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网络使用权 八名被告人获刑
本报讯 (记者 姚晨奕 刘晓燕 通讯员 龙丽昆)在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非法经营罪中,八名被告人因用传销的方式推销网络使用权,分别被判处刑罚(本报11月26日三版曾予以报道)。
法院经审理查明,“新智网”是新加坡新智国际公司于1999年建立的一个网站,主营网络教学资源,包括电子书、视频资源、电视电话会议等。“新智网”在我国境内采取直销的经营方式推销该网站使用权,即使用者浏览使用该网站,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购买该网站使用权成为会员,同时获准推荐他人购买该网站的使用权,然后由新智国际公司根据事先制订的奖励制度,给予会员直推佣金、小组分红、管理津贴等奖励的方式推销网站使用权。为鼓励会员介绍更多的人购买“新智网”使用权成为会员,新智国际公司还设立了积分激励计划,即根据会员获得的积分多少,分别给予赠送新智国际公司原始股、出国旅游、汽车等奖励。
2002年,新智国际公司谈鹤鸣(另案处理)在北京以被告人张婷夫妇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北京力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3年,谈鹤鸣等人在中国境内从事“新智网”的推广工作,并在上海设立了财务部、技术部,在北京设立了市场部。
本案八名被告人经人推荐加入“新智网”后,积极发展“新智网”的下线会员,违法获利最少的为一万多元,多的高达400多万元。自2002年至2007年8月,“新智网”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数十万人,经营额达人民币4亿多元。
芦溪法院认为,“新智网”在中国境内所采取的经营方式是一种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及以发展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属于传销行为,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承担罪责。
控辩观点
公诉人:网站推广靠传销
被告人:六人认罪两不认
本报记者 姚晨奕 刘晓燕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新智网”(全称新智培训网)是新加坡新智国际公司建立的网站,主营网络教学资源,包括电子书、视频资源、电视电话会议等。其在中国境内采取传销的经营方式推销该网站使用权,即使用者需缴纳一定的费用购买网站使用权成为会员,才能浏览使用该网站,同时获得推荐他人购买该网站使用权的资格,并采取以老会员介绍新会员购买网站使用权,然后由新智国际公司根据事先制订的奖励机制,给予会员直接推荐奖、小组分红、管理津贴等奖励以推销该网站的使用权。
2002年,新智国际公司谈鹤鸣(另案处理)在北京以被告人张婷夫妇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北京力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3年,谈鹤鸣等人在中国境内从事“新智网”的推广工作,并在上海设立了财务部、技术部,在北京设立了市场部。自2002年至2007年8月,“新智网”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数十万,经营额达人民币4亿余元。
公诉人认为,本案八名被告人在加入“新智网”后,在明知“新智网”是以传销的方式经营后,仍积极参与“新智网”的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晶波辩称其没有直接发展过下线,并不是“新智网”的市场总监,非法获利额也没有400多万元,但对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表示认罪。
被告人付丽君对起诉指控其构成非法经营罪表示认罪,但辩解其发展会员人数、参与违法经营额及非法获利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
被告人张婷辩称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老板指使做的,其本身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但对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表示认罪。
被告人谈鹤珠辩解其不是财务负责人,只是谈鹤鸣叫其去帮帮忙,但对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表示认罪。
被告人海霞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高文成辩解其只直接发展用户6人,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但对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表示认罪。
被告人彭洁辩解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给小孩买英语辅导材料才注册成为会员的,且没有发展那么多下线。
被告人张文森辩解其不知是非法经营,认为其行为不违法。
本案看点
网络使用权是怎样传销的
本报记者 姚晨奕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龙丽昆
“新智网”进入我国后,号称采用“直销”的经营方式推销该网站使用权,即使用者浏览使用该网站,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购买该网站使用权成为会员,同时获准推荐他人购买该网站的使用权,然后由新智国际公司根据事先制订的奖励制度,给予会员直推佣金、小组分红、管理津贴等奖励的方式推销网站使用权。为鼓励会员介绍更多的人购买“新智网”使用权成为会员,新智国际公司还设立了积分激励计划,即根据会员获得的积分多少,分别给予赠送新智国际公司原始股、出国旅游、汽车等奖励。
审理本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这种所谓的直销方式,其实就是一种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及以发展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行为,是典型的传销行为。在他们的传销活动中,人员有分工,有的管理账目,有的则是直接去拉人头发展下线。
本案被告人张婷和谈鹤珠负责“新智网”的财务等相关工作。
张婷在北京的“新智网”市场部负责,主要工作是管理“新智网”信誉用户,收集“新智网”用户的建议和意见,并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负责人谈鹤鸣(另案处理),谈鹤鸣也通过张婷与“新智网”用户进行沟通交流。同时,张婷负责将新智国际公司闫冰(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用英文名开设的银行账号告知“新智网”用户,用于收取“新智网”用户的会员费。
