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关于秘密录音录像的效力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3-31 12:20:00

  • 在案件审理中,欲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则予否认。
     
      三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录像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应注意私自录音、录像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概肯定或者全盘否定都不可取。有时,私自录音、录像却是会侵犯他人的权利,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但有时它又纯粹是一种抑止违法行为、进行自力救济的必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可选手段。
     
      当事人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能够和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人民法院是会认定此类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现行审判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成为有效证据需具备的条件。

  •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劳动合同法中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汇总
    下一篇:中国首例酒店和餐饮背景音乐侵权案立案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国际贸易理论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