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涞源法院对被告人张瑾凯强奸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瑾凯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瑾凯与被害人马某某(未成年人)通过上网聊天结识而互留电话。2014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张瑾凯电话与马某某约好见面,见面后二人到涞源县镇海寺半山腰处闲聊时,张瑾凯提出与马某某搞对象,遭到拒绝。后张瑾凯使用语言威胁,并强行将马某某按倒在地欲行强奸,因遭到反抗而未得逞。被害人马某某因此精神受到刺激,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某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该被强奸事件之间为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张瑾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造成致被害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瑾凯虽已着手实施强奸,但因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使强奸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系可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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