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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案例选编(八)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09-14 12:57:5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案例选编(八)
 
承包人违法转包且拒绝修复不合格工程,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案例]
 
案件事实
 
       顺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盛公司)与青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青云公司承建顺盛公司的商业大厦,33层框架结构,总高110米,建筑面积66000平方米,工期从2002年2月28日至2005年8月30日,合同价款132000000元,在工程施工期间,顺盛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分期预付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顺盛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如一方违约,应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对方违约金。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顺盛公司又与新瑞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新瑞公司)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由新瑞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
 
       合同签订后,青云公司如期开工。但工程开工仅两个月,新瑞公司就发现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而且施工队伍也似乎发生了变化。经调查,新瑞公司获悉实际施工人并非青云公司,而且不只一支施工队伍。新瑞公司当即将这一情况告知顺盛公司。经顺盛公司一再追问,青云公司才不得不承认已将工程的基础部分和一至十层转包给隆田建筑公司(实际为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农民施工队,以下简称顺发公司),将十一至三十三层的左半部分包给顺发建筑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右半部分包给云桥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云桥公司)。顺盛公司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青云公司信誓旦旦地称合同工程由本公司施工,决不转包和分包。但时隔不久,青云公司就违背诺言,擅自转包和分包,双方已失去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故欲解除合同。青云公司再三表示歉意,并承诺立即让隆田公司撤场,余下的所有工程均由本公司施工。因青云公司是当地的名牌建筑企业,顺盛公司便同意了其请求。但青云公司与隆田公司交涉让其撤场时,遭到隆田公司拒绝。青云公司未在坚持,仍由隆田公司继续施工。知悉这一情况后,顺盛公司坚决要求与青云公司解除合同,并请有关鉴定机构对已完成的地基基础工程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果为不合格。青云公司提出异议。顺盛公司未再让步,向青云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青云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顺盛公司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在庭审中,原告龙力公司诉称,本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公司因劳动力非常紧张,才将工程分别转包和分包给隆田公司和顺发公司与云桥建筑公司。所以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顺盛公司辩称,原告青云公司转包和肢解分包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已失去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故请求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判令原告修复已完工的地基基础工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青云公司与被告顺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但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将合同所涉工程转包和肢解分包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已完工的地基基础工程经非法分包和因劳动力非常紧张,在与被告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与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新欣公司签订环宇公司工程抹灰和油漆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与新欣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其请求被告环宇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尚欠工程款69360000元及违约金27744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龙力公司与新欣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分包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拒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69360000元及违约金2774400元。
 
       判决后,被告未上诉。
 
 
 
[律师点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筑法》第二十九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而且,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
 
本案中,龙力公司因劳动力非常紧张,在与环宇公司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与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新欣公司签订环宇公司工程抹灰和油漆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并未违反《建筑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本条司法解释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环宇公司因资金不足而主张龙力公司与新欣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以达到拖欠工程款和不支付违约金目的的作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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