谈鹤珠负责“新智网”在上海的财务部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是指使江牛根、吴林根(另案处理)以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设个人账户,用于收取和支出返利款,并负责从上海各银行营业网点向获得返利佣金的会员账户汇返利款等工作,同时指使朱晓莺(另案处理)从事财务部的会计工作,负责对“新智网”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情况进行账目登记等财务工作,并对公司发放给会员的直推奖、小组分红、管理津贴等进行账目统计。
本案其余六名被告人的工作就是发展下线。
为了发展下线,被告人王晶波与付丽君还建立“卓越成功网站”对“新智网”进行宣传、介绍。2003年至2007年9月,王晶波发展下线会员达8万余人,参与非法经营额为1亿元以上,违法获利400多万元。2004年至2007年9月期间,付丽君发展下线会员84368人,参与非法经营额为1亿元以上,违法获利300万元。
被告人海霞为推销网站使用权,建立起了工作室,积极发展“新智网”下线会员。从海霞在“新智网”用户名为天娇的组织结构图统计,2003年至2007年9月期间,海霞发展下线会员7154人,参与非法经营额为879万元以上,违法获利48万余元。
新闻观察
网络传销监管难
本报记者 刘晓燕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蓬勃发展,传销开始利用网站平台,网络传销如同山火蔓延各地。“美国远程教育网站”、“美国科技基金”、“瑞士共同基金”等各种借助境外名义、以发展电子商务为名的网络传销频频发生。
据有关部门分析,目前我国网络传销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与传统的传销相似;靠发展下线会员和增加广告点击率给佣金回报,这种网络传销在我国发现不多,但对维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免受垃圾邮件骚扰造成极大威胁;在我国发现最多、查处最多的是交一笔钱取得网站会员资格再发展下线的模式,这种模式本质是以下线交纳的入会费来支付上线的奖金。
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该些传销网站多打着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的旗号吸引人,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会员牟利的本质。
在北京欧亚伟业传销案中,北京欧亚伟业国际有限公司打着发展本国电子商务、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幌子,借助高科技发展传销。在公司网站上罗列着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买卖商、宣传服务、信息服务、管理控制中心等板块,从措词到口号都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许多下线人员没有判断能力,认为这就是电子商务,在被抓获后还屡屡强调他们参加的不是传销而是一种新型消费。
在“瑞士共同基金”传销案中,传销者通过在境外租用一个网站,打上境外基金的名义,还设计了一系列“投资模式”和“奖金制度”,用虚无的“电子美金”欺骗投资者,将投资者的钱放入自己的口袋。事情败露后,传销者便将网站停止运营,投资者无从寻迹。
网络传销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来完成。并且,网站还要求汇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这就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操纵者由明转向暗,躲在幕后,万一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后,上线也能马上逃之夭夭。这大大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由于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传销骨干人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对这种流窜作案,相关部门难以监管。
新闻链接
全国最大网络传销案 四名被告人武汉领刑
9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对全国最大网络传销案“瑞士共同基金”的四名被告人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两年零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份以来,芦某等四名被告人通过郑某(在逃)介绍,参与购买所谓的“瑞士共同基金”。在取得投资资格后,于当年12月至2007年8月期间,在武汉先后直接或间接推荐发展35人参与购买,涉案金额高达145万多元,他们四人则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案发后,武汉市工商局青山分局认定,该基金网络为传销组织,而中国证监会也认定,该基金在我国境内不具证券投资合法地位。
据有关部门透露,全国有17万人参与“瑞士共同基金”,涉案金额至少达到13.6亿元,成为2007年全国网络传销第一案。
一元公司吸金千万 网络传销分子获罪
一个注册资金仅为1元钱的皮包公司,却在短短几年内通过互联网吸收了1万多名会员,收取会员费1300多万元。4月17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法院对这起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主要成员周刚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万元;钱某、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谢某、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6年4月,周刚在香港用一元钱注册了一个电子商务公司,取名叫“易商国际”。进入网站的会员分为四个级别,根据级别的不同需要缴纳390元到2730元不等的会员费。为了快速吸引会员,从中牟利,“易商国际”制定了高额的会员奖励制度,参与人员通过发展下线、发展不同级别的会员都可以获利,每汇入一定的钱都能得到奖金返还。
经查,自2006年4月到2007年3月23日,易商国际在全国各地发展不同层次的会员一万余人,自2005年9月至2007年3月23日,易商国际传销组织的非法经营额达1300余万元人民币。
名词解释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直销,是指有实际产品,人员不发展上线、下线,没有中间环节的销售模式。
法规链接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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