后,孩子的生母肖某要求将孩子领回。日前,万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收养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肖某要回孩子的诉求,但同时判决其支付郭某夫妇抚养费11万余元。
2001年6月13日,原告肖某在广东深圳打工期间未婚生育一男孩,因难以抚养。肖某的工友刘某便把小孩抱回万安县,让其姐夫郭某夫妇收养。原告在贵州老家休息三个月后与工友刘某失去联系。2011年底,肖某终于找到孩子,并做了亲子鉴定。
原告认为,被告与孩子之间未办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也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其收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他们与孩子共同生活达十年之久,建立了深厚感情。原告作为生母遗弃小孩,且十年来从来没有任何联系,现在要领回孩子,令人难以接受。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夫妇未经孩子生母肖某的同意,未依法进行收养登记,其收养行为无效。原告关于孩子随生母共同生活的请求应予支持。但被告抚养孩子十年,并供其上学,支付了生活费和教育费,依照相关规定,该费用应当由原告补偿。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廖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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