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分割原则: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房屋的分割: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按揭房的分割:一方婚前购买,至结婚时仍未供完,婚姻持续期间的供楼款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但双方约定婚后以个人财产供款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子女扶养权
1、原则: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判决确定扶养权归属时考虑的因素:
子女与父母双方或者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感情;
有一定判断能力的子女的意愿;
父母的健康情况或生活习惯;
父母的经济条件和抚养条件;
父母婚后各自的生活家庭环境;
子女的受教育条件和成长环境;
其他影响子女权益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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