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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资企业财产分割问题的司法解释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2-07 21:5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议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②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人在婚前以个人财产作为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种是自然人在婚后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而婚后设立的独资企业又因出资不同分为以个人婚前或婚后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企业和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而设立的企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①对自然人在婚前以个人财产作为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第、第十七条的规定,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为个人所有,并依法以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可以认定投资人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设立的独资企业的,企业财产应为投资人的婚前个人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此夫妻离婚时,只应对经营企业所取得的收益进行分割,而不能对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②对自然人在婚后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其一、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的个人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企业财产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因经营该企业所得的收益,按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此收益进行分割。 其二、婚后夫妻以一方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而设立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个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应当认定夫妻以一方名义用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对具体分割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里不再多讲。但应注意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只有在企业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剩余的财产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配,谨防以逃债为目的的假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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