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河北3月21日电(通讯员 张丙真 赵云)被告人刘某对同校校友李某产生邪念,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被泊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1996年7月2日生)因对同一学校的李某产生好感,多次找到李某(1998年9月26日生)要求和其谈朋友,李某不同意。被告人刘某就于2012年7月17日下午18时左右强行将李驮到本村北侧玉米地里的小房子里,并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
泊头市检察院未检科办案人员在提讯刘某时对其进行感化教育,刘某听后,后悔不已反复向讯问时到场的妈妈道歉,说对不起自己的妈妈、对不起受害人李某,刘某的妈妈也表示愿意进行经济补偿。于是该院将受害人的父母找来,向他们转达了刘某及其父母想道歉,并愿意作经济补偿的意思,但受害人的父母坚持不原谅刘某。
这种情况下,泊头市检察院未检科办案人员综合案情请示主管领导,根据刘某的悔罪表现和法律有关规定等提出了对其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六个月的建议,泊头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泊头市检察院的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以强奸罪作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判决。
被害人的父母接到判决后情绪非常激动,认为判决过轻,申请泊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泊头市检察院未检科办案人员热情的接待了二人,并耐心的进行了释法说理,说明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实行感化、教育、挽救的立法原意,最后被害人的父母终于表示愿意给刘某一次机会,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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