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为单位集资房问题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咨询河北商务律师在线www.64tz.com首席律师、河北世纪联合律师所律师合伙人赵丽娜的也非常多。关于该问题,并非一两句可以解答清楚,赵律师特整理如下,以方便您查询学习。需要深度咨询的可以电话咨询或面询赵律师,联系电话:13930139603 1、赵律师,请问什么样的情况可以集资建房呢?
答:河北省的集资建房政策,集资建房的参加人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职工,并取得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
河北省2007年出台的《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是河北省第一次出台系统完整的住房保障文件点击进入:http://www.64tz.com/news_xiangxi.asp?id=748 其中指出,市、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住房价格等情况,确定是否实行集资建房政策。确定实行的,集资建房的优惠条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转让办法等均应严格按照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控股或集体控股企业,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1978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文时间为准)前征用的土地进行集资建房。严禁党政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比照困难企业的规定办理。
对党政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和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的,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市、县(市)管理的国有控股或集体控股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经市、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省和中央管理的国有控股企业集资建房,在经驻地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并分别经省和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省建设厅审批。未经省建设厅或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向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手续与变更登记手续。对违规审批、许可集资建房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防止变相商品住房开发。按照每户一套的原则,集资建房的套数须对应于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户数,不得多建。如因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原因建设了超出集资建房单位职工实际需要的住房,则多建的住房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向集资建房单位以外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销售。售房款在支付集资建房单位的实际成本后,剩余部分应全部上缴本级财政,主要用于补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中经财政部门预算核定,可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相关工作的业务经费。
赵律师提醒:单位集资建房相关人应该认真研读相关法律条文,有利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阅读《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http://www.64tz.com/news_xiangxi.asp?id=748
2、集资房、老式福利分房的产权归谁呢? 单位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应属于所有出资人。 老式福利分房,有两种可能:产权未分割,个人只集了部分资尚欠款项。当然,也要参考集资时单位的规定(约定)。产权不完全属于单位,单位以未付足房款为由,要求清退,于法不合。一则个人之前付了部分,二则个人住了长期。 鉴于网络咨询和电话咨询的局限性,仅做如上分析!如有任何深度咨询需要,请与本站律师联系。 业务咨询电话:1393013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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