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欠下孽债 无辜儿生父抚养
作者:陈冬梅 彭剑石
怀远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被告张某被判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为止。
2002年,薛女士离婚后与当时已婚的张某认识,两人很快就如胶似漆,难分难舍,秘密同居在一起并于2004年11月生育一男孩果果,张某为薛女士按揭买了一套房并按月支付果果的抚养费。不久,张某的妻子得知此事后坚决要求与丈夫离婚,张某心怀愧疚,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净身出户。离婚后的张某本想与薛女士结婚过日子,谁知薛女士认为张某不该净身出户导致现在经济困难,而且又因种种生活琐事,对张某十分不满,不愿与其结婚,只要求孩子果果自己抚养,张某作为孩子的生父给付孩子抚养费就行,张某不同意并停止支付果果的抚养费,薛女士遂起诉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每月支付非婚生子果果抚养费、教育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判令被告一次性补给薛女士之前抚养果果的抚养费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被告张某有配偶而与原告薛女士同居,其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与被告所生孩子虽系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不直接抚养果果,应当负担果果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至果果独立生活时止,以每月给付3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补给原告之前抚养果果的抚养费40000元,因被告一直给付果果的抚养费至2008年5月,被告应从2008年6月至2009年2月的抚养费也应按每月300元给付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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