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二)离婚后子女由父母何方抚养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2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3、2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其中优先照顾: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有利。
(5)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看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他们有能力照顾。
(6)10岁以上,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1、对继子女、养子女的抚养问题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经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养子女,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若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孩子。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和变更
1、父母双方离婚后仍负有平等地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抚育费是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总称。
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期限、和交付办法。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2)给付办法,原则上定期给付。(月、季、年)特殊情况,可一次性给付。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虽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4)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周岁,子女18周但不能独立生活,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该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子女直接抚养关系和抚养费可依法变更。
变更形式有:双方协议、一方请求。如共同生活一方患病、伤残、虐待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及10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面生活。
变更抚养费,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对拒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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