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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直机关单位参保实施细则>实施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编辑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1-29 14:43:00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实施
   聘用人员流动人员均可参保

    为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完善机关社保政策体系、规范经办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日前《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它标志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从此进入了一个稳定发展的新阶段。

  流动人员也可参保

  《实施细则》立足于市直的工作实际,对现行保险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体现了保险政策的连续性和系统性。特别对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及聘用人员参保,个人账户管理、保险关系的接续、保险稽核和登记等方面的政策进行了系统和综合,突出了《实施细则》的政策性强、便于操作的特点。

  在参保范围和对象方面,《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和聘用人员”都属于参保对象,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按时缴纳保险费,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自谋职业人员及市级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也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突出了社会保险对聘用人员、流动人员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性特征。

  重新缴费不足15年须缴补偿金

  在保险关系接续方面,《实施细则》对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即:在市机关社保局重新缴费不足15年的,要在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时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后方可参保缴费,这也是为维护机关事业社保基金安全而制定的一项必要措施。同时还规定了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参保范围时财政将对其个人账户给予一次性补贴,为财政拨款单位分流人员提供了保障。

  《实施细则》还第一次对参保的“中人”及退伍战士、下乡知青等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保政策与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衔接。

  明确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

  《实施细则》对统筹支付的养老金项目和离、退休人员应享受的津贴、补贴的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为在现实工作中某些单位存在的诸如误餐补贴、差旅补贴等该由谁负责发放的问题给出了准确答案。在社会保险登记方面,强调了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必要性。对不能提供有效登记材料的,市机关保险局对该单位将停止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自动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另外, 保险稽核和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认证,作为节支增收,堵塞社保基金漏洞的重要手段,在《实施细则》中也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使《实施细则》的内容更加充实、完整。

  政策答疑

  单位缴20%个人缴5%

  问:参保单位和个人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目前市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参保单位为缴费基数的20%,个人为5%,聘用人员为6%。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制度,每月的15日-25日为申报缴费期,参保单位和个人应在缴费期内及时申报缴费。

  问:对缴费基数是怎样规定的?

  答:《细则》对在职工作人员、流动人员、聘用人员的缴费基数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为:1、在职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包括下列工资项目:(1)岗位工资;(2)薪级工资;(3)职务津贴(限全额拨款单位);(4)物价性保留津贴;(5)燃料补贴;(6)保健性津贴;(7)年功性津贴(包括护龄、教龄津贴);(8)目标津贴;(9)绩效工资;(10)奖金;(11)特殊行业补贴;(12)地区津贴;(13)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2、自谋职业人员以人事部门核准的本人应发工资为缴费基数,列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包括:(1)岗位工资;(2)薪级工资;(3)绩效工资;(4)保留津贴;(5)燃料补贴;(6)目标津贴。

  3、聘用人员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实发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实发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这是聘用人员缴费的上、下限。

  4、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在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总额与离退休(职)人员统筹支付养老金总额之和。

  基本养老金支付包括11项

  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有哪些项目?

  答:《细则》对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的发放项目,也就是统筹支付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1、在职工作人员及自谋职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为:(1)基本离(退)休费;(2)物价性保留津贴;(3)职务津贴(限全额单位);(4)劳模荣誉津贴;(5)教龄津贴;(6)护龄津贴;(7)部分离休人员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8)护理费;(9)交通费;(10)养老保险津贴;(11)绩效工资。

  2、聘用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为:(1)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2)补贴性养老金。

  上述为统筹内项目,未列出的还有如误餐费、差旅补贴等则为统筹外项目。统筹内项目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发放,统筹外项目则由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问:预发性工资为什么没有列入统筹项目?

  答:按冀劳社办[2008]16号文件规定,由于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尚未到位,为了做到积极稳妥,决定暂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待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到位后,再按工资政策进行统一规范。

  跨年度补缴还要加收利息

  问:如果单位和个人出现欠费应如何补缴呢?

  答:单位和个人需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现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跨年度补缴时还应加收利息。

  问:对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有什么限制吗?

  答:由于目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行省、市、县分级统筹,保险基金还不能调剂使用,与企业职工的保险政策的差距也很大,因此,为保证各统筹范围基金的安全,对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作出必要的限制。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转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市机关社保局重新缴费不足15年的,在转入时根据不足年限长短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手续。补偿金按转入后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且缴费基数按每年递增10%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谋职业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也按此规定办理。

  转制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问: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撤并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参保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或撤并的,市机关社保局要对其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全面稽核。有欠费的,在缴清欠费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相关文件规定的转企改制、撤并之日起,市机关社保局停止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终止与转制或撤并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如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含利息)部分。因此,转制及撤并单位要及时到机关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问:如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答:因病(非因工)伤残并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经市人事部门及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审核同意后可办理因病(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职)手续。

  按照上级要求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数量,因病(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正常退休总人数的10%以内。

  每欠费一月养老金总额核减1%

  问:欠费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及调整方面有何规定?

  答:因为基本养老保险一个很显著的特点就是权利和义务对等,履行了缴费义务,就有享受待遇的权利。

  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所在单位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缴所欠费用后办理退休手续,全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力补缴所欠费用的,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每欠一个月养老保险费,其养老金总额核减1%。单位和个人欠费补缴完整以后,从补缴之月起恢复核减前的养老金标准,并将已核减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全额一次性补发。遇养老金调整时,欠费单位在补缴后再进行调整和补发退休待遇。

  问:为什么要进行保险稽核?

  答:保险稽核就是对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的核查。通过稽核可以促使参保单位及时为工作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如实缴纳保险费,避免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堵塞基金漏洞,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

  问:保险稽核的主要步骤有哪些?

  答:1、市机关社保局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内容和时间。

  2、稽核人员到实地核查账目及相关材料。

  3、稽核人员与被稽核单位沟通情况、交换意见。被稽核单位对稽核数据进行核实确认并提交书面说明。

  4、向被稽核单位下达整改意见书,并实施整改。

  5、参保单位拒绝整改的,市机关社保局将采取优先征缴稽核欠费等措施督促参保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参保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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