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金某新买的宝马汽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受损。日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应某赔偿原告金某车辆贬损费用2405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被告应某驾车行驶途中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轿车驶入对向车道又与原告金某驾驶的宝马轿车相撞,致应某、徐某、金某、沈某不同程度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应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金某、沈某不负事故责任。同年6月18日,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载明宝马轿车定损合计金额为186108.03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108.03元。原告的宝马轿车是2011年11月17日购买的。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该车送修,发票载明用去修理费186108.03元。审理中,原、被告一致表示对于车辆修复费用可按185000元计算,但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70%、徐某承担30%,且明确表示放弃对徐某的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的宝马轿车于2011年11月17日购买,至事故发生尚不满六个月,同时结合该车的受损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酌定宝马轿车的贬损费用为车辆修复费用的20%即为37000元。因本次事故中应某、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且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徐某的赔偿请求,故对于原告车辆的贬损费用,法院酌定由被告应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即24050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朱益虎 马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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