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0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境外投资者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合资公司获利后以盈余转增资本的问题比较复杂,若合资企业董事会决定外商与内资双方共同按比例增资,其中台商以其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增资可享受退税,退税则退给外商。退税若汇往境外是否缴税,法律则无明文规定。若合资企业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否退税法律亦无明文规定。若以合资公司名义转投资另一新成立企业,根据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不能享受40%退税规定。若合资企业将获利后的利润分配给外商,再由外商投资另一新成立之企业或者已成立之企业,可享受40%退税之规定。
不难看出,这里的退税,是仅针对外商而言的,中方投资者(甚至包括合资公司本身)决不会享受到这个优惠政策。这样是否会暗示中外合资双方合谋以外方为“桥”而展开新的投资行为呢?制法者也应该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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