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对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善意且无过错的第三人基于某种事由能够确信其有代理权,即可使被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实为表见代理之一种。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比民法通则的规定进了一大步,使我国的表见代理法律制度得以完整建立。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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