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公司增资时的税务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经营是永续的,其资本公积金经多次提取之后(来源肯定不尽相同),在转增股本之时如何去辨别其中哪一部分是源自税后利润。难道还要以一个比例去裁减增资与纳税吗?
同样它也带来了另一个问题。持“在手之鸟”股利理论者对投资风险有天生的抵触情绪而宁愿收到较少的现金红利(当然需要纳税)。倘以红利送股的话,即是吸引此种投资者将盈利转为公司的资本金,对价即为省却的股利所得税。而经典的股利理论也认为“以红利送股,公司可不发现金红利而保住积累,股东既可不交所得税,还可通过市场获得资本收益”。如果立法者硬要把这种税款强加于投资者身上的话,势必要引起投资者的抛售行为,而造成市场秩序的紊乱。
其实管理者大可不必盯着眼前的这笔税款。鼓励投资应该是管理层面的初衷,但外商投资者甚至还有退税的规定,为什么国民待遇反而低出许多?公司日后的经营情况是不确定的,这笔税款很有可能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如果企业经营得法的话,国家完全可以从日后的企业所得税上得到补偿(33%,比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要高得多)。届时如果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话,再征税亦不迟。即管理层面应采纳“不分现(金)不征(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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