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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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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解答:离婚后一方阻止另一方探视的怎么办? |
作者:石家庄婚姻家庭律师部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2-14 18:39:00 |
石家庄律师赵丽娜解答:<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裁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你与前妻李某经法院诉讼离婚,李某不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不协助你实现探望儿子的权利,你依法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李某仍拒不执行,法院是不能强行将孩子带到你身边的。因为立法规定探望权的本意主要是为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其成长。而强行将子女带至某处由其父或母行使探望权,势必严重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与立法初衷相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裁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所以,如李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孩子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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