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经典案例 民事案例 | 刑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劳动法案例 | 行政法案例 | 医疗事故案例 | 涉外案例  
经济法案例  
著作权转让权利的认定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3/1/11 15:32:59

著作权转让权利的认定
——深圳中院判决韦洪兴诉深图广告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

  著作权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案情

  原告韦洪兴拍摄完成名称为《会展中心夜景》的摄影作品。该幅作品发表于2006年10月出版的《精彩深圳》。被控侵权图片刊登在2009年3月出版的《深圳城区街道图》上。该《深圳城区街道图》的作者为深圳市深图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深图广告公司)、星球地图出版社,出版发行方为星球地图出版社,单价为15元,印数为2万。被控侵权图片系由深圳市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中心(简称成果交易中心)向深图广告公司提供,再由深图广告公司交付星球地图出版社出版发行。

  另查,2005年10月12日的《深圳特区报》刊登了2005年第七届高交会摄影大赛征稿启事,该赛事主办单位为成果交易中心和中国新闻摄影学会,该启事中载明“凡入选、获奖作品,版权归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有权调作品原底片放大作广告、宣传、展览、印刷、出版等用途,不另付稿酬”,并要求参赛者提交作品时须附有本人署名的同意本赛事规则的意见书。涉案作品《会展中心夜景》系上述赛事的参赛作品(参赛时的作品名称为《会展光辉》),并获得了优秀奖,韦洪兴领取了奖金200元。韦洪兴未签署同意赛事规则的意见书。

  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果交易中心并未取得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韦洪兴应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被告深图广告公司、星球地图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韦洪兴许可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被告深图广告公司、星球地图出版社应立即停止对韦洪兴摄影作品《会展中心夜景》的发行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图片;深图广告公司、星球地图出版社应连带赔偿韦洪兴经济损失6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深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著作权许可合同与著作权转让合同有本质区别

  著作权法第十条在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同时,亦规定了著作权转让制度。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权能转让给受让人的合同。它与著作权许可合同都是著作权人实现著作财产权经济利益的有效途径,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1)转让的权利不同:著作权许可,转让的是作品的使用权;而著作权的转让,转让的是作品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权利。(2)是否变更权利主体不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成立,不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而著作权转让合同成立,受让人成为新权利人,改变原著作权的所有人。(3)是否享有诉权不同。著作权许可的受让人,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出侵权诉讼,必须依赖于原著作权的授权;而著作权转让的受让人,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4)是否有期限限制不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必须确定一定的期限;而著作权的转让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本案成果交易中心依据《征稿启事》,只是取得涉案摄影作品的使用权,并未取得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成果交易中心不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无权将涉案摄影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2.韦洪兴是否已转让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由于著作人身权利的专属性,专属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不能转让。因著作权转让合同,它是一种民事合同,故同样应该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的特点,其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不能发生实在而具体的控制,权利的转移也无需进行“有形交付”,因而著作权是否已经转让不易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察知。为确保交易安全,以使著作权权利得以清晰明确,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他相关内容作了一些特殊规定。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内容包括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本案中,韦洪兴与成果交易中心并未就涉案摄影作品达成著作权转让的书面协议,韦洪兴未明确许可、转让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韦洪兴同意,成果交易中心依法不得行使。

  3.被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是否侵权

  出版合同实质上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本案深图广告公司、星球地图出版社作为《深圳城区街道图》作者、出版者,未与著作权人韦洪兴签订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却在其出版的《深圳城区街道图》中,商业性使用著作权人韦洪兴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深图广告公司、星球地图出版社共同侵犯了韦洪兴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案号:(2010)深福法知产初字第762号,(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35号

  案例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钱翠华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车祸后被评为九级伤残 索赔时被要求重新鉴定
下一篇:执行生效行政决定的实施行为不属行政复议范围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与公司相关纠纷司法观点集成|最高...
· 信用证拒付通知必须明确指出不符点...
· FOB条件下出运的货物,提单应交...
· 林其财、倪林超、倪胜坝、陈凯鸿、...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 该信息网络合同书合法有效
· 著作权转让权利的认定
· 定作人验货后诉请解除合同的处理
· 未经通知停水 供水公司应赔偿用户...
· 开发商违反预售合同的行为性质及赔...
·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非无缺陷
· 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新...
· 最高法院判例: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
· 白秀娥与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
·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IBM软件销售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
· 林宁法与临海市江海造船有限公司、...
· 本案B公司应否对该公司设立过程中...
· 应利珍、陈浩、陈学清、朱秀英、陈...
· 已经核准未予公告的注册商标不能禁...
· 尹统员、张希德、应介桑、尹卫国、...
· 注册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的认定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