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与收养的孩子解除关系
【案情】
甲女和乙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了一名女婴。后来,甲和乙因为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并约定好女孩随乙生活,甲不用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后来不久,乙再婚。再过了几年,乙以养女的名义向甲索要抚养费。甲认为当时是乙要收养孩子的,而且养女现在已经6岁,见了甲完全不认识,如同陌生人,养母女关系已名存实亡。试问:甲可以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吗?
【评析】
甲养女才6岁,属于未成年人一类。甲不能提出解除与养女的收养关系,同时还必须承担养女的部分抚养费。我国《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根据案情的介绍,甲和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的女孩,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已与养女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形成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在养女提出要求甲方给付抚养费,甲应当按当地生活水平给付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养女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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