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重病不应结婚既成事实也属无效
近日,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以原告庄某与被告申某之间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为由,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庄某患有先天性严重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1998年5月,原告庄某与被告申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登记时,原告庄某到场,但对结婚登记不知情,婚后也未生育子女。2006年,原告回娘家居住,再也没有回到被告申某家中。
今年4月,原告父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因原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被告经常打骂原告。2005年夏天,被告将原告送回娘家后,一直没有对原告尽任何义务。目前,原、被告分居已经3年之久,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请求法院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庭审中,被告申某称上述事实属实,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患有先天性痴呆病,与被告结婚登记时及婚后均没有治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婚姻应该属于无效婚姻。(高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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