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在航运贸易中非常重要
联合国相关组织从20世纪初开始,就针对提单制定了一系列公约,从最初的《海牙规则》到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1978年的《汉堡规则》,再到最近的《鹿特丹规则》,无不体现了提单在贸易中的重要性。提单看起来只是一份单证,但实际涉及面很广,涉及各方当事人的关系非常复杂。也正是这张小小的提单,反映出了我国在航运贸易中的管理缺失。
在各地海事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中,与提单有关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尽管我国航运业快速发展,但航运贸易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仍较低,这不仅体现在操作人员上,更重要的是,管理层缺乏对贸易问题的了解和重视,很多人甚至搞不清楚提单与原始运输合同的差异。例如:货主向船公司托运一票货物,理应订立一份运输合同,履行合同的第一步就是签发提单,提单就进入了流通领域进行流转。然而,原始合同只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关系,但提单在流转过程中,又涉及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多方当事人,提单和原始运输合同就产生了不同。操作人员没有弄清这些关系就进行操作,发生贸易纠纷就不奇怪了。
从根本上讲,还是中国企业管理层不重视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反观国外,关于货运方面的纠纷很少,这与公司的管理水平、业务人员的操作能力以及较强的法律意识密不可分。美国公司行业一有新法规出台,公司马上会利用周末时间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培训、讨论和考试。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没有这样的体系,往往等出了问题再事后补救,缺乏提前预防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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