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14日,胡先生与包女士签订合同约定:胡先生以每月250元的租金将其《执业经纪人执业证书》借给包女士一年,并约定该证书注册在上海荣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包女士收到证书后,于同年4月23日将胡先生经纪人执业证书变更注册到上海广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西藏南路分公司。今年7月,胡先生将包女士告上法庭,称包女士瞒着他擅自将其执业证书注册到了广天公司。此后,他在办理执业注册变更申请时,却被告知广天公司已被查封,无法办理变更,并直接导致他的工作无法落实,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规定,经纪人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租、转借、转让。胡先生应当明知该法规的内容,但仍将其所有的经纪人执业证书出租以谋取利益,胡先生以此作为理由要求包女士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胡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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