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网络上转载他人文学作品牟利
两名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文学作品侵权案,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0万元。 云霄阁侵权案是去年2月15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当年全国重点督办的12起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之一,由于该案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典型意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1日,被告人姚某、刘某共同在互联网上开办云霄阁网站,通过设置的专门软件从互联网网络上自动搜索、批量采集作品后,在没有经过文学作品著作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起点中文网上的文学作品,采集到云霄阁网站上进行转载,提供给互联网用户在线浏览,并通过网站链接广告从中获利。根据侵权作品鉴定书的证实,在云霄阁网站登载的作品中,有1345部侵犯了起点中文网的专有发布权,其中由云霄阁网站批量采集,与起点中文网同名作品内容一致或基本一致,且已由起点中文网提供著作权证明的作品有1339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学作品1339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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