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彩礼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丽父母返还原告吴大宝彩礼1万元。
原告吴大宝与被告刘丽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原告经媒人给被告刘丽父母刘老根和陈英人民币3000元作为礼金,2006年底,又经另外两人给被告刘丽父母1.3万元。几天后,吴大宝和刘丽举行了热热闹闹的仪式,当天,男方又给被告刘丽上、下车钱1560元。仪式举行后不久,吴大宝与刘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刘丽赌气回娘家居住,后又外出打工一去不回。
法院审理认为,仪式举行后不久,被告刘丽即下落不明,且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被告所接受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刘老根、陈英对3000元礼金认可,对1.3万元不认可,但庭审中原告陈述与证人证明的内容相印证,原告给付被告刘老根、陈英彩礼1.3万元的事实应予确认。原告请求被告刘丽返还彩礼的主张,刘丽对此并不知情,且原告给付被告刘丽的上、下车钱,并不具备彩礼性质,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刘丽返还彩礼的主张不应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刘琳飞)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