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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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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办理退工手续,劳动者如何维权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5-14 19:04:00 |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1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根据上述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必须予以办理。 对于用人单位拒绝办理退工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沪劳保关发 (2004) 4号]第5条第1款也进行了规定,即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 《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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