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我与丈夫结婚三年,因为感情一直不合,想离婚。婚后,他的父母为我们出资购买了房产,但产证上是丈夫的名字,那房产是否还算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你丈夫一方的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是明确向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故你丈夫父母在你们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且登记在你丈夫一人名下的,通常属你丈夫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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