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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案例选编(六)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09-14 12:52:4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案例选编(六)
 
 
垫资施工 本金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案例]
 
案件事实:
 
       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与华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华运公司承建顺达公司开发的锦芳苑住宅小区中的2幢楼,均为15层,板式结构,总建筑面积36000平方米,工期从2002年3月1日至2005年7月30日,合同价款68,480,000元,因顺达公司资金紧张,在工程施工期间,华运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顺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未对垫资的利息作约定。
 
       合同签订后,华运公司如期开工和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向顺达公司提交了竣工资料,并要求顺达公司按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顺达公司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工程款,便以华运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为由而拒付工程款。
 
       华运公司则认为,本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同意垫付全部工程款实出于无奈,因为顺达公司称如果不同意垫资,就立刻将该工程发包给其它建筑公司。现本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并经验收合格,所以顺达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华运公司与新达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于半年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顺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68,480,000元及利息2,588,544元。
 
 
 
[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在庭审中,原告华运公司诉称,本公司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信达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请求法院判令信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68,480,000元及利息2,588,544元。
 
       被告信达公司辩称,原告华运公司垫资施工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本公司可以支付合同价款,但不同意支付原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华运公司与被告顺达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华运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虽违反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可以认定有效。被告信达公司以原告垫资施工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其关于信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68,48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588,544元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对垫资的利息未作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68,480,0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35241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上诉。
 
 
 
[律师点评]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双方有关于垫资的约定。在当前建筑市场中建设方处于优势地位的情况下,这种作法尤为普遍。1996年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是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拖欠工程款问题,以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垫资施工的现象根本未得到控制,反而愈演愈烈。这成为当前建筑市场中一个十分棘手和尴尬的问题。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上述通知是位列部门规章之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有关垫资的问题作出了本条司法解释。
 
       本案中,原告华运公司与被告顺达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由华运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但未约定垫资的利息。所以法院依本条司法解释所作出的只支持其关于工程款的请求,而驳回其支付利息的请求是完全正确的。鉴此,本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的建筑企业:在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垫资时,务必深刻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精神,并高度注意本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六)一文中提示的九个问题,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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