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怠于执行怎么办?
如果案件的拖沓或延误时机是由于法院执行庭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久拖不予执行的案件,可以采取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办法,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03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可见民事诉讼法对于案件的执行比以往又加大了力度。
三、在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怎么办?
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能要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时,要及时地告诉执行人员,并可以要求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执行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执行强制措施,以防止财产转移、毁弃,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关于这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的地方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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