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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购买家庭用车 夫妻离异债务共担
2007年3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夫妻共同债务引发的纠纷,判决由丈夫归还借款,妻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王勉荣与被告刘仁英原系夫妻。2002年7月1日,被告王勉荣因购车向原告徐某借款37380元。2004年2月19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同年2月26日经原、被告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于2005年年底前还清借款本息。其中2004年底前还5000元及利息。从2004年4月1日起按15‰计付利息,违约后则按20‰计算。2006年7月两被告在达成离婚协议时,明确欠原告借款由王勉荣清偿。后因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于2006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用于购买家庭车辆,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两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就该借款达成的还款协议,因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在两被告之间产生效力。所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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