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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培训就上岗串岗操作致伤残工厂应担责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2-08 17:55:00

真实案例

某机械厂因生产任务忙,新招了7名职工进厂,办公室向厂长请示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的事宜,厂长说生产任务紧先直接上岗,让师傅带着就会了。于是工人们被分到各车间,由老师傅指导上岗。其中一个新工人齐某在上班时,看见老师傅不在,机床没人操作,就未经任何人允许和指派,擅自上机操作。由于不懂得操作规程,串岗操作,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齐某被机床直冲下来轧到左手.造成4级伤残。

 专家点评:这是一起用人单位未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就让工作人员直接上岗,工作人员又串岗操作导致伤残的案例。 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有以下要求: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教育内容应按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的不同要求安排;通过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强制性义务,不能因为生产任务忙等任何理由予以省略。 本案中,虽然齐某在操作过程中有违反操作规程、串岗操作的过错,但这是由于工厂违反有关规定,未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就令其上岗,造成职工不了解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而且在实际生产中又监督管理不力,才导致发生的这起事故。工厂应对该事故负主责,并承担齐某的工伤赔偿责任,还将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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