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一公司法人代表利用与他人签订合作经营煤炭生意手段,先后骗取巨额资金,用于自己做生意、赌博和还债。因构成合同诈骗罪,近日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丁润生,男,现年44岁,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原系山西恒融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6年3月30日,丁润生通过他人与安徽界首市某置业公司经理刘某结识,双方达成合作经营煤炭生意意向,后丁润生赶至界首市刘某公司,双方签订正式协议。
双方约定,自2006年3月31日起至当年年底止,由丁润生所在公司在原有经营基础上,每月增加2万吨电煤供应量,由刘某公司提供资金520万元。丁润生公司负责煤炭经营,每月返还刘某公司利润40万元,协议到期后返还本金。
协议签订后,刘某公司开始筹款提供资金,至同年4月3日,该公司先后向丁润生公司汇款520万元。同年9月11日和10月17日,又两次追加资金260万元。但丁润生收到钱款后,除部分用于自己公司生意外,余款被其转帐,电汇到其他单位套取现金,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从合同签订至当年9月,丁润生公司仅给刘某回款两笔计90万元。同年底合作经营协议到期后,刘某赶至山西太原找丁润生要求返款,直至2007年4月,又要回两笔款计80万元。后丁润生将其公司解散潜逃,造成刘某公司直接损失计610万元。2008年5月,被告人丁润生被抓获。
阜阳中院经对该案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润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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