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应聘收入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解答: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取得收入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该法第四条规定,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退休工资”与重新应聘所得收入概念是不应该混淆的。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曾有过专门规定,该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人虽然已经退休,但现在又重新被一家公司聘用,现在所得收入与从原单位领取的退休工资性质不同,在这家公司每月的收入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而不属于“退休工资”,如果已达到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就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代为扣除的应缴个人所得税是合乎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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