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直系亲属、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概念的确定和包括范围 一、近亲属的概念:
1、刑事法律规定:近亲属只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从字面含义看,“同胞兄弟姊妹”仅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2、民事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直系亲属的概念:
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章规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
4、孙子女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同居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国家劳动总局[76]劳薪字95号文件规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16岁以后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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