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律师在线办公:股权转让合同中应当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5-17 07:11:00

股权转让合同中应当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限制
   上述《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以下称非股东)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它有两层含义:一是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非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二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须经合同股东过半数同意。由此可见,非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得向非股东转让出资。
  另外,关于股东转让出资,中国其他法律法规也有限制的规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三、明晰股权结构
   在充分注意到前述法律问题后,应就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四、资产评估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五、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六、相互保证和承诺
    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同样,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也应向出让方保证: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七、确定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条件中可包含: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八、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九、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

  十、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

  十一、确定因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十二、确定违约责任

  十三、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十四、设定有关合同终止、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等其他条款。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律师在线关注:股权继承问题研究
下一篇:违约行为表现及注意事项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国际贸易理论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