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订婚为治病
康复反悔应赔偿
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婚约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判决女方王某赔偿男方李某医疗费、交通费等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
王某一年前患病致右腿跛行。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王某父母与李某父母分别代表王某与李某签订订婚协议。协议约定,男方李某与女方王某经过协商自愿订婚,因女方右腿需要治疗,男方应负担女方右腿治疗费。此后,李某为治疗王某右腿,花去医疗费1.6万余元。王某经过40余天治疗,右腿得到康复。同年2月,王某要求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婚约。双方协商无果,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父母与李某父母的行为属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李某为王某支付费用是以婚姻成就为条件,现婚姻不可能成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当地风俗良习,李某因此所受直接经济损失王某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冬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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